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1〕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设立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按知识产权事业的拓展和市级财政收入增长逐年递增。
第四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和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用 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资助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和注册,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和产业化;
(二)优秀知识产权奖励;
(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咨询工作;
(四)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综合协调工作;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六)专利行政执法建设及专利案件办理和专利维权工作;
(七)知识产权对外交流、考察、调研工作;
(八)知识产权信息网站和服务平台建设,设备、设施及运行维护;
(九)知识产权工作奖励;
(十)其他知识产权工作及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向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三)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或注册;
(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和产业化;
(五)其他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七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资助的,应在获得专利授权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确定进入受理国家或地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申请登记、受理或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和产业化资助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且权属明确无争议,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有效;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
3.在我市实施即纳税关系在我市,且产业化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具备实施转化或产业化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基本条件和实施能力。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专利申请一次性资助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24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18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金额为600元/件;
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10000元/件,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5000元/件。同一件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同一项专利既在国内申请又向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申请的,可以同时享受两种资助政策。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一次性资助标准:
地理标志:1—3万元/件;
植物新品种权:2000元/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600元/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2000元/件。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4月份、10月份集中受理两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的资助申请;提前一年受理下一年度的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资助申请(详见六盘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资助的,申请人可由县(特区、区)知识产权局统一申报,也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资助的,中央、省驻市及市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县(特区、区)企事业单位向县(特区、区)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县(特区、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或注册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专利类、地理标志类、植物新品种权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所地居住证明;申请地理标志资助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所在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证明;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申请资助的,提供专利(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资助的,提供受理国或港、澳、台地区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地理标志申请、登记或注册资助,还需提供完整的地理标志申请材料一套,同时报送电子档;
(五)市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第(四)项外均各需一式两份,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
第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的实施转化和产业化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六盘水市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证明;
(三)实施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技术项目需提供专利转让或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证明;
(四)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资助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如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合同内容或延长完成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写出书面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后,由承担单位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补充合同或合同调整备忘录。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承担单位写出终止项目合同书面申请,报经市知识产权局批准,终止该项目;因承担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项目验收申请。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合同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符合规定的,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及验收的文件、材料,分别由市知识产权局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管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种类及标准:
(一)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奖,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六盘水市专利奖、六盘水市知名商标奖、六盘水市地理标志奖、六盘水市植物新品种奖,各一次性奖励2万元,市级奖励每届每项评奖名额不超过5个。
同时获得多个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知识产权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申报评奖前已被授予专利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被认定为六盘水市知名商标;
(二)知识产权权利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该项目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已实施并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相同奖励;
(五)专利、商标、质监、农业等市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办法:
对我市荣获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奖的单位或个人,凭国家或省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荣誉(认证)证书直接向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市知识产权奖的具体申报评选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
(一)市知识产权奖属市政府奖,每两年集中评选、奖励一次;
(二)市知识产权奖的推荐、评选和授奖,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市知识产权奖的评选、表彰、授奖工作,由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以当年安排的资金额度为限,用完为止,如有节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专项资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全额退回资金,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外,并终生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府办发〔2004〕27号)同时废止。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鹤政〔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省直部门已陆续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为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制定了《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相关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认真执行《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制度,严格遵循裁量标准的适用规则,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单位和人员,共同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2.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3.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4.鹤壁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5.鹤壁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行政处罚投诉的处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或本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人事、监察、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投诉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受理行政处罚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和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故意拖延、推诿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方便相对人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拨打投诉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如实告知本人基本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未按前款规定投诉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诉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执法活动。投诉人以投诉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同一行政处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处罚投诉,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进行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法制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单》,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调阅案卷,询问经办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案情。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法制机构办理投诉,不得干扰或阻挠。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上级法制机构需要交下级法制机构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查处,并书面报告查处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法制机构应当下达《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立即改正,并应当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被投诉部门收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并按期向法制机构上报处理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拒不执行法制机构决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者隐瞒、虚报情况和有关材料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阻挠或者变相阻挠法制机构进行调查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不按《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改正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处理结果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干扰、阻挠、抵制法制机构处理投诉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对投诉人或者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2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案卷评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实体与程序并重、评查结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评查时,从各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拟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调查取证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是否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是否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评查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是否一案一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组成小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评查。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被评单位按规定报送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评查小组在报送的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评查结束后向被评单位反馈评查情况,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的意见;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被评单位在收到评查意见后当日或者3日内提出意见;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经批准,向被评单位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及结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应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被评单位应当如实上报案卷目录,提供卷宗材料。对拒不提供案卷、致使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扣除其单位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保证案卷的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3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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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对公民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复印件;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备案审查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是否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是否举行听证以及听证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是否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关在备案审查时行使下列权力: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可以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进行调查;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同一政府法制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诉讼终结后,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备案审查的依据。对经诉讼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处罚,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在15日内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机关限期改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1.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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