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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8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10:30  浏览:9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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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80年)

中国政府 刚果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7月8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刚果政府提供金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补充中、刚两国政府已商定的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和将要商定的其它项目,具体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刚果政府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批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刚果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刚果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七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  交  部  长          政治局委员、外交合作部长
     黄  华                皮埃尔·恩泽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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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商贷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商贷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根据《1996年办理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国际商业贷款工作内部操作程序》,总行制订了《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商贷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商贷业务会议核算手续
根据《1996年办理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国际商业贷款工作内部操作程序》,制订本会计核算手续。
一、会计科目
凡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来用于顶替国际商业贷款的国家外汇储备专项资金,使用“923国家外汇储备专项存款—9233顶替商贷专项存款”科目核算;凡发放属于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国际商业贷款的外汇贷款,一律使用“7174国家外汇储备转贷贷款”科目核算。
二、会计核算手续
(一)总行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入顶贷专项资金时:
借: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9233顶替商贷专项存款 外币
(二)各分行经总行批准叙做国家外汇储备顶替贷款时:
借:7174国家外汇储备转贷贷款 外币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三)收取贷款利息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951利息收入—(23)国家外汇储备转贷利息收入 外币
(四)贷款到期,借款单位还款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7174国家外汇储备转贷贷款 外币
贷:951利息收入—(23)国家外汇储备转贷利息收入 外币
(五)总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存款存入日起每半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支付利息时:
借:961金融系统往来支出—(14)国家外汇储备专项存款利息支出
外币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六)总行归还国家外汇管理局存款时:
借:9233顶替商贷专项存款 外币
借:961金融系统往来支出—(14)国家外汇储备专项存款利息支出
外币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三、贷款利率使用我行现汇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按贷款发放日起息;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按总行通知的起息日起息。



1996年4月3日

关于《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九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维护阿克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区范围内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建立突发事件总结评估体系,对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第四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
第六条 参加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成立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将总结评估工作报告报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参加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并及时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和单位参加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材料及相关资料。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地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及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 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从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和处置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中抽调组建。
各部门确定的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和相关的其他社会中介技术机构,应当负责承担总结评估工作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接受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和指导。



第二章 总结评估工作范围



第八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应当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总结评估。(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下同)
第九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级别开展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材料要报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总结评估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但先期处置的总结评估材料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参与处置的地区有关单位负责提供,报送地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形成综合总结评估材料;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地区负责处置,总结评估材料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参与处置的地区有关单位负责提供,报送地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形成综合总结评估材料;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情况进行综合总结评估。
第十条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参与处置的地区有关单位总结评估材料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报告;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总结评估材料应当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地区行署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先期处置的总结评估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事件发生地或单位概况;
(二)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三)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
(四)突发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本概况;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过和处置救援情况;
(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突发公共事件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六)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十三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部署相关工作。

第三章 总结评估工作的原则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突发事件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突发事件性质,认定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建立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地区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地区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汇总上年度总体情况以及分类别事件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与近年比较情况,以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
(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对照《突发事件应对法》、《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以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从组织领导、预案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调查处理和科普宣教等方面,对上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既要认真总结防范处置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又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工作建议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便于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学习和借鉴。
(四)典型案例评析
根据点面结合的原则,从上年度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分别选择1—2个典型案例,对防范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评估分析,以利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修订预案。
第十七条 综合总结评估分析的组织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别撰写本县(市)四大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提供本县(市)四大类别突发公共事件案例(各列举1—2例)。
地区有关单位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四个编写组,各单位负责撰写涉及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评估报告;各组牵头部门在汇总本组各单位评估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形成该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报告(牵头部门在本组各单位上报的案例范围选择2个典型案例)报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形成地区年度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总结评估分析报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报告分组如下:
(一)自然灾害类编写组:民政局牵头,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兽医局、地震局、气象局参加。
(二)事故灾难类编写组:安监局牵头,经贸委、国资委、公安局、环保局、建设局、农业局、农机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文体局、煤炭工业管理局、气象局、新疆机场集团阿克苏机场、乌铁局阿克苏车务段、阿克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参加。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编写组:卫生局牵头,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编写组:公安局牵头,外侨办、发改委、国资委、教育局、民宗委、民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信访局、人民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阿克苏银监分局参加。

第五章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数据

第十八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等级,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建立统计台账和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数据库。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报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建立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统计台账和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数据库。

第六章 建立专家总结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 地区有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实际,充分发挥本部门专业优势,与自治区相关行业部门及科研单位加强合作,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开展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工作。
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组建阿克苏地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库,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涉及可能发生多种灾害耦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

第七章 总结评估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地区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地区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地区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自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后进行督促检查,并向行署汇报督查情况。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地区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地考委发〔2008〕6号)及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单位在全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年内被通报3次以上(含3次)的,相关责任单位本年度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不进行总结评估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上报总结评估材料的;
(三)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参与处置的地区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向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评估材料,导致综合总结评估工作无法完成的;
(四)对不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总结评估工作或不向牵头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导致总结评估工作无法完成的;
(五)对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牵头部门不进行汇总评估,导致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无法完成的;
(六)对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不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或不向牵头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导致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无法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