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8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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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8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8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89年7月6日通过)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88年国家决算”的决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88年国家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8年国家决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8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九日
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政府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款项的收支拨付程序和工程欠款抵顶的审批手续,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各自的管理责任,防止政府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公共项目及其建设资金的内涵
政府公共项目是指属政府资金投入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景点、大型雕塑等。公共项目建设资金包括政府划拨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规费抵顶资金。政府规费抵顶资金是指政府运用土地出让金、道路建设资金、市政配套费及有关规费抵顶工程欠款。
政府规费抵顶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市政管理局(市政配套费、道路建设资金),其他行政性规费其主管部门是持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
二、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一)政府下达的公共项目建设任务,按职能分工和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原则明确公共项目建设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必须代表政府作为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要求,牵头组织公共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公共项目建设的协办单位,必须根据主办单位在组织施工中的需要,及时做好协助工作,密切配合。
(三)公共项目建设允许投资主体多元化,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建设公共项目。
三、公共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一)工程承包合同价的确定。公共项目建设工程按规定进入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由主办单位委托有招标代理资质及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及编制工程标底,送招标主管部门及造价主管机构审定后进行招标,以中标价确定合同承包价。
(二)工程量的监控。公共项目工程经招投标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理部门凭中标的工程量实行控制。如工程量超出预算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必须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才能结算。必须严格项目监管,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工程款拨付管理。公共项目建设执行如下拨款程序:
1、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公共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由管理部门、施工单位、财务总监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2、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由市财政局拨款到施工单位并抄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完工,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将工程资料报市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
(四)政府规费抵顶资金的管理。公共项目建设需用政府规费抵顶资金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项目投资商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抵顶资金的申请。项目投资商提出抵顶资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公共项目建设的市政府文件、有关投资建设的批文。
(2)经监理公司签证的工程量(未结算的工程),经市财政局预结算审核中心审核定案的通知书(已结算的工程)。
(3)有关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审结情况。
(4)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尚欠工程款等财务证明材料。
(5)政府规费抵顶资金的主管部门核定的抵顶数额证明书。
2、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要求审核抵顶资金的函。
3、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抵顶资金的报告。
4、市政府将抵顶资金的批复文件发至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转发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政府规费抵顶资金主管部门。
5、各政府规费抵顶资金主管部门凭市财政局转发市政府的批复文件,核实收费额并出具证件材料,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抵顶工程建设资金。抵顶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6、在项目投资商具备抵顶条件时,相关部门必须在5天内办结,不得积压,逾期不办结的追究有关人员及主管部门责任。
四、监督检查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区公共项目工程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共项目工程进行检查,如发现在市政府拨付的建设资金账务不清或流失,或已运用政府规费抵顶但不在账务上抵减工程欠款的,要及时纠正或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6.09.04
生效日期:1996.09.04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行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业标准必须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2.备案的行业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份;
标准文本(批准稿)一份(必须具有中英文标准名称);
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行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格一份(见附件1)。
3.准予备案的行业标准,赋备案编号。备案号必须印在正式出版的行业标准封面的左上角位置(见附件2)。
备案号的组成为:顺序编号+年代号
示例:备案号:
100
顺序编号—1996
年代号
4.强制性行业标准备案时必须提供“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见附件3),以便向WTO/ISO/IEC通报。
5.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办理行业标准备案登记工作。行业标准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标准批准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备案登记;受理备案工作的单位必须在收到行业标准备案材料1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邮政编码:100029
6.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审批的行业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已办理备案的行业标准继续有效。
附件 1.行业标准备案登记表(略)
2.行业标准备案号印刷格式
3.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附件2
行业标准备案号印刷格式
(分类编号)
备案号:××××—××××
MT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MT 380—1995
煤 矿用风速表
19950125发布
1995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布
附件3
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中文
英文
采用的国际标准
(采用程度和标准号) ICS
批准部门及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标准类别 □国家安全
□防止欺骗
□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
□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保护环境
标准使用对象
中文
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