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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4:02  浏览:9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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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我市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所辖区域内防洪、防潮设施及河流、水库、堤坝的治理、维护和建设,以及跨地区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由我市负担的费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费)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即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即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
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二)自1998年起,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水利建设基金。待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办法出台后,再另行研究确定出资额。
(三)根据《关于发布〈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4〕70号)规定征收的防洪工程维护费,并入水利建设基金。
上述三项资金构成水利建设基金,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中,水利建设基金的收缴办法:由市财政局依据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及征地管理费收入实际缴入市级国库数,每月按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第五条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中,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办法:对车辆通行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等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按3%提取或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每月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数额,按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并缴入市级国库。
(二)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随征收政府性基金(收费)营业税时,使用加盖“水利建设基金”字样的工商税收通用缴款书一并征收,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对不及时足额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除责令其上缴外,还应按欠缴数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六条 按规定提取和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在银行收入日报表“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核算。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每年年初,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河流、堤坝、水库的治理;市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九条 水利部门对财政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年度维护计划和年度预算使用,严禁移作他用。
第十条 水利部门要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并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19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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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徐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遵循法理、适应国情,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有操作性、有创新性的行政基本法律。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广大干警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规范执法,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重要性,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执法调查中,笔者感到具体执行这部法律时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对这部法律的宣传还有盲区,特别是在农民和流动人口中宣传 还不到位。
  二是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应进一步加强,派出所与司法所、综治办、治保会等调防组织配合不到位,大量民间纠纷集中在派出所,增大了派出所工作量。
  三是干警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提高,个别干警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存在着执法随意化的问题。
  四是法律执行中对具体问题探讨不够深入,衔接不畅,对拒交罚款者没有主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经认真研究,集思广益,提出如下工作对策:
  对策一,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尤其是公安干警做为执法主体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带头执行,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要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辅导培训和座谈讨论相结合,阶段学与经常学相结合,使每位干警学懂弄通,自觉遵照执行,同时还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把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五五”普法结合起来,作为法律“六进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普法同步进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公安工作。
  对策二,强化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要把行政执法机制建设作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基本保证。要不断完善办案人、科所队长和局长三级检查把关和月测评考核等案件评查机制,使任务明确化、责任具体化、监督经常化、行为规范化,要通过健全和创新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处理要稳、准、严,杜绝以罚代拘,该罚不罚,该拘不拘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防止重大治案案件的发生,为创建平安县市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策三,强化教育,进一步抓好素质建警。要把队伍建设纳入公安工作议事议程。通过开展“三基”工程建设活动,使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守《五条禁令》,践行《中国公安廉政宣言》,增强公仆意识、道德意识、勤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从思想上彻底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不断提高公安干警的政治觉悟,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树立人民公仆新形象。要开展经常性的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一警多能,努力提高干警的法治水平和办案能力。要把那些热爱公安事业的优秀专业人才充实到公安一线,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战斗力,为创建平安县市提供法律保障。
  对策四,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广大干警中牢固树立起大局意识,处理好执法和服务的关系,增强全局观念,克服单纯执法,片面执法的弊端。用好用足这部基本法,使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思想上始终与市委、市政府保持一致,在执法上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确保全市经济总量翻番保驾护航。市政府要协调公安、司法、综治和基层调解组织密切配合,部门联动,明确职责,使民间纠纷及时得到分流,把矛盾解决 在萌芽状态,减轻派出所的工作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总量再翻番作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民政部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1991年6月1日,民政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为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而设立的专用资金。这项资金必须用来支持社会福利企业为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后劲、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进行的技术改造,以鼓励福利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福利生产 ,壮大民政经济。
第三条 凡领取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均可申请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列入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并由民政部分批次下达正式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均给予贴息。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自行从地方争取的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但对一些符合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重点且经民政部批准的项目,也可酌情予以贴息。
第六条 由民政部下达的列入1991年以后(含1991年)的部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技改项目贷款,其承贷银行是工商银行或人民银行的给予三年贴息,其承贷银行是农业银行的则给予二年贴息。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按批准贴息额一般给予一年贴息,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 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受贷企业至少负担月息4‰, 高出部分由民政部给予不超过月息4‰的贴息,一律不得突破。若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有较大调整时, 则酌情对上述贴息率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企业,应在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落实贷款,并与承贷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协议。
第十条 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90天,为该档次项目计算贴息期的最迟起点日。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以批准日期为计算贴息期的起点日。
第十二条 凡列入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的企业,应按季度向民政部申报贴息。在申报贴息时,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改造贷款合同;
(二)技术改造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设施情况季报或竣工验收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将上述文件收集汇总后,审核、盖章,并报民政部。
第十三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负责在计划额度内按季度支付实际发生的贴息资金,并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对提前还贷的企业,将提前还贷期内应付贴息额的一半,奖给该企业。
第十五条 对违反贷款合同或挪用技改贷款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贴息、不予贴息直至其他形式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批准的项目仍按原贴息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