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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和《黑龙江省鲜奶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9:33:16  浏览:8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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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和《黑龙江省鲜奶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


(2003年6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和《黑龙江省鲜奶质量管理规定》业经二○○三年六月九日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三年六月九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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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考:矛盾经济法

[摘要]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同时,也具有间接性与直接性;矛盾除存在相互对立的双方的一维性外,还具有多维性。在人类社会早期,物质关系首先更多地表现为民事关系,经济关系是隐性存在着。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丰富,以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物质关系日益占住统治地位,而以民事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物质关系则变得更为成熟与基础。随着经济关系的繁荣,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也就呼之欲出了。那么,到底什么是经济法?首要的关键性的问题是必须搞清楚经济法的本质。现今有关经济法本质的理论主要有干预经济法、协调经济法、调节经济法及其它并未成型的经济法本质理论。造成经济法本质理论如此繁多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对什么是经济关系的理解各不相同。实际上,经济关系具有关联性与矛盾性,而矛盾性是其本质特性。由于经济关系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即经济法的本质是矛盾经济法。
[关键词]矛盾 经济关系 矛盾经济法
一、矛盾
(一)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并贯穿于事物的全过程,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但是,不同的事物具有不同的矛盾,它是与某一具体的事物紧密相连的,因此矛盾又具有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二)矛盾的直接性与间接性
矛盾的直接性体现为矛盾的双方具有直接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间接性则表现为矛盾双方的一方背后隐藏着一方与矛盾另一方的矛盾,在这一矛盾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时候,隐藏的一方与矛盾另一方的矛盾是间接存在的,当这一矛盾中的一方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时,隐藏的一方就会直接取代这一方而与矛盾另一方形成新的矛盾,我们把隐藏的这一方与矛盾另一方的矛盾称为间接矛盾。

图示如下:C A B D,A与B的矛盾后分别隐藏着C或D一方,

A与B的矛盾为直接矛盾,C与B或D与A的矛盾为间接矛盾。当A与B的矛盾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时,C与B或D与A的矛盾是隐藏的。当A方发生根本性变化时,C就会取代A的位置形成与B的矛盾就成为直接矛盾;当B方发生根本性变化时,D就会取代B的位置形成与A的矛盾就成为直接矛盾。由此可见,直接矛盾与间接矛盾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矛盾的直接性与间接性的理论深刻地揭示了矛盾的复杂性,是矛盾的普遍性的一种反映。
(三)矛盾的一维性与多维性
任一矛盾必然存在相互对立的两方,只有一方是不可能产生矛盾的,矛盾的这种双方的对立性的特征,我们称为矛盾的一维性。而在实际生活中,矛盾的一方并不只是一个主体,往往存在多个主体,矛盾的另一方常常与这几个主体同时对立,这就形成了矛盾的多维性。比如,矛盾的A方可同时与矛盾的另一方B、C、D、E等方对立,这样就构成了A、B,A、C,A、D,A、E等矛盾的多维矛盾。矛盾的一维性与多维性的理论同样揭示了矛盾的复杂性,也是矛盾普遍性的一种反映。
二、经济关系
(一)经济
1、经济的概念
迄今为止,对“经济”一词还没有人能做出有权威性与有实质内容性的解释。在西方国家,“economy” 一词除指“经济”以外,还有“节约、节省”的意思 ;而在我国,经济一词则概念模糊,但更多的人认为是指“物质财富”。实质上,经济是以人类为视角而对对人类有用的物质的一种称谓,是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的总和。
2、物质、财富、财产、资产与经济
物质是与意识相对应的概念,是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本质属性。物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物质生活资料,人类是不可能生存与发展的。物质按形态来分,可分为有形物质与无形物质,有形物质是指人眼能看得到的物质;而无形物质是指人眼看不到而实际存在的物质。物质按状态来分,可分为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动态物质反映物质的流转关系;静态物质反映物质的所有关系。
财富是以人类为视角而对对人类有用的物质的一种称谓,是物质的一部分。财富分为社会财富与个人财富,社会财富是指社会所拥有的对人类有用的物质,个人财富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对人类有用的物质。从状态上讲,财富一般指静态的物质。
财产只是指物质的一部分,它是与人身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摈弃附着在人身概念上的社会评价观念,人身实质上是一种物质。不过,由于要考虑其社会评价,人身是一种特殊的物质。
资产也是指物质的一部分,其本质是财产,由于人们将它投入到商业运营中企图要增值,因而称之为资产。资产强调物质的商业价值,强调物质的动态性。
经济是以人类为视角而对对人类有用的物质的一种称谓,是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的总和,是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总和,经济的发展意味着社会总的财富的增多。“财富”与“经济”两个概念非常相似,但它们是有区别的:第一,“财富”是宏观概念,不考虑物质的所有与流转的具体过程;“经济”是较微观的概念,是在物质的所有与流转的具体过程产生的。第二,财富指静态的物质;经济是动态物质与静态物质的结合。
综上所述,“经济”是位于“物质”概念之下位阶上的概念,它们不在同一位阶上;“财富”与“经济”是位于同一位阶上相似的概念;“财产、资产”则是位于“经济”概念之下的另一位阶上的概念,“民事”则称不上与物质有关。
(二)经济关系
1、经济活动
(1)经济活动、民事活动与物质活动
经济活动是人们从事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其实质是指民事活动。由于民事活动进行的也是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从这一层意义上讲,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是对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的两种不同称谓。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对象是整个物质,目的则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经济活动并不只是经济的活动,而是指整个物质活动。民事含有“市民自己的事”的意义,强调的是“私事”、“不容他人侵犯”的意思,由于“民事”是从“事情”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所以“民事”不是物质;民事活动指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它才是一种物质活动,可见,民事与民事活动的含义是明显不同的。对于“经济”来说,“经济”本身就是物质,所以经济活动就是物质活动。所以,从字面含义上讲,经济活动的称谓比民事活动更能清晰地表述物质活动。
(2)经济活动的四个主体
人们在从事物质的所有与流转活动时,往往只注意“经济个人”和“经济组织”的利益而忽略“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其实,在人类从事的经济活动(或民事活动)中,一直存在四个主体,即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自然界。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拼命地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攫取对自己有用的物质财富,真所谓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人类在从事经济活动或民事活动时,由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巨大包容性,“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矛盾并未显现,受认识能力的限制,人们往往忽略“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组织、经济个人”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矛盾日益尖锐,人们才逐渐认识到这两个主体的重要性,“经济社会”与“自然界”这两个主体的地位才得以确立。虽然直到现在,由于受传统理论与传统思维的限制,有些人仍然不承认这两个主体的存在,但它们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承认这两个主体应该只是时间的先后问题。
(2)经济活动的循环演进
人类的经济活动是一个循环演进的过程,如下图所示:

(图一) 金字塔型 (图二) 气球型 (图三) 爆炸型
从上图可以看出,人类的经济活动的循环演进过程分三个部分:
1)经济活动的初期阶段(金字塔型阶段,如图一)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由于“经济社会”的稚嫩和“经济组织”的不完善、不发达,人类的经济活动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个人”与“自然界”的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生产力低下的“经济个人”与不完善的“经济组织”为了自己的生存,不遗余力地向“自然界”(或“经济社会”)索取对自己有益的物质,同时,向“自然界”(或“经济社会”)抛洒自己不需要的物质,经济活动以“经济个人”为中心,“经济个人”的物质财富不断地增多,物质流动的总趋势是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流动(如图一)。在这一时期,由于物质主要还是集中在“自然界”,“自然界”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又由于“经济社会”非常的不完善,基本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经济社会”与“自然界”就表现出很大的包容性。在以“经济个人”为中心的物质活动中,正是由于这一包容性,使得“经济个人”与其他主体的矛盾关系虽然存在但并未显现,显现出来的只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质所有与流转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在这一时期占住主导地位,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同时也大放异彩,并且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此时的民法调整的只是“经济个人”在攫取“自然界”物质过程中而产生的一种无序状态,其目的是促使“经济个人”之间有序地掠夺“自然界”物质。由于人们并未发现这四个主体之间隐性存在的矛盾,矛盾经济法虽然隐性存在但并未显现并确立,所以,这个时期是民法的天下,民法在调整物质所有与流转过程中占住统治地位。这一时期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我们可归纳如下:
第一,“自然界”的物质充盈,“经济组织”与“经济社会”还很不完善,“经济个人”是最主要的经济主体。
第二,物质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运动,“经济个人”向其他主体输送对己无用的物质。由于“经济社会、经济组织”的稚嫩性,“自然界”的自净能力强,“经济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矛盾存在着但并未显现,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往往被人们忽略,即便认识到也往往漠不关心,任其发展,或者企图用民法的扩大解释去解决这些矛盾。
第三,从事物质所有与流转的民事活动(或经济活动)较为活跃,民事关系占住绝对统治地位,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被人们奉为神灵,绝对崇拜,可以说,这一时期是民法的天下。
第四,这一过程大约需要几千年。
2)经济活动的繁荣阶段(气球型阶段,如图二)
随着“经济个人”财富的不断增加,经济的所有与流转的形式与方式日益复杂,“经济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为攫取更多的物质供自己使用,个人之间的联合越来越普遍,“经济组织”也就自然而然的建立与发展起来了,“经济组织”的勃兴使其在这一阶段占住主导地位。此时,物质不但继续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流动,“经济个人”的物质亦向“经济组织”流动,财富急剧向“经济组织”聚集,形成一种财富的倒金字塔型(如图二)。“经济社会”在这一时期并未得到充分的发展,还处于完善阶段,常常受到“经济组织”带来的伤害。在“经济组织”面前,“经济个人”与“自然界”显得渺小与无奈,尤其是“自然界”,由于无人管理,更是在默默地承受着“经济组织”向其抛洒的有害物质对其的伤害,在痛苦地呻吟。虽然“经济个人”受到“经济组织”的压榨,但由于其同属人类范围,因而其所受伤害远小于“经济社会”与“自然界”。经济活动的结果使物质主要集中在人类社会的“经济组织”与“经济个人”之中,呈现出一种中间大两端小的气球形状(如图二)。此时,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主体之间所隐藏的矛盾关系日益显现并暴露无遗,更多地体现在以“经济组织”为中心的矛盾关系,即“经济组织”与“自然界、经济社会、经济个人”之间的矛盾关系,“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关系,当然,还有其他主体之间和主体内部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些矛盾关系形成了一张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网。由于这些矛盾关系不是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并不会主动地去进行调整,调整民事关系即物质的所有与流转关系的民法在这个不同性质的关系面前亦无能为力。这些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附着在民事关系之上的矛盾关系或矛盾关系网,我们称之为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在这一时期显得特别突出,当然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也就必不可少了。经济关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引发经济法的勃兴,矛盾经济法在这一阶段不但得到确立而且占住主导地位。这一时期的经济活动的主要特点我们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物质急剧地由“自然界”向“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转移,“经济个人”的财富也逐渐向“经济组织”转移,财富的积累呈倒金字塔型。此时,“经济社会”也逐步得到人们的重视,但还不完善,常常受到其他主体的伤害。“经济个人”与“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物质积累呈中间膨胀的气球型。
第二,各种主体之间及主体内部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矛盾日益显现且有恶化的迹象。由于物质的吸取并不是按自然规律进行,各主体之间的财富积累比例极度失调,经济结构极度不合理,往往引发大规模的经济灾难。
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不但被人们所重视,而且占住统治地位,经济关系逐渐取代民事关系。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提升至特别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这一时期是经济法的天下。
第四,这一过程大约需要几千年。
3)经济活动的爆炸阶段(爆炸型阶段,如图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1990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双边贸易关系长期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在以下方面将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征收进出口商品关税和其它税收;
  办理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
  (二)缔约任何一方如对进口和出口的某些商品实行数量限制时,给予缔约另一方的待遇同它给予第三国或地区的同类商品的待遇相比应当公平。
  (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1.为便利边境贸易给予邻国的优惠;
  2.由于参加关税同盟,经济共同体和自由贸易区而给予有关国家的优惠。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应按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由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
  对外贸易合同商品的价格应参照主要国际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商定。

  第五条
  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款项,将根据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的现行外汇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自由外汇支付。关于办理支付的技术问题,由两国有关银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的规定并不排除合同双方根据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采用易货贸易等其他贸易方式和支付方式的可能性。

  第七条
  为了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和扩大公司企业间的相互联系提供协助,并促进贸易团组的互访。

  第八条
  两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代表每年轮流在北京和索非亚会晤一次,就两国贸易问题交换意见。  

  第九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照会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在索非亚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郑拓彬                    帕帕利佐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