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 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16:37 浏览: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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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 行)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受理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许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许可部门接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不属于本行政许可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请材料有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系统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将申请受理审查和准予许可合并进行。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两个以上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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