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真实性、针对性、实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围绕充实信息队伍、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和制度建设等重点,不断加强信息工作,努力提高服务层次和水平。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主,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搞好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地(市)、各部门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务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向上级和本级政府提供信息服务,并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和重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实施信息引导和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信息联系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地(市)各部门的信息机构是自治区政府系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务信息组织网络。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可根据工作需要,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市)或部门的下属单位吸收为信息直报单位。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地(市)、各部门都要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配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政府及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各地(市)、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安排人员补岗,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各地(市)、各部门的信息直报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信息。各地市和自治区综合部门(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管理局等)每周向自治区政府报送4条以上信息;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周报送2条以上信息;自治区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每周报送8条以上信息;信息直报单位每周报送2条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向各地(市)、各部门和信息直报单位下发信息报送要点,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各地(市)、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政务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厅(室)秘书长(主任)是信息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地(市)、各部门和信息直报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大力支持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采集信息。
第十八条 各地(市)、各部门要定期开展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指导所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并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领导同志对信息刊物登载信息的批示,按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登记、办理、催办,并按时限要求向各级信息主管部门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章 政务信息内容和质量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应当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的内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措施等;
(四)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借鉴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
(六)本地区、本部门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和社情民意;
(七)上级政府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八)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报送的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必须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要迅速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
(四)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技术保障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电子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要加快建立功能完整、标准统一、安全可靠的全区政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政务信息的网络化、现代化,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提高信息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建设,按照“三网一库”(即:办公业务网、办公业务资源网、公众信息网和办公业务及资源数据库)的要求,逐步建设办公局域网,保证政务信息得到迅速、准确、安全的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四条 全区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在规范标准方面要做到三个统一。即采用统一的业务标准、统一的计算机技术标准、统一的网络互联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各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各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市)、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区或本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市)、各部门和信息直报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实行计分考核,每报送1条信息计1分;被采用的信息,根据信息采集的难易程度和质量情况,分等级计3~8分。对全年累计总分不足150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对重要信息隐瞒不报或者迟报的;
(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信息审查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对信息员或单位上报的有关信息,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施行情况适时完善、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艺术
1.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蒙十天。
2.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蒙古文化代表团访华十天。
3.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十人组成的中国艺术团访蒙二十一天。
4.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十人组成的蒙古艺术团访华二十一天。
5.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团访蒙七至十天。
6.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蒙古艺术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四天。
7.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代表团访蒙并携带小型展十四天。
8.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蒙古美术家协会代表团访华并携带小型展十四天。
9.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代表团访蒙七至十天。
10.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中国作家代表团访蒙十四天。
11.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蒙古作家代表团访华十四天。
12.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中国文博工作者代表团访蒙十天。
13.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蒙古文博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天。
14.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三人组成的蒙古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天。
15.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交换图书资料和互办图书展览。
16.中方帮助蒙方印刷国家图书馆建馆七十周年简介,中方派遣由三人组成的中国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参加蒙古国家图书馆建馆七十周年活动,为期七天。
17.双方通过两国广播电视机构的合作途径,交换广播音乐节目和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
18.双方鼓励两国对口的广播、电视、电影部门派遣团体互访,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对口部门另行商定。
19.中方于一九九二年在蒙古举办美术展览,为期十四天,随展人员二人。
20.蒙方于一九九二年在中国举办美术展览,为期十四天,随展人员二人。
21.两国文物部门在修复名胜古迹和保护文物方面进行合作。为此,由中方派遣专家访蒙。专家人数、在蒙逗留期限及其他财务规定,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22.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部门加强交流与合作。
23.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部门尽可能地相互邀请对方文化艺术方面的代表团(代表)参加在本国由国际组织举办的各项文化艺术活动,费用自理。
二、新闻出版
24.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新闻出版代表团访蒙十天。
25.蒙方在计划期间派遣由五人组成的新闻出版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天。
26.双方在计划期间在对方首都举办一次图书图片展览会。
27.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社翻译出版对方的著名文学艺术作品。
三、教育、社会科学、体育
28.双方鼓励两国教育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有关交流事宜由两国教育部门另行商定。
29.双方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科学院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科学院社会科学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关交流与合作的具体事宜由两国社会科学部门另行商定。为此目的,双方派遣由三人组成的社会科学部门代表团互访十天。
30.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有关交流事宜由两国体育部门另行商定。
四、财务及其他规定
31.根据本计划交换的代表团(代表)、演员、学者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接受一方则支付他们在本国逗留的有关费用(食宿费、国内旅费、文化及必要的医疗服务费)和按本国现行规定的零用费。
32.由双方有关对口的文化、教育、科学、新闻部门自行商定的文化交流项目,不属本计划财务规定的范围。
33.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展览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有关举办展览及其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派出方应在展览开幕式前一个月将展览的说明、展品目录提供接待方。
34.派遣方要提前两周将派出人员的组成、外语程度、逗留期限和活动项目通知接待方,并提前一周将派出人员的动身日期和乘坐何种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35.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廿四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洪·奥勒兹沃依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