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48:54  浏览:8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质〔2007〕2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一)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事故处理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五、事故统计
  (一)建设主管部门除按上述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六、其他要求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七、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盐工商[199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中所讲的“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新闻出版单位的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由其隶属的新闻出版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记者站或办事处是非法成立的,并擅自使用新闻出版单位的名义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则由该记者站或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一律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1990年3月31日

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文件>>正文


印发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11-6-21 16:25:26  作者: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揭府办〔2011〕53号


印发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
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工作,根据市政府《揭阳市区城乡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0〕5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用水管理。
第二条 供水直抄到户是指每一户一个独立计量交费的用水单元,在户外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费的改造工程。
第三条 供水直抄到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原则。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工程必须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模式,由供水企业按照行业工程建设规范和直抄到户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当地改水办根据片区规划做出切实可行的直供水改造方案,分步实施。
(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采取多方筹资方式,由所在区、村集体、用水户及供水企业共同承担。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尚未实行直抄到户,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用水单位或村集体,均可申请直供水改造。
(一)区一级水改办批准,且直供水改造范围内有完整的道路和片区规划图。
(二)市政道路供水主干管已配套。
(三)改造资金落实到位。
(四)原贸易结算总水表水费已与供水企业结清。
第五条 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尚未实施直供水的村庄,为避免重复建设,按“三旧”改造进度由供水企业协同“三旧”改造建设单位同步规划、同步进行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列入“三旧”改造工程总概算。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六条 供水直抄到户改造的村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先向所在区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同意后,供水企业根据村庄的条件和建设情况,与直供水改造的村庄协商达成共识,完成改造方案设计、编制工程概算和签订相关实施协议,报市区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七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实施程序:改造申请、业务受理、改造条件认定、现场勘查及方案设计、清欠水费、预交工程款、签订供用水合同(协议)、竣工验收、建立户表备查档案等。
(一)水改村庄或用水户代表需向供水企业提交户表改造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一是书面申请书(社区所在位置、饮水情况、社区人口人数和用水户数等);二是社区平面布置图;三是装表一览表及装表用户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供水企业接到直供水改造申请后,进行登记备案,受理业务。
(三)供水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和核实。查勘员应认真核对有关内容,详细查勘管道现状,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村庄,结合片区规划图进行方案设计,并编制改造工程预算书。
(四)供水企业会同区水改办与村集体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后,双方清欠水费,预交应承担的改造费用。
(五)供水企业与村集体依法签订《直抄到户改造协议书》、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供水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工程施工。
第四章 简化报建手续
第八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因施工需要占用公路桥梁或市政公共设施的,应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市政道路、花坛、草坪、下水道等公共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


第九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应按从简、从易、从快原则办理。沿村道、巷道敷设给水管,可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建设环境的特殊性,每个村庄改造
项目按土方开挖及修复工程、安装工程、材料费用和装表工程四部分实施:即土方开挖及修复工程合同估算造价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标准(100万元)的,由各区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落实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安装工程由市区两家自来水公司组织实施;供水管网的主要管材和配件,根据工程的实际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由自来水公司委托公开招投标,实行分批分期统一采购;用户水表由市区两家自来水公司包干实施安装。
第五章 工程施工与管理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根据申请改造的村庄规划图、管网及施工技术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改造施工。
第十二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所使用的立户注册水表和给水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由用水户提供,供水企业因施工停水应提前通知用水户,以便用水户蓄水,方便生活。
第十四条 坚持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护栏、警示灯、公示牌,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工程竣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供水企业、工程监理、区水改办及用水户代表联合组成验收组,在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表上签字认定;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组织工程结算审核及送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收集健全所有结算资料,送有资质的造价结算单位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建立户表改造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户表改造工程管理台账,所有资料传递均按规定登记造册,以便管理。
第十八条 直供水改造后,用户不得私自拆移立户注册水表和拆接表前水管及设施。用户确需移动立户注册水表或需另接水管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同意后由城市供水企业具体实施,所需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城乡直供水改造资金筹集方式:
(一)城市供水主干管的新建、改造建设列入市政配套项目,在市政道路建设时一并配套,所需资金先商市财政部门后,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
(二)次分支管到立户注册水表改造资金(次分支管是指从市政主干管接水点至用户水表的管道)从三方面筹集:一是直供水改造所在区承担10%的资金;二是直供水改造的村集体负责筹资60%,资金来源可从村集体经济、受益用户、片区企业和乡贤捐资等多种方式筹措,具体筹资办法由各村自行确定;三是把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到位,解决供水企业承担30%的供水改造资金,改造资金进入供水成本测算。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要设立直抄到户改造工程专用账户,管理储存财政拨款、村集体所交纳的改造费用,直抄到户改造工程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市水改办要加强对直抄到户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市区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后,各级财政和村集体投入管网改造的资金,作为国有资本投入增加市区供水企业的实收资本。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承担的改造工程资金及所增加的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计入供水成本。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为切实加强对直供水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水改办领导任组长,区水改办、供水企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区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供水企业,具体负责户表改造工程实施工作。榕城区政府以及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机构。第二十五条 对直供水改造涉及相关部门,应形成上下联动、目标一致的工作机制,对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等采取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程序,属市一级收费的项目一律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直供水改造工程的结算审核及公开监督机制,水改办等部门要严格工程预、结算的审核,把水改工程建设成阳光工程、廉政工程。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改造村庄代表是户表改造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管辖区内居民用水户表改造的调查、摸底和推选用水户代表等工作。推选出的用水户代表要负责收集所有用水户有关资料,协调施工相关事宜,参与联合验收。
第二十八条 报社、广播及电视台等部门要发挥媒体宣传作用,使广大用水户了解、支持改造工作。在改造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实行一条龙服务,使广大用水户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方便、快捷、满意,加快直供水改造步伐。
第二十九条 对阻挠和破坏直供水改造工程实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区)水改办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