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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25:34  浏览:8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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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3] 35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铁岭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节能监测管理,依据《铁岭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铁岭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能源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节能监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能源利用监测站(市节能中心)是我市的节能监测机构,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范围内节能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节能监测的对象:
(一)各类燃气、燃油、燃煤锅炉。
(二)≥10KW的电机。
(三)年综合耗能折标准煤50吨以上(含50吨)的设备、装置。
(四)各种燃油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 实施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
(一)监测用能单位的供能(煤炭、气、各种油类)质量。
(二)监测经营单位出售煤炭质量。
(三)监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即用能单位的热平衡、电平衡、水平衡等能源平衡状况。
(四)监测重点用能单位产品单耗和综合耗能状况。
(五)检查用能单位有无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设备,检查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在铭牌或产品说明书上是否有公示的能耗指标,并对公示的能耗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第六条 对锅炉等重点用能设备实行节能经济运行等级认定制度。
第七条 对锅炉等重点用能设备的操作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经培训考核发给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对上岗证每两年审验一次,未取得上岗证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操作。
第八条 对销售用于机动车辆的油品,应按省政府第135号令规定,使用节能、清洁燃油添加剂。
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测的周期:
(一)煤炭质量监测,对年用煤实物量超过1000吨(含1000吨)的单位,每季度监测一次;对年用煤实物量’1000吨以下的单位,每半年监测一次。
(二)对煤炭经营单位所销售的煤炭质量,每年监测两次以上。
(三)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热平衡、电平衡、水平衡等能源平衡状况及产品综合能耗,每两年监测一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产品单耗,每年监测一次。
(四)对重点用能设备即各类锅炉、电动机、各种机动车辆、年综合耗能50吨以上(含50吨)设备和装置,每年监测一次。
第十条 实施节能监测的方法和程序:
(一)对用能单位的供能质量及经营单位所经营的煤炭质量,由监测机构按规定的监测周期到被监测单位采取样品。7日内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被监测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单。
(二)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定期监测,监测机构应在实施监测10日前向被监测单位下达监测通知书,按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到被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被监测单位应安排专人予以配合。监测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被监测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三)对重点用能设备、用油机具实施监测,监测机构应在实施监测7日前向被监测部门下达监测通知书,按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被监测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四)对各种机动车辆实施监测,由节能监测机构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监理等单位联合实施,具体监测时间、地点以机动车辆年检的时间、地点为准。监测机构对协检部门应付给一定的协检费(按市政府确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处理:
(一)对用能单位供能质量和耗能的监测结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考核企业的依据之一,对使用质次价高能源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经营煤炭单位,经监测首次发生监测数据、指标与提供的数据、指标严重不符,质次价高的,或长期无监测报告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整改。对再次发生此类问题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将收缴《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三)对经监测合格的各种机动车辆发放《机动车辆耗油监测证》;对经监测不合格的超油耗标准的机动车辆和用油机具要采取节油技术、节油设备、节油添加剂等治理措施,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即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将按国家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规定停止车辆年检,做报废车处理。
(四)对用能单位初次监测不合格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期一般为3至6个月。整改后被测单位应向监测机构提出复测申请,由原监测机构进行复测。经复测仍不合格者,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测机构下达《征收能耗超定额能源加价费通知书》,按省规定标准向其征收能耗超定额能源加价费。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测的,视为不合格。
(五)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在限期内不治理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六)对使用、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由节能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设备。对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七)对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在铭牌和产品说明书上无公示的能耗指标或经检测公示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实际的,按国家《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处罚。
(八)对县(市)、区所属单位节能监测结果,市节能监测机构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向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发节能监测结果通知,需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由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节能监测执行的技术标准


节能监测执行的技术标准


CJ21—87《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CJl9—87《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
GB7119—86《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
CJ20—87《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
GB/T16664—1996《企业供配电系统节能监测方法》
GB/T16666—1996《泵机组液体输送系统节能监测方法》
GB/T15317—94《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
GB212—91《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15911—1995《工业电热设备节能监测方法》
GB/T15913—1995《风机机组与管网系统节能监测方法》
GB/15914—1995《蒸汽加热设备节能监测方法》
GBl2497—1995《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GB484—86《车用汽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6个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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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职工技协是工会领导的开展群众技术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吸引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技术活动,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条 职工技协开展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群众性技术活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工作的性质,特点与职能,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 职工技协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不得损害本单位的生产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凡针对本单位生产技术中的实际问题,配合行政组织开展的群众技术活动,应该无偿。活动中的成本费用由单位行政支付。对上级领导机构组织的技术扶贫活动,单位行政应给予支持。
第四条 职工技协活动的内容包括: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扶贫、技术革新与发明、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成果实施、技术开发与交流推广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技术活动。

二、组织机构管理
第五条 工会职工技协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在北京市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北京市职工技协具体负责对全市各级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中央在京单位、市直属企事业应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建立健全职工技协组织,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
第六条 各级职工技协凡具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能力和规定条件的,应向北京市职工技协办公室提出申请,成立相应机构。经批准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
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做到照章纳税,依法活动。
未办理上述手续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职工技协,利用本企业的技术资料、设备、器材等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一律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第七条 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必须征得本单位行政同意,并主要组织离退休职工参加,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在职职工必须在完成本职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方可参加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条 职工技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在进行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时,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税务部门以此为证,按照国家对技术性收入征免税的规定,办理有关征免税手续。

三、财务管理与分配
第九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机构,财务上要与行政脱钩,执行工会职工技协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纳入同级工会财务统一管理,按规定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技协和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区、县、局级以上工会技协要在搞好基层汇总的基础上定期向
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报送决算报表。
第十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机构所承担项目的下列开支列入成本:
1、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消耗于该项目中的原材料、辅料、燃料、动力、另配件、外购品、包装、运输及整理、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等费用。
2、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必须支付的各种讲课费、工时费、劳务津贴等。
3、技协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设备、仪器仪表、特殊工具的租赁费及向单位行政支付的经济补偿。
4、服务项目实施中的外协费用。
5、为实施项目而进行的新技术开发、调查、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等费用。
6、直接参加服务项目实施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摊销。
7、服务项目的合同登记、中介、公证、聘请法律顾问、司法诉讼等费用。
8、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费用。
9、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印花税。
超出以上开支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准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涉及的收入和分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职工技协因客观条件等原因暂不能实现经费自给时,同级工会应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以保证职工技协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各级职工技协有偿服务机构应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职工技协上交团体会费。
第十三条 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的税后留利部份可按不低于10%的比例上交同级工会,做为工会开展事业活动经费的补充,具体上交比例由各级技协与同级工会视情况协商确定。其余部份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
1、事业发展基金57%,用于发展职工技协自身事业,改善技协活动条件,组织技术交流或扶贫活动。
2、福利基金25%,用于技协组织技协会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集体福利,也可适当弥补行政福利事业开支。
3、奖励基金15%,用于对技协会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奖励。
4、主任基金3%,用于以上各项专用基金之外,但在业务活动中又必须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为鼓励在群众性技术活动中做出贡献的技协优秀积极分子,市总工会和市职工技协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性的表彰奖励,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先进技协组织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职工技协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应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工商、税务、财政及上级工会职工技协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1991年10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