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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17:50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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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

为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能力的提高,从现在起到“十五”末期,实施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劳动者、企业在职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今后3年,要重点做好再就业培训和技工培训工作。强化再就业培训,力争使培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以上;推行创业培训,力争使成功创业率达到40%;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劳动者,使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提高;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就业准入制度。

二、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

(二)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广泛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参与再就业培训。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行业组织以及企业集团的作用,动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充分调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共同开展再就业培训。通过资质认定,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形成再就业培训网络。引导培训机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实施针对性强、具有实效的再就业培训。

(三)落实培训经费,明确使用方向。从地方再就业补助费或失业保险基金中落实培训经费,在对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进行综合考察和效果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支付培训经费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按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标方式落实承担的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对培训机构支付经费补贴;定点机构自主开发培训,可根据培训后再就业率支付经费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参加非定点机构培训,并在相关职业实现再就业的,可在规定额度内报销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核发培训券、个人支付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经费补贴方式。

(四)在100个社区就业联系城市普遍推广创业培训工作。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进行开办小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指导学员进行市场调查、论证创业计划,并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工作,落实税费减免、经营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提高成功创业率。建立创业培训师资进修基地,加强创业师资和开业指导人员的培训。

三、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加强技术技能劳动者的培养

(五)依托行业、企业搞好技工培训。指导行业组织进行本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开展理论研究,推进培训改革;推动大型企业办好自有培训机构,着重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培训;鼓励中小型企业与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培训。通过企业培训与学校培养相结合、在职培训与脱产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提高与企业、社会支持相结合等方式,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工人。

(六)充分发挥技工学校的作用。继续推进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方针,根据优化结构,合理配置培训资源的原则,对技工学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重组,形成一批兼备培训、就业、鉴定功能的综合型职业培训基地。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适合劳动者就业和素质提高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技工学校办学实力,扩大技工培养规模。加强督导评估工作,逐步建立办学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总结和推广技工学校跨地区招生、办学和就业的经验,推动技工学校形成面向城乡、面向市场的灵活办学机制。

(七)强化高级技能和复合型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大力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招收职业学校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企业职工,探索校企结合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途径。引导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结合企业技术进步的需要,调整专业结构,扩展教学内容,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根据以考为主、考评结合、评聘分离的原则,推进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拓宽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

(八)继续推进劳动预备制度。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加大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力度。在劳动预备制培训中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青年市场就业的能力。结合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推进农村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

四、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对技术技能含量较高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的制度。在职业介绍、企业招工和私营、个体工商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要求。把就业准入执行情况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内容,加强执法监察力度。

(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逐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对各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分期分批地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面广、技能要求高而且从业人员数量多的重点职业开展职业资格专项治理,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培训、鉴定的质量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十一)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统一标准、教材、题库、考务、证书的要求,根据社会化管理和考培分离的原则,逐步在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普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学校培训和技能鉴定专业目录,引导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教学特点和内容,探索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模式。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技术支持,建立激励机制

(十二)发挥劳动力市场的导向作用,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分析和发布工作,指导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培训方式等方面的改革。达到一定规模的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应设立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机构,有条件的可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实现劳动力供给和需求信息的沟通和对接。加强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职业介绍和就业推荐工作,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即时的岗位信息,组织专场招聘会,提供档案管理、指导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十三)加强基础工作和技术支持。做好职业标准、教学计划、课程开发、教研教材、鉴定题库等基础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特别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学生的实习操作训练。创新培训形式,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实施职业资格在线工程,推广多媒体和仿真模拟等先进教学技术方法的应用。组织实施西部地区远程职业培训试点。适应市场需要和新职业的发展,编辑出版与就业和职业资格紧密联系的适用教材。

(十四)积极创造有利于技术技能劳动者成长的社会环境。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岗位技能工资政策,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在企事业单位中广泛推广根据职工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技能等级确定就业岗位,结合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经验。组织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继续做好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宣传技术技能劳动者的重要作用,推动技能振兴行动。

(十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总体规划,并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培训、鉴定、就业、劳动监察、失业保险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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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对口支援新疆高等师范学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对口支援新疆高等师范学校工作的通知


2002-04-28

教师函〔2002〕1号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迈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部署。积极发展西部地区高等师范教育,加快基础教育师资的培养是实施西部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措施。支持西部教育,特别是新疆教育,意义重大。因此,我部决定,安排华东师范大学支援新疆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支援伊犁师范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支援喀什师范学院。对口支援年限暂定2002年至2005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口支援的主要形式

  对口支援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建设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的支援与合作。主要形式有:

  1、支援学校以优惠的条件接受受援学校的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2、支援学校为受援学校的汉语教学与汉语教师培训工作提供服务。

  3、支援学校选派教务处长、系主任等专家对受援学校的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进行短期义务咨询服务。

  4、开展科学研究合作。

  5、其他。

  二、对口支援的组织工作


  1、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新疆师范大学、伊犁师范学院和哈什师范学院。

  2、请各对口支援学校接到本通知后,组织认真学习2001年7月10日《陈至立部长在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座谈会”上的讲话》,充分认识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意义。

  3、请各对口支援学校进行合作支援项目的协商,草拟对口支援协议。我部将于6月下旬在北京召开对口支援新疆高等师范学校工作会议,并举行对口支援学校支援协议签字仪式。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随本通知寄去《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文件、资料汇编)》,供你们在制定对口支援协议时参考。

  4、请各对口支援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同时,由校长办公室一名负责同志负责对口支援的联络工作。



律师如何为持有假币罪辩护


如何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使用,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本罪主体是 一般主体。本罪是故意犯罪,以明知为必要要件,因缺乏必要知识不明知而持有或使用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使用伪币首先应持有,而单纯持有则独立构成犯罪。先持有进而使用伪币,以后罪定罪而不并罚。
二、注意区分本罪同出售假币罪的不同。“使用假币”,一般以交易对方不明知为条件。“出售”则将假币作为商品,对方明知,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同意以低于面值成交。后者为“对合犯”,即卖、买双方均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而本罪则系单方犯罪。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近年来撰写了一系列学术著作或文章: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