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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6:26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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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ulin.gov.cn,下称门户网站),确保其信息更新及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现依据《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三条 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社会、宣传玉林的要求,努力建设好政府互联网站,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四条 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在建设中,要加强网上信息与服务资源的整合,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部门联合、数据共享。加强各级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提供全面的政务信息检索功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征集、提供、发布、使用门户网站信息和建设、使用门户网站系统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门户网站由玉林市人民政府主办,玉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建设,玉林市信息中心(下称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架构建设规划、业务协调、技术支持、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凡在门户网站开设栏目的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必须与市政府签订《“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栏目进行信息采集、整理、审核、发布,保证该栏目信息发布的即时、真实、有效。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信息维护专门工作人员,必须把其负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名单报玉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当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月内以书面形式报玉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十条 从事门户网站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管理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主要用于发布政务信息,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体现门户网站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包括以下基本栏目:

(一)政务公开类栏目。凡法律没有禁止,非涉密的政府信息、政策法规,包括政府公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应全部上网,部门业务数据也力争通过网络实现共享。公开的政务信息要注意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在线服务类栏目。要逐步实现公用事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邮电交通、劳动保障等信息的网上查询,并力争开展在线服务,以适应社会需求,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三)网上办事类栏目。要在网上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政府结构、职能介绍、办事程序和联系方式,并逐步开展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将政府直接面向公众和企业的办事职能上网,增加政府透明度,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

(四)交互沟通类栏目。门户网站开设监督、投诉、资讯栏目,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各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资讯事项的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对网上咨询、投诉的响应时间和答复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门户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五条 网站各栏目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门户网站形象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提高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政治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网上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网上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要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各个层面分别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门户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工作。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要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政府网站应当保证全天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五章 培训、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网站建设、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并将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行政监察部门对网上机关效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门户网站运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办法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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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7〕5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川办发〔2007〕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区(市)县政府区(市)县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区(市)县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监委)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目标执行情况考评等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监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市安监办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目标分类和内容。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6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含道路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农业机械、火灾、铁路运输事故死亡人数);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4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
  1.日常工作目标(20分):(1)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4分);(2)有机构、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分);(3)参加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无迟到、早退现象(2分);(4)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有年度、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排、总结(3分);(5)适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消除隐患(3分);(6)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2分);(7)严格安全值班和事故信息报送,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2分);(8)按要求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资料(2分)。
  2.专项工作目标(20分):年度专项目标任务由市安监委拟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安监办会同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分解下达。
  第七条目标的分解。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上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下达。
  第四章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八条目标监控。各目标责任单位对安全生产目标的运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控,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上半年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监委。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上年度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监委。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监委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监办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经市安监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60分。
  1.区(市)县政府。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5分。
  各类事故死亡总数低于市政府下达控制目标的区(市)县政府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单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各类事故死亡总数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目标的区(市)县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2)较大事故(Ⅲ级)。基本分为15分。
  发生1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火灾事故)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发生1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扣5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超过1件,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3)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事故(Ⅱ级)。基本分为20分。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发生重大事故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其中,对异地发生的重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其他责任方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2.市政府部门。
  (1)伤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25分。
  伤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控制目标的市政府部门得本项基本分。其中,事故率突破控制指标的,扣3分。
  伤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控制目标的市政府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2)较大事故(Ⅲ级)。基本分为15分。
  发生1件较大事故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其中,全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件数、客货运输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责或全责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客货运输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3)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事故(Ⅱ级)。基本分为20分。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市政府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40分。
  专项工作目标具体计扣分标准和办法由市安监委制定。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安监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2.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3.被考核地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15分,并通报批评。
  4.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的,取消目标责任单位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
  (四)加分项目。
  1.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当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含市安监委)表彰的,加2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3分;被省政府、省安委会或市政府、市安监委认可推广的,加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3.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国家和省、市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放)1条信息,国家级加0.5分,省级加0.4分,市级加0.3分;被省、市政府《政务参阅》、《政务信息》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讯》采用,每1条加0.3分;被市安监委《安全生产简讯》采用,每1条加0.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第五章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未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Ⅱ级)的区(市)县、市政府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取消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资格”项,且考核得分排名前6位的区(市)县政府、考核得分排名前20位的市政府部门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未纳入考评计分的市级部门,市安监委将依据其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具体发挥作用的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第十二条表彰。由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惩处。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在年度综合目标考评中扣除其安全生产专项目标分。
  (二)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由市安监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事故等级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划分。
  第十五条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成安监委〔2006〕69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案犯执行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案犯执行问题的函

195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1951年11月24日法研字第600号呈收悉。湖北省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案犯之执行问题,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但对于第二项内“至于个别案犯,如在监狱组织暴动、脱逃或其他严重的破坏生产者”一句,以改为“如在监狱组织暴动、脱逃或严重的破坏生产或有重大的反动活动必须及时处决者,可以提前执行死刑”较妥,希参酌研究。

附: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案犯执行问题的请示 法研字第600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据湖北省人民法院报告:前接大冶分院(51)号法刑字第7020号请示关于已经省府批准处死刑缓期两年的案犯应如何执行等问题,经我们研究,业以(51)行秘字第293号答复该院查照,并抄送所属各分院市县院(司法科)作参考,但这个解答,是否正确,请予核示。
二、湖北省人民法院通知:据大冶分院(51)法刑字第7020号请示:(一)已经省府批准处死刑缓期两年的案犯,应如何执行?又能否报结案:到执行日期,是否呈请再备案?(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案犯,如在缓期内必须杀时,或在缓期期满时,认为该犯改造的不好,也必须杀时,应如何办理?经我们研究,业已答复该院查照,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其他地区亦可能存在同样的疑问,特将本院答复的意见,抄致你院,作为参考。
(一)关于反革命案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业经省府批准的,即应移送监狱为强制劳动改造的执行,在统计表报上,可以填写结案,不必再行呈请备案。(二)此类案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内,或在缓期期满时,如认为改造的不好,仍应执行死刑时,应根据具体材料与案报请省府审核批准方得执行。
三、我院意见:
(一)对于湖北省院意见第一项,完全同意。
(二)其第二项,我们认为死刑缓期两年的案犯,在缓期内,一般的不应随意变更,应该等到二年以后,根据其在监狱劳动改造的程度来决定执行,或减轻其刑。而其意见中“认为改造的不好,仍应执行死刑时”之语,太抽象,恐易引起随意杀之偏差。至个别案犯,如在监狱组织暴动脱逃,或严重的破坏生产者,可以提先执行死刑。如在缓期时间有特别立功表现者(如对反革命案件材料有重大贡献者),亦可提前减刑,但均须将具体材料及变更理由,送原审机关审查,提出意见,经省府核准,方得执行。上项意见,是否有当,请予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