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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52:17  浏览:9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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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


  为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引入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级项目主管部门、服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积极性,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区(市)、市高新区,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评比对象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部门及重点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奖励类型
  (一)先进集体
  1.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区(市)
  2.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
  3.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
  (二)先进个人
  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分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三种。
  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由考核或评比产生。
  三、考核评比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按分值量化,以百分为基础,根据完成情况适当加(减)分。对区(市)、市高新区,考核市、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增幅情况、新开工项目个数、组织领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年度投资计  划的完成情况、工程管理及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区(市)、市高新区考核标准
  (1)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40分)。列入市定重点项目及区(市)定重点项目各占20分。完成投资计划的得全分,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计划按比例加(减)分;每超(少)2%加(减)1分,最高加(减)15分。
  (2)区(市)定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增幅情况(20分)。以上年市、区(市)定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为基数,完成各自基数的得全分。完成投资额每超(少)基数的2%加(减)1分,最高加(减)10分。
  (3)新开工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个数(20分)。以上年新开工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个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20分,每少开工一个减5分,最多减10分;每增加一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分别加5分、10分,最高加20分。
  (4)重点项目调度管理情况(20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设施、经费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不断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各种问题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及时按要求报送项目材料、宣传稿件的得10分,每少(误)报材料 (稿件)一次的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2.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标准
  (1)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60分)。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得全分,完成投资额每超(少)年度计划的10%加(减)5分,最高加  (减)15分。
  (2)领导责任制及项目进度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20分)。重点项目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重点项目进度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及时按要求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宣传稿件的得10分,每少(误)报材料(稿件)一次的扣2分,直到扣完为止。
  (3)工程管理(20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及招投标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二)评比标准
  1.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评比标准
  (1)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积极主动地妥善处理;
  (2)服务承诺到位,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周到热情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反馈良好;
  (3)积极主动为重点项目建设出谋划策,解决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促进重点项目建设成绩显著;
  (4)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措施到位,对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
  2.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评比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较高。
  (2)在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兢兢业业,拼搏实干,对推动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3)在重点项目管理、建设、服务岗位上,能够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工作勤奋,成绩显著。
  (4)围绕重点项目建设,在科研、设计、工程管理、企业管理、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四、考核评比程序
  重点项目建设的考核评比工作,由市政府组建考核评比小组具体负责。考核评比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招商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项目办公室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
  (一)考核程序
  1.各区(市)、市高新区、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于次年元月10日前填写年度考核表,提供年内新开工项目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报市重点项目办公室。
  2.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小组依据区(市)、项目建设单位的上报材料,到各区(市)、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逐项查证核实,按照考核标准计算得分,排定名次。
  (二)评比程序
  1.对于重点项目优质服务奖的评比,由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测评调查表等形式,形成初评意见,征求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意见后,确定初选名单。
  2.对于先进个人的评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推荐时要“优中选优”,以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重点项目服务部门中的一线干部职工为主。
  (三)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小组根据考核评比结果,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奖惩规定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获奖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对获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区(市)(经考核得分100分以上)的颁发奖牌,其中得分12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110分—120分的为二等奖,100分—110分的为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得分100分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颁发奖牌,奖金1万元,奖金由受益的同级财政列支;对获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的单位颁发奖牌,奖金5000元。对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金300元—500元。
  (二)对投资环境恶劣,干扰重点项目正常建设现象严重,属区(市)政府、市直部门协调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年度先进参评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四)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取消其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六、考核评比纪律
  严禁任何单位在考核评比中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撤销其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测算和认定不实者,一经查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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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租赁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保障出租、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都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租赁经营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经营形式,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
第三条 积赁经营企业,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租赁经营企业,承租者可以是企业法人,可以是个人或个人合伙,也可以集体承租。
第五条 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租赁后不实行独立核算,不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不进行登记。
第六条 租赁企业应于租赁经营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的申请变更登记报告书;
2.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出租企业清产核资的证明;
4.租赁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载明出租企业的名称,经济性质,出租方代表人,承租人财产抵押或保证人财产担保的资金数额,租赁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缴纳租金的规定,经营效果、资产利润率及技术改造的评定,租赁期限,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承租人身份、资历证明;
6.企业原有的营业执照;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 承租人身份、职业不限,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和职工租赁企业,应辞去职务,并提供辞职证明。
第八条 租赁企业的名称,一般应使用原企业名称。在租赁期间,可以使用原企业印章、牌匾、帐号,确需改变企业名称的,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另起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承租人或租赁方选定的负责人为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租赁期间承担该企业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租赁企业的经济性质,按原企业经济性质核定,并在括号内注明“集体租赁”或“合伙租赁”、“个人租赁”、“企业租赁”字样。
第十一条 租赁企业的注册资金,按核资后的实有资金登记注册。在租赁期间,企业要求追加注册资金,需提供追加资金的证明文件和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行、转产的,应由出租、承租双方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规定管理租赁企业登记。对经审查核准登记的租赁企业,应换发营业执照,并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期限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有效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租赁人不得擅自转租。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按规定程序解除租赁合同或协议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租赁期满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或凭新的承租合同办理继续租赁手续。
第十六条 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转租或出租营业执照的;
3.改变登记事项或擅自改行、转产的;
4.侵犯企业法人名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5.伪造、涂改、出卖及擅自复制营业执照的;
6.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7.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从事非法经营的。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12日

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净空环境和探测设施,充分发挥雷达监测和预报灾害性天气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84号公告)规定以及雷达站净空环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雷达准确获取信息,不受周围建筑物影响所必须具有的空间环境和不受其他电磁干扰的电磁环境(以下简称探测环境);探测设施是指雷达站正常发挥效能的探测仪器、设备以及雷达楼和水、电、路设施(以下简称探测设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公安、无线电管理、民航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天气雷达站探测设施和破坏雷达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一)雷达站四周不得有高大建筑物遮挡,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即北—西—南方向的建筑物,对雷达天线的水平遮挡仰角不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大于1度。

(二)以雷达站为中心,半径2000米圆内的建筑物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具体见附件)。

第六条 雷达探测设施依法受到保护,雷达站探测设施主要包括:

(一)雷达站的探测仪器和设备。包括雷达探测接收设备、雷达信息发射设施、探测显示和控制设备、数字化处理设备、微波传输设备、雷达伺服设备其他附属设施。

(二)雷达探测用的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避雷装置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危害雷达站探测环境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九条 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天气雷达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天气雷达站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天气雷达站实施影响雷达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天气雷达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周围建筑物的限制高度



建筑物与雷达站的水平距离(米)
建筑物顶海拔限制高度(米)

200
116

400
118

600
120

800
122

1000
124

1200
125

1400
127

1600
129

1800
131

2000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