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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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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大常委会


晋市人发〔2005〕13号

签发人:马巧珍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5年10月26日晋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晋城市预算的审查监督,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执行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坚持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效益性、预测性和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时,组成人员提出询问、质询案、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批准的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市人民政府要将市级预算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的综合编制中,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当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预算编制要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坚持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预算草案应按照部门预算方式编制。部门预算应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并编制到具体项目,增强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在实施预算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并就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草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科目列到款的一般收支预算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四)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及相关说明;
  (五)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作预算编制说明,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汇报;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审计机关和有关专门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真实有效的原则,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的安排情况;
  (四)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审议和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对预算草案编制的意见、建议。市财政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基础上,结合财政部门的反馈意见提出对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或修正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再综合市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或者预算修正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
  (二)批复预算和落实预算措施的情况;
  (三)财税部门依法征缴预算收入情况;
  (四)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可以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或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织专项调查,也可以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主任会议也可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影响到预算平衡时,可以对原批准预算作出部分变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返还、补助及国家政策调整、动用预备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预算调整,市人民政府应编制预算调整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调减的。
  预算调整草案原则上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的10月至11月份提出。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 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市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或预算修正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草案及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草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草案的审查报告,并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草案的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20日前,将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本级决算草案、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在七月份前举行审查批准市本级上一年度财政决算的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市本级决算草案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对市本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执行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情况;
  (二)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三)预算超收使用情况;
  (四)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五)财政资产与负债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改正、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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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为了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做好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我们制定了《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3年目标的顺利实现,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用3年左右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这一中心工作,以纺织、铁道、军工等行业为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努力筹集资金,
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服务,强化再就业培训;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特别是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从1998年-2000年的3年中,为1000万国有企业下岗、转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为所有求职的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规范指导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工作,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重点保障下岗困难职工
的基本生活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提高工资分配透明度,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工作重点。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重点解决好纺织、铁道、军工等行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问题。根据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改革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计划。规范企业职工下岗程序,积极稳妥地进行分流安
置和下岗再就业。
(二)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托管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托管期限3年,基本生活费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托管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进入劳动
力市场。
(三)增加再就业投入。各地区都要建立再就业基金,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在各级财政预算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费,投入相应资金。同时,还应多渠道、多方面筹集资金。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采取企业、政府、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一部分)各承担三分之
一的办法解决,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组织下岗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等。
(四)大力开展对下岗职工的培训。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大力开展多种形式培训。重点是实施“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抓好纺织、铁道、军工等重点行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工作。3年中对纺织行业120万
人、铁道运输业40万人、军工行业40万人、煤炭行业50万人开展职业培训。对下岗职工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创业能力。劳动部门要指导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发挥骨干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行业(部门)和企业做好下岗职工
转业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下岗职工的就业观念明显转变,职业技能和再就业能力普遍提高,再就业率显著提高。同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缓解城镇就业压力。
(五)加大扶持力度。提倡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利用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和生产经营项目,开展多种经营,使本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岗位转换。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办理工商、城建等手续,以及提供小额贷款
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参加道路建设、市政工程、植树种草等,鼓励下岗职工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
(六)继续办好劳服企业。国有企业可利用现有经营场地、设施、技术和生产经营项目等作为扶持条件,大力兴办劳服企业安置下岗职工。也可将企业的管理型、福利型及“三产”等辅助性服务单位,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后,成建制转为劳服企业。劳服企业要扩大社会服务范围,主动
承揽第三产业项目,开展生活服务,努力拓宽就业领域。
(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劳动部门要督促检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把国家及财政、税务、银行、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的工商登记、税费减免、资金支持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八)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下岗职工无论是否实现再就业,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就业的,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按政府
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步伐,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保证养老金的及时、如数发放,并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九)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全面建立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下岗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研究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研究制定企业以产定员、下岗分流的
标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重点行业研究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通过政策调控,加强对使用外来工的职业、工种的管理,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十)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切实完善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提高工资分配的透明度。研究制定改制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性意见,积极推动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抓紧构筑以中心城市为主的劳动力市场价格
指导体系,促进市场均衡工资率的形成,引导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是保证国有企业改革3年目标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是国有企业改革赋予劳动工作最突出、最重要的任务。各地劳动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并抓好落实。劳动部负责规划的总体设计
、政策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与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协助制定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规划,做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协调指导和相关服务工作。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具本指导企业
组织实施再就业工作。
(二)抓好督促检查。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根据确定的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工作进度进行检查。要及时了解和总结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情况,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行业、企业经验,推动分流安置和下岗职工再就业计划的实施。有
关实施情况,请及时书面报送劳动部。
(三)做好基础工作。劳动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下岗职工状况的调查,掌握下岗职工的数量、素质状况和就业意向,建立下岗职工求职档案。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状况;了解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专业设置和培训能力,以及下岗职工
的培训需求,为统筹安排下岗职工提供依据。



1998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
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99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