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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10:52  浏览:9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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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办发〔2005〕26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农业县区委、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



为顺利实施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程,早日建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以奖代助对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阳泉市文明生态村镇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要求,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验收达到星级标准的文明生态村。

二、以奖代助条件

(一)“三化”建设标准

1、造林绿化:

(1)村庄所属范围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

(2)乔灌草花结合,在主次街道两旁栽植花草树木;

(3)农户庭院植树、种草、养花,绿化、美化效果好;

(4)干线公路、通村道路两侧栽植1—2行树木。有条件的村在村落周围要建设环村林带。

2、村街净化:

(1)主要街道有排水设施,有公共厕所,有垃圾集运点。所有街道路旁无污染源,无粪土乱堆、垃圾乱倒、脏水乱泼、柴草乱堆及侵街占道等现象;

(2)村内有环境卫生清洁管理队伍和专门人员,定时清扫街道、转运垃圾;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村容村貌治理的规章制度,农户家庭落实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制度;

(3)畜禽养殖有相对集中的圈舍或独立养殖小区,积极推广使用沼气;

(4)整个村整洁卫生,街道、院落、居室、厕所干净卫生。

3、道路硬化

(1)通村道路实现硬化。即:沥青路面厚度不低于3厘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15厘米,村主要街道要实现硬化,水泥混凝土不低于10厘米且有排水便沟;

(2)村次街道实现普通硬化,最低达到普通路面(石铺或石渣等路面);

(3)经济条件较好的村要实现通户道路硬化,户户通水泥路面不低于10厘米;

(4)有条件的村要实现通村道路和村主要街道的亮化、美化。

在达到“三化”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做到“三有”: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划图,有“三化”工程实施计划,有专门的工作班子。

(二)精神文明建设标准

1、有联系本村实际,依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制定的村规民约,民事调解组织健全,社会秩序良好;

2、村集体有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宣传和村务公开版面,有综合性文体活动场所,并经常开展活动;

3、村集体能经常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村民科技意识增强;

4、积极开展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十星级”文明户达到1/3以上;

5、村内有规范的卫生所,有合格的医务人员,农民保健、就医、防疫方便及时,做到小病不出村;

6、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达到100%,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发展;

7、五保户供养率达到100%,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8、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无计划外生育。

(三)政治文明建设标准

1、村级组织体系健全完善,村支两委团结,村级党支部建设达到“五个好”标准;

2、村委会实行民主直选,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政、民主评议能够依法如期实施;

3、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规范及时,群众较为满意;

4、无法轮功及其他邪教活动,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重大刑事案件得到基本控制,一般刑事案件发案率低于万分之五;

5、村干部依法行政,干群关系融洽,社会治安良好。

三、以奖代助标准

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村以奖代助3万元,达到二星级标准的村以奖代助2万元,达到一星级标准的村以奖代助1万元。

四、考核验收程序

采取逐级验收的程序进行考核验收。各县(区)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作领导组按照《阳泉市文明生态村镇建设星级标准》,对本县(区)列入规划的村进行严格考核验收,验收结果上报到市,市文明生态村镇建设领导组进行复查验收,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命名奖励

经审定,对达到文明生态村镇标准的村,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命名,发放以奖代助资金。

各县区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补助办法,落实补助资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



农村沼气建设是为广大农民造福的德政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大力发展沼气事业,对保护森林资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建设生态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万户沼气建设工程”,已列入2005年市政府为民办的二十件实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全市有条件的乡村,以沼气建设为纽带,充分利用农家庭院的土地资源,将畜禽舍、厕所、果菜园科学连接、互动发展、整体开发,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做到开发与节约并重,加快调整我市农村能源结构,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农村。

二、目标任务

全市用三年左右时间先期发展10000户,其中,平定县3500户,盂县3500户,郊区3000户。2005年,平定县不少于400户,盂县不少于500户,郊区不少于300户。每个县区要抓好4—6个重点村的建设工作,重点村户用沼气户要达到30%以上。

三、经费补助

坚持农民自投为主,市、县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同时,积极争取列入国债资金项目。今年,市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沼气补助,凡按照市沼气建设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沼气池,市财政对每个池补助500元(户用沼气验收办法按市农业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落实到户。

四、检查验收

户用沼气池建成后,经县区农业局检查验收合格,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复查验收,根据复查验收结果,确定补助数量。市、县区农业局要对沼气池建设的质量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不予补助。

五、组织实施

市农业局是全市农村沼气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沼气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指导、项目审定以及补助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名优产品中心及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具体负责。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积极培训沼气建设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深入农村宣传指导,搞好服务。各县区要落实责任、抓好重点、以点带面,认真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农户,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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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特困群众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医疗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得到救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因医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市困难居民,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公正、公平、公开;
(四)属地管理。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户、孤儿;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的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有重大疾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保险赔付之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本办法所称患有重大疾病人员是指患有尿毒症、败血病、脑血栓、心衰竭、器官移植或者因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人员。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社会医疗救助范围:
(一)交通事故、工伤(有赔付的);
(二)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自残、吸毒的;
(三)违法犯罪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医疗救助采取向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的方式。
第七条 救助标准如下:
(一)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户和孤儿,药费半年累计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全年累计1500元以上(含1500元)给予救助30%;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
(二)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医药费半年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全年累计5000元以上(含5000元)给予救助30%;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医药费余额半年累计5000
元以上(含5000元)或全年累计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给予救助30%;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
救助限额的调整,由市民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提出具体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医药费只包括治疗过程中必须的医生处方药,不包括各类保健品、营养药和各种高消费仪器检查。
下列费用不列入救助费用比例范围: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
(二)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六)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医疗救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户主)向居(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居(村)委会组织人员对患病人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进行入户核实后,填写入户调查表;
(三)在居(村)委会及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居(村)委会签字盖章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四)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个人申请和有关材料及审批表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逐项再次进行入户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的居(村)委会及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的签字盖章后上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适当进行抽查,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定其救助标准。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书面说明理由并逐级退回。
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应当建立医疗救助人员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申请及审批期限。医疗救助以年度医药费支出为限,医疗救助每半年申请、审批一次。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由申请人向居(村)委会或相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6月10日、12月10日前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审核。6月20日、12月20日前上报民政部门,6月、12月底前进行审批。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发放。因住院而跨年度就医的,医疗终结后应及时申报,除以上情况外,跨年度不予累计。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金采取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放或按部门(系统)发放的办法发放到户。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分别按照上级所拨城市低保资金的10%列入年度预算;
(二)上级(中央、省)下拨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经费;
(三)社会各界用于医疗救助的捐助资金及其他社会捐助款;
(四)福利彩票有奖销售的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全部纳入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实施监督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
第十七条 对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挪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保费用的报销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部门在确定承担医疗救助任务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制定定点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并督导各相关医疗机构强化规范服务,减免服务费用,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青海省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军区司令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青海省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1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军区司令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有关精神,扎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工作,切实提高新兵质量,改善兵员结构,加快推进部队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在省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由省征兵办公室和省教育厅负责筹划实施。

  公安、卫生、民政、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州(地、市)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辖区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县(市、区)兵役机关与同级教育部门和院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级兵役机关协调教育部门成立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预征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部署任务,明确职责,制定措施。

  第三条 各高校成立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把预征工作纳入学校党政领导“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一律由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牵头,学校武装部(保卫处)、宣传部、学生资助中心等部门积极配合,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应征各项工作。

  高校将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政策宣传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就业指导课;适时召开院系高校毕业生入伍政策宣讲会,把有关政策规定宣传到每个毕业生,激发参军热情。

  院校学生处或就业指导中心设立预征宣传点和报名点,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随时做好报名人员情况登记和政策解释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扎实搞好调查普查,全面摸清当年毕业生数量、专业、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制定预征工作方案。

  第五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地方宣传、教育部门和院校合力搞好宣传发动,宣传面必须达到100%。

  第六条 (市、区)兵役机关、地方卫生部门和院校,负责搞好目测、病史调查,抓好外科、视力、肝功等项目检查,受检率必须达到100%。

  第七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公安、教育部门和院校严格按照政审条件,认真搞好政治初审和走访调查,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审查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第八条 初检初审合格人员全部确定为预征对象,县(市、区)兵役机关和院校认真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教育部门负责审查学历和《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情况。预征对象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九条 省、州(地、市)、县(市、区)兵役机关9月20日前将预征对象人员名单逐级通知到各单位,层层建立外出登记、情况互通、定期汇报等制度,每月向派出所、用人单位、村(牧、居)委会了解预征对象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并记入个人信息档案。

  第十条 各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做好预征对象准确通信方式的收集工作,学校武装部或学生处每月保持1次联系,并于10月31日前提醒预征对象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第十一条 省征兵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数量分配征集任务,并结合审批定兵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征集指标,最大限度地满足高校毕业生征集需要。

  第十二条 征兵报名前10日,县(市、区)兵役机关逐一通知预征对象参加报名,预告参加体检相关问题 。

  第十三条 征兵体检前5日,县(市、区)兵役机关逐一通知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业人员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兵役机关优先受理。

  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加体检,除器质性或传染性疾病外,一般不得单科淘汰。

  体检结果及时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要安排教育部门和院校有关人员参加审批定兵全程;审批定兵时,将体检、政审合格人员,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高校往届毕业生、高中(职高、中专)应届毕业生、高中(职高、中专)往届毕业生、初中文化程度青年五类区分,高学历青年没定完不能定低学历青年,应届毕业生没定完不能定往届毕业生。

  定兵名单逐级上报,并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十五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根据高校毕业生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院校和本人意愿,优先分配到专业性较强的部队服役,调整确有困难的,由省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六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协调地方民政部门,按时足额发放农业户口高校毕业生义务兵军属优待金;退出现役后,按现行政策规定接收安置。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资料逐级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按时给所属高校拨付资金;各高校及时向毕业生补偿学费。

  第十八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配合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收回被部队退回高校毕业生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

  第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经费列入年底征兵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按照应届毕业生条件办理退役后的报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落实“高校毕业生服役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入读硕士研究生”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各高校预征工作实施具体检查指导,并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落实奖惩。

  第二十三条 省征兵办公室负责州(地、市)、县(市、区)兵役机关预征工作检查指导。对预征、初检初审合格人员未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征兵体检、政审合格人员未定兵的,且无特殊情况者进行查实处理;对预征对象人数较多、入伍比例较大的单位实施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军区司令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