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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49:33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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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12日  证监基金字[2002]9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监管,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二、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三、各基金管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基金申购股票后,单只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

  四、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和各项决策程序,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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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旅馆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旅馆管理暂行办法

(潮府办[2000]18号 2000年3月17日转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旅游宾馆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酒店、宾馆、饭店、度假村和接待游客为主的招待所以及其他楼堂馆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的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旅馆行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文化、环保、建设、规划、计划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旅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旅馆应符合我市旅游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六条 申报旅馆建设项目,必须提交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未提交经鉴定的客源市场分析报告的,计划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第七条 县行政区域内旅馆申请开业,应先向所在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城区旅馆申请开业,直接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并办理工商、卫生、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准开业。

第八条 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办妥有关手续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旅馆合并、分立或产权整体转让或停业、歇业;

(二)单项或整体承包;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增加或减少经营项目;

(五)变更上级主管部门;

(六)其他须报送备案的事项。

第九条 旅馆所有员工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外来务工人员未办妥《暂住证》的,不得聘用。

第十条 新建旅馆的客房、娱乐、餐饮设施应符合卫生、治安、消防,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旅馆应抓好精神文明建设,不得用色相招徕旅客;不得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不得纵容、包庇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附设宴会厅、舞厅、歌厅、游泳池、健身房、酒巴等公共娱乐、健身场所的,应符合公安、文化、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合格证。

第十四条 在旅馆内举办展览、展销、文化、体育等活动,必须经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其中举办展销会的,须报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旅馆工作人员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予协助,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旅馆应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标准,设专职保洁人员,为旅客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住宿、餐饮、娱乐和休息环境。

旅馆餐饮、客房工作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取得卫生防疫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十七条 符合旅游涉外星级饭店条件的旅馆,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定星级。

二星级以上的饭店,可作为我市旅游定点接待单位。

已具备二星级饭店的条件而尚未评定星级的旅馆,可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定为市旅游定点接待单位。

未评定为星级饭店或市旅游定点接待单位的旅馆不得接待旅游海外“四种人”和旅游团队。违者,视为超范围经营。

第十八条 评定为市旅游定点接待单位的旅馆,应优先优惠接待我市旅行社承接的旅游团队。

第十九条 旅馆的设施和岗位标识必须使用国际统一标准。标识的具体规格和式样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十条 旅馆应向旅客提供市城区直拨电话及长途电话IDD服务,备有交通游览图和服务指南,为旅客提供便利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旅馆收费实行指导价管理,旅馆的最高收费标准和保护价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或县物价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旅游统计工作。所有旅馆均有责任和义务按规定要求认真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旅馆实行星级复查和年检制度。已评定星级或评定为市旅游定点接待单位的旅馆,应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或审查合格,凭年审合格证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旅馆经复查或年审不合格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虽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降级或取消旅游定点接待资格。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复查或年审的情况向有关工商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相应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试论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立案与审理

作  者:刘 辉
工作单位:胶州市人民法院
职  务:庭 长
通讯地址:胶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学  历:法律大专。





青岛市法院系统理论研讨会参选论文

试论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立案与审理

内容提要:
许多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行政事务过程中,常常作出一种不被人们重视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也逐步意识到了这种行政不作为行为给自身权益造成的侵害,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年以来,此类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面对这种形势,人民法院在怎样正确认识行政主体不作为行政行为,如何审查立案,立案后如何审理等问题上,需要进一步探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称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简称为行政不作为案件。虽然行政不作为案件在整个行政诉讼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其存在不但严重地影响了人民和政府的关系,降低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削弱了人民政府的权威和声誉,而且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安定因素,阻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从理论上探讨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不作为行政诉讼的发生,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认识不作为行政行为,依法审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含义、特征及种类
行政不作为的含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是否给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保护等职责,而行政机关采取消极的方式,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作为是一种消极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失职行为。应保护不保护、应管理不管理、应发放不发放、应答复不答复以及无理拒绝均为失职,属违法行政行为。
从不作为的主体、性质、内容及表现上看,行政不作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不作为主体的法定性。行政行为是由具体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则构成不作为,而非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均非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职责,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2、行政机关职责的法定性。行政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只能行使属于本机关的职权,如果行使了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就是行政越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要求,只能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负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本机关的职责,才构成不作为。
3、不作为的单方性。行政机关在职务上,享有行政优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可按单方意思构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需行政相对方同意,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是一样,仅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单方行为。
4、行政主体的特定性。不作为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上,对行政的双方都是特定的。“特定”是指申请或者要求某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泛指某一类,不作为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内容的特定性。由于不作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为,它直接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某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获得或丧失某种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
6、不作为的违法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要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与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原则相悖,是一种失职行为。
7、不作为的时效性。行政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要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为。法律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完成行政行为所需的合理期限内答复。如果在法定或实际合理期限内没有答复或拒绝答复,就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依据不同标准和角度,可以将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做出不同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中的第四、五、六项采取列举的方式,列举了三类不作为行为:(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2)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3)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从行政机关职能分工的不同,又可将这三类不作为行为分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保护行为等。
按照行政机关不作为产生的原因及表现方式,又可以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因行政机关的原因而产生的不作为。这类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主要是基于某个领导的认识原因或者基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原因产生的不作为。还有一种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定职权,按行政级别、地域管理的要求,只负责往上级机关报送,而该行政机关却自己行使了审查权,以各种理由不报送,从而造成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2、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而产生的不作为。这类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因该机关某一具体工作人员的原因,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内部原因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1)工作人员限于其业务水平而忽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造成不作为;
(2)虽然熟悉业务,但对工作极不负责任或者官僚主义,造成不作为;
(3)工作人员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的不作为;
(4)行政机关内部科室之间、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矛盾或者意见不一致,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得不到答复,产生行政不作为。
3、一个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基于另一个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产生。这类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是某一行政机关出具证明材料或者经某一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由于某一行政机关不出具证明或者不审查同意,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情形。
4、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基于某一个非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产生。这类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是某一个非行政机关出具证明材料或者经某一非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由于某一非行政机关不出具证明或者不同意,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情形。
5、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产生。这类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外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产生争议,行政机关不给予答复,或者已经答复,但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仍不满意的。
二、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是否有明确的被告;(3)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是否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5)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6)是否属于受理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7)起诉状是否符合要求等。
对不作为行政诉讼,除对其进行上述一般立案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人是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法定职责;(3)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否提出过申请或者要求;(4)申请或者要求的时间及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5)申请的答复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期限;(6)行政机关是否就申请做过有关的答复等。
在行政诉讼的审查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但在不作为诉讼的起诉中,起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初步立案证据,以证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事实。如果证明材料不足,而难以进行审查判断的,应该将起诉状退还起诉人,说明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求起诉人予以补正。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事实不存在或者行政机关已向起诉人做过有关答复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三、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合法、及时地审结行政诉讼案件,是行政诉讼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为体现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化解“官”民矛盾,避免群体性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起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应在自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的证据及依据,并允许起诉人、第三人阅卷,了解被告的答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如果被告愈期不作答辩,不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视为其没有证据,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诉讼案件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形式上都与积极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同,因此,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起诉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即起诉人是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