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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8:37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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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


(2002年5月2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立法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案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听证遵循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的;
(三)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
(四)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受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举行听证会的要求。
听证会的举行,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案第一次审议前,听证会的组织,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负责;其中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需要听证的,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案第一次审议后,听证会的组织,由法制委员会负责。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制定听证会工作方案,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
第八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通告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二十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听证会通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二)听证法规案的基本情况及听证事项;
(三)听证陈述人以及听证旁听人的人数、报名条件与
报名方式;
(四)其他需要通告的事项。
第九条 提出举行听证会要求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的负责人,是听证会的听证人。
没有提出举行听证会要求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参加听证会,作为听证人。
听证会组织者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十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一名。听证主持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由持不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参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听证通告要求报名参加听证会,并应当在报名时表明其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
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听证事项的观点及报名的先后,确定听证陈述人。
第十二条 确定听证陈述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人,最多不超过二十人。
第十三条 听证会通知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已经确定的听证陈述人。
第十四条 听证陈述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五条 出席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的人数,少于听证会通告要求人数的半数时,当日的听证会改期举行;如果听证会不再举行,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听证会组织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听证旁听人,并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二日前通知旁听人。
第十七条 听证会设书记员若干名,负责听证记录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法规草案的基本内容,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纪律。
第十九条 听证陈述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规定的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与理由。
听证陈述人需要延长发言时间或者补充发言的,应当征得听证主持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 听证陈述人发言后,听证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对听证陈述人提问。
第二十一条 听证陈述发言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陈述人围绕分歧点展开辩论。
第二十二条 听证陈述人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言的,听证主持人可予以纠正或者制止。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的主要情况和听证陈述人的发言应当制作成听证笔录;听证陈述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听证笔录。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会组织者应当组织听证人研究听证意见,并提出听证报告书。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陈述人发言的主要观点;
(三)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听证报告书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议法规案的参考材料,并印送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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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循环使用。轨道专项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授权市建投集团按照相关规定设立。

  第三条 轨道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债务本息偿付,优先用于保障市轨道交通项目债务本息的偿付,不得用于弥补市轨道公司运营亏损。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负责对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建投集团负责轨道专项资金的运作。

  第五条 轨道专项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

  (一)每年安排的大建设资金的20%,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二)每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由市财政局年终清算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三)每年大建设配套费的30%,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四)市轨道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局于次年初核实后,按等额补助方式拨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五)轨道交通建设沿线物业开发净收益,及时缴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六)市轨道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纳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解缴国有股权分红、转让收益、资产出让收益等,及时缴入轨道专项资金专户。

  (七)轨道专项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通过以上方式筹集的资金不能满足需求的,从市本级财力中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当年项目建设及还本付息需求。

  第六条 轨道专项资金筹措及使用程序:

  (一)每年11月30日前,市轨道公司向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市建投集团报送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下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向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市建投集团报送下一年度轨道专项资金需求。

  (二)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会同市建投集团,根据市轨道公司报送的下一年度资金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轨道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轨道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筹措的轨道专项资金序时拨入专户。

  (四)市轨道公司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还本付息计划,于每季度末月前2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市建投集团报送下季度轨道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市投融资办)、市建投集团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支付。

  第七条 市轨道公司应及时报送工程进展情况,按项目逐月向市建投集团报送完整的工程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并抄送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市轨道公司建设项目的融资贷款和财务进行不定期审计。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书面通知市轨道公司限期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项目贷款还本付息结束日止。









关于禁止从南非共和国进口马类和反刍类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南非共和国进口马类和反刍类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国际兽疫局通报,近期南非共和国暴发非洲马瘟和牛裂谷热。为防止该国的非洲马瘟和牛裂谷热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南非共和国输入马类和反刍类动物(包括马类和反刍类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南非共和国的马类和反刍类动物产品及马类和反刍类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南非共和国的马类和反刍类动物(包括马类和反刍类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口,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南非共和国输入马类和反刍类动物(包括马类和反刍类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