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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几起假案的通报》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30:51  浏览:8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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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几起假案的通报》的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几起假案的通报》的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反走私斗争,取得了显著效果。但在个别地区仍然存在一些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违抗政令,罚款放行、纵容走私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日前,针对河南
省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盗版光碟案件中罚款放行的严重错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了《关于对许昌县工商局在查处案件中罚款放行严重失职的通报》。最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一些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假案、搞假没收的行为予以通报。为了严肃纪律、维护政令通行
,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几起假案的通报》(粤工商〔1999〕5号)转发给你们,并再次提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中经受住正与恶、公与私的考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和国务院8省(区)打击走私和骗汇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朱总理,罗干、吴仪国务委员在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认真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
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反走私专项斗争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153号)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走私贩私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反走私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注重讲原则、讲纪律,
真正做到一心为公,执法如山,用正义战胜邪恶,经受党和人民的考验。
二、严守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完善办案制度,铲除执法腐败现象。
违法行为的产生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有着紧密的关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严格依法行政。对走私败私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绝不允许罚款放行。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重大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查获的大要案件,
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严格审批和核审程序。对执法犯法的行为,要严肃予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徇私枉法。对那些参与权钱交易、受贿放私、罚款放行、纵容走私的腐败分子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使执法队伍在认识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保持一致。

三、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严厉查处走私贩私大要案件。
打击走私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要认识到打击走私没有彻底的胜利也没有最后的胜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克服困难,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打击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行为的职责,加大查处力度,狠抓大案要案,切实做好反走私工作,不辜负党中央、国
务院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寄予的厚望。


(粤工商〔1999〕5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分局:
最近,省局协同有关部门对揭阳市工商局、揭阳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揭阳市工商局普宁华侨管理区分局和电白县工商局办假案、搞假没收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1997年1月和2月,揭阳市工商局制作了2份《处理通知书》,虚构扣押、没收进口丝束(香烟辅料)500吨,并交烟草专卖局收购的办案事实。2份《处理通知书》涉及的进口丝束市价约为2100万元。事后,揭阳市工商局共收取“罚没款”7.5万元。
1997年7月12日,揭阳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制作1份《处罚决定书》,虚构扣押、没收进口丝束200吨,并交烟草专卖书收购的办案事实。该《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进口丝束市价约为800万元,揭阳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收取了“罚没款”3万元。
1996年12月至1997年10月,揭阳市工商局普宁华侨管理区分局制作了37份《处罚决定书》,虚构扣押、没收进口丝束1668吨、进口盘纸(香烟辅料)1915吨,并交烟草专卖局收购的办案事实。37份《处罚决定书》涉及进口丝束、盘纸的市价约为1.3亿元,
揭阳市工商局普宁华侨管理区分局收取了“罚没款”共50多万元。
1997年5、6月和1998年2月,电白县工商局制作了2份《处理通知书》和1份《处罚决定书》,虚构扣押、没收进口丝束788.294吨,并交烟草公司收购的办案事实。2份《处理通知书》和1份《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进口丝束市价约为3300万元,电白县工商局收
取所谓赞助费36万元。
揭阳市工商局、揭阳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揭阳市工商局普宁华侨管理区分局和电白县工商局办假案、搞假没收的行为,客观上为走私犯罪分子贩卖走私物品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办假案、搞假没收所涉及商品的数量和价值都十分巨大,已到了惊人的地步。上述四个工商局(分局)办
假案、搞假没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案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将由案件主办单位作出结论后再定。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的统一,严肃政纪、严肃办案纪律,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省局重申:
一、任何单位都不能办假案,搞“罚款放行”,办案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分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三、严格办案程序,凡属重大案件必须由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凡个案处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四、责令揭阳市工商局、揭阳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揭阳市工商局普宁华侨管理区分局和电白县工商局立即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责令揭阳市工商局和茂名市工商局将办假案、搞假没收的调查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省局。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工商局收到本通报后,立即组织自查自纠,并将本通报内容传达至所属各工商局(分局)和工商所的全体干部、职工,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自觉维护国家政令的统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国家工商局规定的程序办案、依法行政。



199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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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入国际法制轨道
作者: 谷辽海
文章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00:02 中国经济时报

  英、美、法等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给人们启示,政府采购不仅是优化财政支出管理的手段,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有效方法。随着各国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角色的不断变化,采购制度的目标和作用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然而在1979年以前,由于世界各国普遍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保护本国产业,政府采购市场是完全封闭的,其突出的表现是, 1947年由各国共同制定的《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就把规模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排除在外。 随着贸易自由化呼声越来越强烈,一些工业化国家亟待为本国产品开拓海外市场,部分国家借以打破贸易壁垒解决本国贸易失衡问题,政府采购潜在的巨大市场,在国际领域日益受到重视。
  1963年,代表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ED)”首先开始讨论制定政府采购的国际公共规则。1973年,OCED成员国拟定起草一份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希望能以此初步确定政府采购中的非歧视原则、采购金额标准、采购对象的适用范围、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等问题。但这些讨论问题最终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更没有得到发展中国家的任何响应。随着对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所造成的贸易限制后果的越来越清醒的认识,以及弥补这一缺陷的愿望的不断增强, 在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上,终于签署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即《政府采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并于1981年生效,但其性质是非强制的,由各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在东京回合形成的《守则》中,其适用范围仅为货物采购,还缺乏解决政府采购争端的有效机制。尽管如此,《守则》所具有的重大实践意义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因为它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了国际法制规则的轨道,从此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以及各个国家的普遍呼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3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199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1995年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守则》的缔约方为了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开放程度,对1979年的《守则》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守则》的缔约方开始谈判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93年12月15日结束谈判,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其中包括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也更加完善。1994年4月15日,新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通常简称GPA)在马拉喀什签字。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协议》取代了《守则》,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之一,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阐述了各缔约方缔结《协议》的原由及该协议拟达到的基本目标,《协议》的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质疑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协议》不属于WTO成员强制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只对《协议》的签字国有约束力,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自愿参加,对于未签字的世贸组织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时,并未签署该《协议》,故无须受其约束。但是毫无疑问,《协议》的通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举措,我国徘徊《协议》之外虽然在一定时期对本国的民族产业和薄弱产业有保护的作用,但也使得中国企业被阻碍在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这将不利于我国融入WTO多边自由化的游戏规则,也限制了我国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因此,接受《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将是我国的大势所趋、早晚必须完成的事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12月,我国领导人在日本大阪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简称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曾明确承诺,中国最迟也要在2020年之前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对等开发政府采购市场。
WTO《政府采购协议》是政府采购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化的法律表现,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其目的是进行全球范围的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制度安排。《协议》进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国别的贸易歧视,通过对招投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原则,从而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市场的范围。
(2)

(备注:本文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 高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 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委员会、监察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年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策一样,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政分配秩序。5月中旬中央六部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6月中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两办”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收支两条线”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使这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应该看到,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部门和地方工作不主动,抓得不紧,任务不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收支两条线
”规定的落实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今年的阶段性目标,进一步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所有党政机关都要执行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规定,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要坚决落实这两项规定。作为今年的阶段性目标,中央一级、
省一级以及省会城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务必率先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在这个问题上,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要把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当作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突出重点,集中力
量,认真抓好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既要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又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解决落实规定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今年阶段性目标的实现。
二、按照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见附件),既是落实规定的工作标准,也是考
核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这两个标准狠抓工作落实,逐步逐项对照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对尚未达到标准的,要抓紧工作,限期整改。要注意发现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上的漏洞,制定有效措施,健全相关制度。要根据统一的标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
措施,不能随意变通,降低要求。
三、把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当前,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工作正在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应与这项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统筹安排,协调一致地抓好落实。同时要注意这两项工作的不同特点,有针
对性地制定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政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认真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将于1999年第一季度,对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省会城市和其他副省级城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开展专项
检查。在此之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确定的标准认真组织好自查。对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促其纠正;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仍然坐收坐支的,要坚决进行查处。
附件:一、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
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附件一: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一、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得到批准,国务院、省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要求降低标准的已作降低,没有发生违反规定越权新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罚款决定,无乱罚款行为。做到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
三、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和罚款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无自行印制票据(或无票据)行为。
四、按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无截留、坐支、私分等行为。
五、罚没物品的管理符合国家规定,无占用、私分或低价变卖罚没物品行为。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诉讼费,无乱支、滥用诉讼费行为。
七、单位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设银行账户符合规定,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账户已全部撤销,无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八、按规定期限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
九、本单位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方面制定了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加强管理和监督方面采取了得力措施。
十、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能够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附件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
一、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预算安排与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脱钩。
二、在核定部门或单位预算时,对编制内人员经费优先保证;对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根据工作任务
专项予以安排。
三、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申请、拨款,在预算核定数额内,及时审核拨付,无拖延行为。
四、按规定印制(监制)票据,发放及时,按规定委托罚款缴纳代收机构。
五、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真实反映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解缴情况。



19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