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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坚决打好两个攻坚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44:40  浏览:8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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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坚决打好两个攻坚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坚决打好两个攻坚战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字〔200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集团公司:

  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此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的检查报告,提出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推进煤矿安全两个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今年后四个月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中心任务。为保证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决策举措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实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伤亡,促进煤矿和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通知如下:

  一、认清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和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上来

  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监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等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国务院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煤矿安全状况、坚决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在总结吸取一个时期来煤矿安全工作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构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体系,明确了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对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两个文件贯穿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依法治安"的方略和执法从严的要求,体现了责权一致的原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整改治理煤矿事故隐患,监督实施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是治理"工作不实、执法不严"痼疾的两剂良药,是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执法的两把利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所有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正确认识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大举措特别是国务院两个文件的的重要意义,认清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和总局党组的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坚定不移地抓好贯彻落实。要从保证国务院安全生产政令畅通的政治和大局高度,增强贯彻两个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实现两个阶段性目标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变压力为动力,令行禁止,雷厉风行,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不失时机地把煤矿安全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上去。

  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为实施两个攻坚战奠定思想基础,营造舆论氛围

  (一)认真抓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部的传达学习。各单位要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全体干部会,传达学习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相关文件,学习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贯彻总局9月5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掌握两个重要文件的立法精神、核心内容、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明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战略意图、工作部署和各项具体要求。总局将把有关文件编印成册,下发全系统,以便于学习贯彻。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理解好、掌握好文件精神,为本单位干部和员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把两个重要文件纳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培训的主要教材,系统内部的其他各类学习培训,也都要有这方面的内容。

  (二)把文件精神迅速传达贯彻到县、乡和煤矿。各单位必须在本《通知》下达后的一周之内,通过政府发文系统、召开会议、送文上门、到矿区宣讲张贴、制作发放矿工安全手册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把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中纪委等四部门联合《通知》精神,传达到所有产煤县、乡和所有煤矿,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县乡干部、煤矿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都知道。政府工作人员和煤矿负责人要掌握《特别规定》的主要法律规定,煤矿职工要了解国家整顿关闭的基本政策,了解煤矿安全生产15种重大隐患和行为。

  (三)面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各种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举办专题专栏节目、现场采访、跟踪报道、社论网评等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掀起宣传热潮,把党和政府整治煤矿安全的决心传达到全社会,动员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参与、监督煤矿的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与地方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进行联系协商,力争在本《通知》下达后一周内做出安排。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一)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实施办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国务院文件和总局党组的部署,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就如何打好两个攻坚战、做好今年后四个月的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根据《特别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本省(区、市)《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将围绕《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已作出原则性规定、尚待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的问题,包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认定、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有关问题等,抓紧制定出台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就贯彻两个重要文件、开展两个攻坚战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更具体、更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二)落实煤矿事故预防各项规定,抓好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对照《特别规定》列举的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对管辖范围内各类煤矿的安全隐患,立即布置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存在隐患和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拒绝停产整顿的,或明停暗开、日停夜开的要启动矿井关闭程序,提请地方政府作出决定。

  各省区要对逾期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以及经审查不具备颁证条件、退回申请要求停产整顿的7000多处小煤矿,提出今年后四个月停产整顿、分批实施方案报总局和煤监局,并在地方主要报纸上发布公告,逐月督促检查,保证进度。所有煤矿都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最迟不得超过今年年底,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关闭。首批停产整顿的1324个、第二批4809个矿井名单,已在《人民日报》、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煤炭报》上公布,地方政府要派员对停产整顿煤矿实施全过程、全天候监督,保证停实、整顿到位。首批停产整顿煤矿到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三)继续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已经安排的各项工作,包括地方政府对重点煤矿进行安全督导、推广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对矿井通风和安全生产能力进行核定、专家技术"会诊"后续整改工作和煤矿技术改造、煤矿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聘请和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作用等,都要继续抓好落实。特别是在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上,要切实掌握了解隐患治理实际进展情况。根据瓦斯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出现的新问题研究提出新办法、新措施,把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深入。

  (四)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政府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地方党委、政府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统一领导,是贯彻两个重要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的关键。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工商管理等以及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与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配合,实行联合执法,是贯彻两个重要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的必要条件。九月份,总局和煤监局机关要组织力量,分别深入重点省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10-11月,要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组织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向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勇于牵头,善于协调,把联合执法活动迅速开展起来,尽快见到成效。通过联合执法,发挥政府行政资源综合优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抗拒执法行为,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震慑违法犯罪。

  四、搞好调查研究,加强自身建设

  (一)坚持过细做工作,抓好典型。贯彻两个重要文件,开展两个攻坚战,任务艰巨,政策性很强。随着攻坚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会逐步显现出来。对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既要树立攻坚意志,不怕困难;又要重视攻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或调整对策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

  要重视抓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通过依法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和抗拒执法的坏典型,起到教育警诫作用;通过表扬鼓励依法生产、遵章守纪的好典型,起到示范引路作用。通过解剖典型,发现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完善政策措施。

  (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煤矿安全工作所有的监管监察执法行为,都必须以国家政策和现行法律为依据,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自觉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做好政策宣示和疏导工作,取得全社会的支持。引导矿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表达诉求,不激化矛盾。学习借鉴广东省的做法,注意研究制定解决新问题的政策措施,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从严治内",强化执法责任。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中存在着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现象,以及可能存在的投资入股参与办矿问题和其他腐败问题,一经发现,必须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要把后四个月的工作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整改提高、"回头看"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自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巩固发展先进性教育成果。

  (四)加强请示汇报制度。各单位要把两个重要文件学习贯彻和两个攻坚战组织实施情况,以及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作出报告。总局将逐月督促检查。全系统落实的情况,总局年内将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做出报告。

  建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此文转发至市、县、乡;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此文印送各监察分局。

  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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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3〕98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驻文部队:
现将修订后的《文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八日


文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地震灾害的预防、抗御和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严格按《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地震预报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逐级上报并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有关条款,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震应急

第六条 州内(含边界)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州地震局应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半小时内报州委、州人民政府、省地震局,通知震区县人民政府,并提出实施应急预案级别的建议。
第七条 一级对策。州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时,立即按一级对策实施应急程序。
一、州委、州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和有关部门关于震情和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二、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和国家支援。
三、以州委、州政府的名义向震区发慰问电。
四、迅速成立以州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政府领导)为指挥长的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赶赴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五、州级各有关部门、驻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紧急行动,迅速开展工作。
第八条 二级对策。州内发生5.0-5.9级地震时,按二级对策实施应急程序。
一、州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和有关部门关于震情和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二、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请求省支援。
三、以州委、州政府的名义向震区发慰问电。
四、迅速成立以州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政府领导)为指挥长的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赶赴灾区,直接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五、州级各有关部门、驻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三级对策。州内发生4.5—4.9级地震时,按此对策实施应急程序。
一、成立以分管副州长为指挥长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迅速召集有关单位,了解震情、灾情,研究布置工作。
二、向震区派出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地震、建设、民政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调查落实震情和灾情。
三、向震区县人民政府通报调查落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书面报告州政府。

第三章 应急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第十条 州委、州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州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州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州委办、宣传部、纪检监察、政府办、民政、建设、地震、计划、经贸、财政、教育、交通、通信、卫生、公安、国土、环保、水务、农业、气象、电力、公路、粮食、供销、物资、药监、医药、保险、机场 等部门担任指挥部成员。
第十一条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在州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地震局局长担任;应急期间办公室设在州政府办,由州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民政、地震、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经州委或政府批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州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州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
三、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四、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五、负责做好震后有关接待工作。
六、负责处理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和驻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一、抢险
组成单位:文山军分区,武警文山支队、武警文山边防支队、武警文山消防支队等驻文部队。
主要职责: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医疗、疾控
组成单位:卫生、疾控、药监、医药部门。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通信
组成单位: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
主要职责:充分利用通信网络资源,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四、交通运输
组成单位:经贸、交通、公路、机场等部门。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机场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救灾物质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五、物资供应
组成单位:计划、经贸、民政、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六、灾民转移安置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七、治安保卫
组成单位:公安部门和武警文山支队、武警文山边防支队、武警文山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震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
八、宣传报道
组成单位:宣传、地震、民政、外事、新闻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震情及灾情的询问。
九、生产自救
组成单位:计划、经贸、教育、民政、农业、气象、水务、电力、交通、供销、保险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震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保险部门及时理赔。
十、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
组成单位:建设、水务、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一、次生灾害预防
组成单位:经贸、建设、民政、水务、农业、电力、国土、煤炭、环保等部门。
主要职责: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二、应急资金
组成单位:财政、民政、金融部门。
主要职责:经州委、州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十三、震情监视
组成单位:地震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十四、震害损失评估
组成单位:地震、民政、建设部门。
主要职责:调查地震破坏情况;参与省级有关部门确定震区地震烈度,进行震害经济损失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州委、州政府。
十五、接收援助
组成单位:民政、外事、红十字会等部门。
主要职责:按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受和安排工作。外事、外经贸等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接收救灾捐赠工作。州红十字会负责本系统内的接收捐赠工作。

第四章 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地震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州实际,对震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4.0级以下地震一律不宣传报道。
二、4.0—4.9级地震由文山日报社、文山人民广播电台、文山电视台发一条简短信息。
三、5.0—5.9级地震可视灾情作适度宣传报道。
四、6.0级以上地震,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并配合省级以上各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并报州委、州政府及州地震、民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州内发生3.5—4.4级有感地震,由州地震局收集有关信息,报州委、州政府,并通知震区县人民政府。此类地震若有破坏,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文山州地震应急反应预案》(文政发〔1995〕77号)同时废止。


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