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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 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6:52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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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 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 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有关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我部于2001年组织编制了《全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确定1346座病险水库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以下简称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近年来,中央利用国债资金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力度,保证了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地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加强管理,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全面掌握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提高,保证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对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范围
  检查评估范围为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列入《全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共1346座病险水库(具体名单见附件5)。

  二、检查评估内容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使用管理、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验收、项目绩效和管理体制改革等7个方面。详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检查评估大纲(附件1)。

  三、检查评估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1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计投资[2001]2345号)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2907号适用于该文下发后实施的项目;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适用于到2004年底尚未安排的项目)、《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复核工作的通知》(规计计[200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3]545号)、《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等;
  3、《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等规程规范;
  4、《全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专项规划报告》;
  5、一期项目的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等相关文件及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四、检查评估方法及进度安排
  检查评估采用全面调查分析与典型项目剖析相结合、统一指导与项目实施单位自我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检查评估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1、项目自我检查评估阶段(2005年6月)
  由水库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检查评估大纲(见附件1)进行项目自我检查评估,填写水库除险加固情况自查表(见附件3),编写自我检查评估报告(围绕附件1检查评估大纲内容编写)。
  其他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划外项目,也应按照同样方法进行项目自我检查评估,填写水库除险加固情况自查表,编写自我检查评估报告。
  2、各省全面检查评估阶段(2005年7~8月)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自我检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评估大纲(见附件1),对全省所有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填写各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编写各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水利部。
  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划外项目,也在省级检查评估范围之内,要求同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一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各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外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同附件4),另外专门编写规划外项目检查评估总结报告(编写提纲同附件2),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水利部。
  3、水利部抽查评估阶段(2005年9~10月)
  水利部组织检查评估专家组分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了解各省中央补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从规划内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典型项目,到水库现场进行检查评估,并编写专家组检查评估报告。抽查项目的比例为全部大型水库、30%的中型水库和部分小(1)型水库,共约400余座。
  4、全国综合总结评估阶段(2005年11~12月)
  由总报告编写专家组进行资料汇总分析和总体评估,编写完成《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报告》。

  五、组织机构
  本次检查评估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组织实施。
  1、检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有关领导组成,负责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2、水利部检查评估专家组
  由特邀专家和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安全鉴定、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及基建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对水利部抽查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评估,编写本专家组检查评估报告。
  3、总报告编写专家组
  由水利部检查评估专家组中的部分专家组成,负责汇总、分析全国检查评估情况,编写《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报告》。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确定专门的处室或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省的项目自我检查评估和本省的全面检查评估工作,配合水利部专家组的抽查评估工作。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负责处室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六、工作成果
  1、水库自我检查评估报告(由水库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完成);
  2、各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总结报告、规划外项目检查评估总结报告(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
  3、水利部各专家组抽查评估报告 (由水利部各检查评估专家组完成);
  4、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报告(由总报告编写专家组完成)。
  本次检查评估工作是对过去几年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实施情况的一次全面总结,对指导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的实施和促进"十一五"期间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部署,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成绩和存在问题。水库上级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评估工作,提供翔实的项目实施各个阶段的文件和资料,积极配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面检查评估和水利部检查评估专家组的抽查评估工作,保证检查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水 利 部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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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四年八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现决定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两件省政府规章:
1.《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2.《安徽省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试论不作为型复议案件的结案处理方式

张宗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17条、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结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的结案文书有三种: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结案方式有九种:不予受理、复议终止、予以维持、限期履行、予以撤销、予以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重作、责令赔偿 。由于行政作为 [复议法第六条(一)至(八)项 ]和行政不作为 [复议法第六条(九 )至(十)项 ]两大类具体行政行为均在行政复议范围内,而复议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均是以行政作为为“标准”对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作出规定的,针对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的特殊之处,本人认为,在现行法定复议结案文书的种类中,宜增驳回申请结案方式,宜改不予受理决定书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阶段发现行政不作为欠缺构成要件的,宜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中,经常发现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不作为”大多欠缺构成要件——或职责欠缺,或期限未到。(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参见拙作《试论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发表于WWW.Lib-law.com)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大多采取给申请人做工作,由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方式结案;在做工作不成的情况下则采取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方式结案。本人认为,行政复议案件的结案同行政诉讼的结案一样,均有从程序上结案和从实体上结案两种。在行政复议案件的正式结案文书已规定决定书和通知书的情况下,考虑到复议法第28条已间接规定从实体上结案的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规定的7种通知书大多属行政复议过程中的程序性文书,有必要在效仿行政诉讼案件结案文书的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在复议法中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式文件中,明确规定:从程序上结案的采用通知书形式;从实体上结案的采用决定书形式。对行政不作为型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阶段决定不予受理的,宜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规定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宜修正为《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行政复议机关正式受理后发现行政不作为不成立的,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复议案件时,往往只从程序上进行审查。这就有可能出现受理的行政不作为型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经实体审查,发现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不作为不成立。对这种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在实践中一般采取给申请人做工作的方法,要求申请人自行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撤回申请的,一般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为结案方式。本人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其理由有:一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是依据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设置的。依据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其适用条件仅限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之情形,并不包括行政不作为型复议案件受理后经审查不成立之情形的结案处理方式;二是行政不作为型复议案件受理后经复议审查不成立的,应从实体上作出处理,在不具备法定情形(如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情况下,不得再从程序上予以结案处理;三是这种做法将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即行政不作为型复议案件受理后经复议审查不成立的,无论申请人是否撤回复议申请,都以《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方式予以结案处理。对不同之情形作同样之处理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合乎法治理念。本人认为,在复议文书包括通知书和决定书、通知书一般适用于从程序上结案的情况下,行政不作为型复议案件在受理后经复议审查不成立的,应“参照”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应结案方式进行处理,即作出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样做的难点在于,现行复议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这一“难点”,属于复议法的立法漏洞。因为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二)项已对不作为型复议案件的结案处理作出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一规定蕴含的适用前提是“行政不作为确实成立”,对实践中也可能遇到的“行政不作为不成立”之情形,该条未作规定。增设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复议法修改完善的方向。在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在受理不作为型复议案件后,经复议审查行政不作为不成立的,从务实功利的角度,暂以《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结案也不失为一种恰当的权宜之计。
三、行政复议机关对审查确认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对审查确认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是作出以限期履行为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还是直接作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异议。本人认为,这一问题在弄清《责令履行通知书》的设置依据的基础上可迎刃而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规定的《责令履行通知书》,其设置依据应理解为仅限于复议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而不包括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因为按后一法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不可能背离这一规定,另行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履行通知”。按前一法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履行通知书》,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从中可见,行政复议机关对审查确认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作出以限期履行为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应作出《责令履行通知书》。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0717-8209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