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供热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4:43:11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供热工作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供热工作的决定
颁布机关: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1月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乌鲁木齐市现已实现集中供热面积3500多万平方米,占全市供热总面积的 60%以上。集中供热运行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冷暖和社会的安定。本届市政府实施“蓝天工程” 4年多来,集中供热面积增长迅速,多数居民户和用热单位采暖情况较好,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成绩是主要的。但存在的有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为督促和支持市政府进一步做好集中供热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市政府要继续大力实施“蓝天工程”,坚持集中供热的正确方向,同时要对热电联产供热、片区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利用天然气及其他清洁能源供热的合理结构问题进行科学论证,保证热电联产和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未来城市供暖中的主导地位。同时要在坚持“环保”、“节能”总体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并逐步实现供热方式的多样化。当前,要加快红雁池新建热电厂向城市供热 1000余万平方米这一重大项目的热网建设步伐,使工程早日造福于民;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苇湖梁热电联产尽早实现满负荷供热,并积极研究解决好调峰问题;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维持现有设计能力,着重提高质量、改善服务,不得盲目扩大或新增生产规模,并逐步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煤,积极创造条件,最终实现以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对于制约利用天然气采暖的关键因素即气价过高的问题,要研究可行办法,通过积极争取国家降价、促使燃气企业挖潜增效让利于民、示范推广燃气采暖新技术以及政府财政适当补贴等综合措施加以解决。
  二、市政府要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拆除分散采暖锅炉的工作力度。凡处于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且热力企业能够保证向其正常稳定供热的单位和居民户,又不能使用清洁能源自行采暖的,必须无条件并网,其分散采暖锅炉必须坚决予以拆除。凡无确属特殊的原因,—味强调局部和眼前利益,拒不自行拆除分散采暖小锅炉的,应由有关执法机关强行拆除其小锅炉。实施强拆务必做到态度坚决、工作过细、行动合法。对于生产、经营、工作、科研等方面确有特殊需要的企业、单位,可以允许部分或全部自行独立供暖,但必须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于城乡结合部以及其他一些确实不具备入网条件又难以—步到位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分散采暖锅炉,必须强制推广节能环保型煤或无烟煤,禁止原煤散烧。
   三、市政府要切实加强供热管理,动员和协调有关各方,全力保障冬季供暖,不让群众受冻。特别是要强化对热力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供热、用热双方应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都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都应享受自己的合法权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消协等组织要依法照章实施管理监督,督促热力企业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用户至上、服务第一的观念,讲究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摆在首位,以达标的供热和优质的服务赢得用户信赖,建立起供、用热双方的良好关系。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监督供热企业严格履行供用热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温度标准送暖,搞好上门服务,及时排除故障,保证用户得到稳定均衡的供热服务。凡供热不及时、温度不达标、无不可抗拒因素随意中断或停止向用户供暖,以及不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少收用户热费,必要时还要由有关执法、管理机关照章处罚;严重违法违章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支持和促进热力企业组建行业协会,以利加强行业自律,逐步走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改善供热服务。
   四、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热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企业利益、影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对于目前存在的用户拖欠巨额热费,致使许多热力企业陷入困境,并由此造成热力企业与供水、供电、煤炭等企业之间数额越来越人的“三角债务”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继续帮助供热企业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清缴欠费。要督促供热企业和用户双方严格履行供用热合同或协议;对于出现的矛盾纠纷及历年遗留问题要积极调处,促进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引导双方通过法律渠道寻求解决。特别是对于一些由财政供养的机关、单位欠费不交的问题,政府要严格执行既定的“按照各自财政财务渠道解决所需资金”的原则,敦促和帮助其带头缴纳热费。要尽快研究制定对弱势群体和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单位所欠热费实行减、缓、免以及对热力企业由此蒙受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财政补贴的办法。对于不属弱势群体和特困企业,又无确属特殊的原因不交热费的单位和个人,则要遵从市场经济规则,允许和支持热力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行事,但不得由此损及无辜、影响社会稳定。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起热是特殊商品、供用热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办事的观念,引导人们摒弃“福利供暖”、“欠费有理”等错误观念,以利“收费难”问题的解决。
  五、市政府要在组织科学认证、试验示范的基础上,加强规划和引导,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收费。首先是要力求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新建的楼房和小区推行“并联供热、分户计量”办法:对原有楼房和小区则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实行此种办法,逐步实现按需供暖、鼓励节能、便于收费、减少纠纷。同时,要在供热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和最新科技成果,促进供热产业走向良性发展。
  六、市政府在认真实施现行供热管理规章的同时,要抓紧研究草拟有关集中供热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广泛征求和采纳社会各方面的正确意见,在基本成熟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地方立法,将集中供热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春季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春季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我国传统节日“清明”、“五一”和“端午”相继来临,各地普遍进入旅游旺季,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压力增大。3月27日,江西省境内发生了一起造成游客22死9伤的重大旅游交通事故,教训十分惨痛。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抓好旅游交通事故防范。各地要把旅游交通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好。一是加强对旅行社用车的安全监管,杜绝其租用手续不全、安全要求不达标的车辆。二是要督促旅行社在旅游产品设计、线路安排方面把好安全关,杜绝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三是要加强对旅游客运司乘人员和导游、领队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四是主动联合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对旅游交通安全进行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旅行社、旅游运输企业的违章违规行为。

  二、加强旅游节庆等重大活动的安全保障。针对当前各种旅游节庆活动、促销活动、假日宣传活动较集中的特点,各地要加强安全保障工作。一是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与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有效防范游客聚集场所发生安全事故。二是加强预警防范,主动与卫生、气象、食品监管等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及时对可能影响旅游活动的风险隐患进行预警。三是强化应急值守,加强假日值班,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三、落实旅游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旅游安全责任,确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是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承担起保障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以及突发事件报告、救助及善后处理等职责。二是落实旅游部门对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管责任,做好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协调处置和安全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监管,引导旅游饭店、景区等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安全的旅游产品;强化对旅游接待单位、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安全宣传和教育。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模式(一)

蔡英杰


关键词:煤炭整合 矿产整合 模式 托管


托管


1、法律含义


  从法理角度来看,托管是指出资者或其代表在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时期内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包括经营权和处置权)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另一家法人或自然人进行经营或管理,从而形成所有者与受托方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托管经营的实质是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市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资本营运效益。企业托管经营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托管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主体

  委托方通常是托管企业的所有者,一般指托管企业的出资人。而托管方当事人一般为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与被托管企业处于同一行业,或者二者的行业具有上下游等关系。

(2)托管合同效力

  在托管经营过程中,受托方虽然是企业实际上的经营人,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被托管企业大多是以自身名义与直接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的。因此,从法律上讲,托管经营的后果应当由被托管企业承担,这才符合委托关系的实质。故,托管只是内部合同,只是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当事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通常不能发生对抗托管关系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委托方及受托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见下表:


委托方权利:

a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

b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

c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

d当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委托方可以处分受托方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给与赔偿。

委托方义务:

a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

b指示义务: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

c配合受托方当事人进行托管经营的义务。

受托方权利:

a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

b决定被托管企业的一些基本经营政策、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