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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55:24  浏览:8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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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18号

印发《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潮州市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审批管理,规范运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称行政相对人)申报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申请后,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提供行政服务的平台,为行政相对人和进入中心办公的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提供服务,负责行政服务事项的协调和督查。

进入中心办公的各单位应接受其协调和督查。

第四条 为新设企业办理各种证照以及经常性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必须进入该中心设置的办事服务窗口办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条龙”服务。

水、电、电信等单位应在该中心设置营业窗口,为行政相对人报装水、电、电信终端提供服务。

第五条 凡在该中心设立办事服务窗口的部门、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授权一名分管负责人或办事服务窗口负责人直接承办和协调相关事宜。对办事服务窗口或中心转交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按时按要求办结。

凡是在办事服务窗口办理的项目,原部门不得再行受理。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选派到该中心服务窗口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该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该中心的指挥和协调。

第七条 行政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即行政相对人到该中心申报事项或咨询时,首先接待或受理的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负责办理或引荐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申报材料齐全的申请事项,由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九条 因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事项,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在行政相对人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

第十条 需要进行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者现场勘察等的申请事项,有关办事服务窗口受理后,应即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直接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第十一条 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发出《承诺件通知书》后,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审核、勘察等,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二条 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受理并全程负责。牵头部门的办事服务窗口受理后,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立即组织或由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 重大联审事项实行快速通道办理制。进入快速通道办理的重大事项,由中心召集有关部门联审,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以进入快速通道:

(一)省、市级重点项目以及其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投资项目;

(二)办理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快速审批项目。

第十五条 快速通道的联审由中心负责牵头,由市发展计划、经贸、外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或办事服务窗口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联合审批事项或进入快速通道审批的事项如需要市政府领导协调处理的,由中心联系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在承诺时限内确定协调会议时间并负责会务工作,协调结果由牵头部门直接反馈给行政相对人。

第十七条 需要上级审批的申报事项,由主办部门审核后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 对属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的申报事项,办事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当场或者当日认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出具《退办件通知书》。申报事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按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经确认不予受理的,及时发出《退办件通知书》。

第十九条 需要行政相对人补充材料的补办件,其工作时限从行政相对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申报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受理办事服务窗口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受理办事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不予答复或者虽予答复但理由不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中心投诉,由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协调处理。涉及机关效能的投诉,由中心转交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报事项的部门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中心报告,由中心确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限。决定延长工作时限的,由中心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延长办理时限通知书》;决定不予延长工作时限的,受理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的办事服务窗口查询办理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进入中心的各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时限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和标准。所有收费由各行政部门出具《收费通知书》,由相对人到设在中心的金融机构服务窗口缴纳。所有收费一律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水、电和电信等单位的办事服务窗口应公开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公开收费依据。收费的有关手续按各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将各项办事制度、工作程序以及投诉电话张挂上墙并在政府信息网公布,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同时,应通过各种形式无偿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和办事指南等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中心、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和时限的;

(二)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办事服务窗口办公的;

(三)不按规定联办或前置审批的;

(四)超过规定时限(含延长办理时限)对申报事项不予答复的;

(五)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

(六)对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不及时查处的;

(七)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八)违法审批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引发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者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九)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或者索取贿赂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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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木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木材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白山政令[2000]4号


白山政发[2000]11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 机械化发展的决定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市政府同意《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 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吉政发[2000]1号 ,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机化的发展,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实施我市生态效益型特色农业战略、繁荣全市农村经济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新确立思路,明确发展目标 当前我市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很不适应,主要是投入不足,耕作动力机械保有量逐年下降,配套机具发展迟缓,新型适用机具短缺,农机社会化服务功能薄弱,管理体制不够顺畅,行业管理不够规范,经营机制不活,农机经营者负担过重等,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针对我市农机化发展存在的实际问题,确定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机化发展的总体思路是:要紧紧围绕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效益为中心,紧紧围绕山区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粮食生产和农村各业发展要求 ,坚持“户营为主 ,发展小型”模式,努力扩展农机应用领域,加大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和农机化管理水平,加大农机管理、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农机发展和自身活力,为实施生态效益型特色农业做出贡献。 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总目标是分两步走 ,到2010年初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到2015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全市宜机耕地面积内主要作物、主要生产环节,以及林、牧、特等各业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到2015 年农机总动力达到35.3万千瓦;农机配套比达到1:4; 机耕面积达到25万亩,机播面积达到10万亩;机械收获水平要有新发展,场上作业、后勤加工、农业运输、特产业、畜牧业、工程开发业基本实现机械化。 二、强化管理体制,搞活经营机制 各地要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大局出发,认真理顺和规范农机管理体制,要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决定》的要求,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队伍不散、经费不减 、职能不削弱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体制,强化职能,提高效率。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农机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本着完善机制,强化职能,深化改革,精简人员的原则,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按照省政府《决定》要求,全市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一律改称为农机技术推广站,继续实行条块结合,双层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农机站要立足“一站两制”,拓宽领域,搞活机制,规模经营,增强实力,提高服务水平。对乡镇农机站兴办的农机供油、供件、维修、代耕代运等经营服务项目,要在征收税费方面给予适当减免,以扶持其发展。要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加速对现有农机服务组织的改造,对新建的农机服务组织,要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要鼓励企业、个人进入农机服务领域,投资兴办服务实体或兼并现有服务组织,或入股参与农机经营服务 ,坚持“立足农业 ,面向农村 ,服务农民”的方针 ,逐步建立起国有 、集体、股份合作和专业户等多种所有制并存,多层次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按照提高县级、强化乡级、发展村级、大力扶持专业户的思路,逐步建立起以县为中心,乡为骨干,村和专业户为基础的农机服务网络。 三、统筹规划布局,加大扶持力度 根据全市地域及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全市的农机化发展分三个区域规划:一是沿江流域共 25个乡镇为农牧型机械化区 ,重点发展粮食生产机械化和饲粮为主的畜牧业机械化 ;二是地处山区的 23个乡镇为资源型机械化区,重点发展特产业、开发业和饲草为主的多种经营机械化;三是位于城市郊区、工矿企业附近的 22个乡镇为城郊型机械化区 ,重点发展蔬菜生产和禽畜养殖机械化。各地要按照农机化发展的区域布局和总体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机化投入机制。要逐步建立起以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体,国家资金扶持为导向,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机投入机制。农民是发展农机化的投入主体,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采取入股、合作等方式,增加对农机化的投入,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个人及社会把资金投入农机化事业。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机化的资金投入,并切实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大中型农机具购置、更新,农机科研开发,新机具推广及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省政府在《决定》中对大型农机具更新、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应用、农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农机科研攻关等方面,都出台了一些投入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用足、用活这些投入政策,积极争取和认真落实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市财政每年要在 “农发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用于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和研制。 四、抓好典型引导,强化示范推广 农业机械是先进农艺技术应用的载体,各级政府要适应现代农业的生产方式、经营规模、发展效益农业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大新机具、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和开发力度,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全市农业的区域特点决定了农机化工作必须坚持典型引路,机械化、半机械化并举,人、机、畜力相结合,农、牧、林、特全面发展的原则,机械选型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为主,从抓农机技术推广工作入手,围绕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在种植业、养殖业、特产业、加工业、工程开发业等方面,切实加大农机推广工作力度。一是要健全各级农机推广机构,加强领导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二是根据农艺及农村各业要求,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积极组织考察、引进、改制、研制适于我市种植、特产、畜牧、工程开发等各业的新机具、新技术,在认真加强农机示范区、示范乡、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的基础上,大力推广科技含量高、性能先进,目前急需的复式作业机具、精少量播种机、种子磁化机、化肥深施机、植保机、根茬还田机、旋耕机、喷微滴灌机、钵苗行栽机、小型收获机等10种农机具,搞好试验示范和宣传服务,扩大应用面积,提高应用水平。 五、规范经营活动,加大管理力度 要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规范农机相关部门及从业人员的有关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和劳动从业准入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农机商品、农机作业的质量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农机销售和农机作业市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提高和改善作业质量。同时要加强农机维修网点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农机维修、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劳动从业准入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和《吉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切实加强对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提高农机监理水平,减少农机事故。规范农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机经营者的不合理负担。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核准对农民养机户征收的费种及征收标准,对属于乱收费、乱摊派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对必要的收费,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征收标准,经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机部门统一征收,做到取之有度,用之合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涉农收费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负责人,要坚决追究责任,以确保农机化发展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要加强农机技术培训工作,广开培训门路,面向农村,面向社会,配合有关部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勤劳致富,培训多方面人才。各级农机培训部门要承担起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劳动从业准入控制制度的实施做好相关工作。 六、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机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工作上切实做到“五到位”,即:领导力度到位,政策扶持到位,工作协调到位,组织管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把农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岗位目标,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好发展农机化的突破口,按照全市发展农机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机化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推进农机化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农机化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要按省、市要求,把本地农机化发展的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分别落实到县、乡、村、户。要把农机工作纳入到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中,定期检查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确保农机化发展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各级计划、财政、公安、交通、金融、税务、工商、审计、物价、技术监督、教育科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对农业、农机发展所承担的责任发挥好各自的作用,认真做好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农机化项目,要优先列入计划、安排资金和实施扶持政策。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主动工作,主动占位,给各级领导当好参谋,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切实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确保全市农机化发展目标按期实现。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
2004.12.03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保障我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住房建设制度,妥善解决我市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被拆迁农民的住房安置问题,坚决杜绝城市规划区的违法建设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坚持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相对集中的原则
1、为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每个行政村规划1至2个农村居民点。
2、农村居民点的选择可以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自然村落进行拓展,尽量利用荒山荒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3、近郊和城乡结合部村民住宅应采取公寓式住房,远郊可采取连排独体建房。
4、农村居民点的选址由辖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经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会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6、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农村居民点的宅基地分户用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简化农村居民点建房审批手续
1、凡农民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获得批准的农村居民点申请建房,经村民小组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村、乡(街道)、区政府(管委会)逐级签署意见,由市规划局委托区城建局具体审核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驻区直属分局具体办理手续后,批准用地。区城建局和区国土直属分局应当将办理具体工作的有关资料在一个月内报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批准后两年内未实施建设的,收回用地,注销所发批准文书和证书。
2、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分别对区城建局和国土直属分局具体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凡发现违规的,依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终止委托工作。
3、在农村居民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前,因特殊原因急需建房的,经村民小组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村、乡(街道)、区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由各区城建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严格控制在农村居民点外建房
1、农村居民点外的既有农民房屋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需拆除的,应引导其在农村居民点申请建房;如本人坚持在原址建房,重建房屋不得超过原用地和建筑面积;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评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村、乡(街道)、区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区城建局具体办理手续后报市规划局备案。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批准。
四、规范农民住宅产权管理
1、所有农民住宅不得改变房屋性质、用途,拆迁时一律按农民住宅进行安置补偿。
2、凡经批准在农村居民点建房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农民住宅权属证书,证书的格式由市房产局统一设计制作,发证工作由市房产局委托区房产局办理,并在发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备齐全部资料报市房产局备案。
3、规划区内既有农民住宅,在各区清理整顿违法建筑工作中,由辖区房产局统一登记造册,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会同规划、国土、执法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委托区房产局发证。
4、简易结构和住宅以外搭建的设施不予确权发证。
五、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建房,严格禁止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违者严肃追究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纪律责任。
六、加强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1、城市规划区内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农民建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辖区各级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确保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建房工作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到规范、有序。
2、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出现违法建设的,辖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拆除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发生的违法建筑,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拆除。市执法、规划、国土、房产、公安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并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