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49:48  浏览:8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



教重〔2004〕1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决定,为确保2004-2007年“985工程”的顺利启动和实施,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实施“985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世界一流大学是一个国家科学文化和教育发展水平的标志。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要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也是振奋民族精神和提高民族凝聚力的需要。党和政府高瞻远瞩,立足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做出了我国要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的英明决策,这对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是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跃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对于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对于我国培养和造就高层次创造性人才,构筑国家创新体系,促进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我国建成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985工程”一期建设成效显著,调整和优化了学校的学科结构和学科方向,快速集聚了一批优秀人才充实了师资队伍,提高了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质量,取得了一批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增强了所建高等学校的整体实力,带动了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为在中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积累了一定经验,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为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国外实践证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需要良好的基础和较长时间的建设与积累。虽然经过多年建设,我国高等学校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差距正在缩小,但是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懈努力。与世界一流大学相比,我国在高等学校管理和运行机制、科技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要继续实施“985工程”,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努力实现在我国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

  二、总体建设思路

  “985工程”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目标,建立高等学校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牢牢抓住本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资源,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发挥优势,坚持跨越式发展,走有中国特色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之路。应着重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目标为导向。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家重大需求,增进国家核心竞争力,解决国家

  建设的重大问题,通过“985工程”的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大贡献。

  (二)坚持改革和创新。深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985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提供体制和机制的保障。

  (三)坚持重点建设与整体统筹相结合。遵循科学的发展观,要统筹和协调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与平台构筑等关系,综合集成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程。

  三、建设目标

  在“985工程”二期(2004-2007)建设中,巩固一期建设成果,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一步奠定坚实基础,使一批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经过更长时间的努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

  --通过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新机制。

  --造就和引进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团队。

  --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重点建设一批“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促进一批世界一流学科的形成和推动学科建设。

  四、建设任务

  (一)机制创新

  按照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要求,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适应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需要。

  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事管理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和稳定拔尖人才,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氛围。

  突破以传统学科界限为基础的科研管理与学科组织模式,建立有利于创新、交叉、开放和共享的运行机制,以适应现代科学发展综合化趋势。

  建立以投资效益为核心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

  (二)队伍建设

  提供优越的研究条件和配套保障条件,面向国内外招聘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和大学高级管理人才,重视有潜力的中青年骨干的培养和深造,通过提高水平、营造氛围、严格培养等多种途径吸引优秀青年人才,形成一支以博士生和博士后为生力军的创新力量,加快建设一支具有世界一流大学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

  (三)平台建设

  以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现代化建设重大需求为导向,以学科建设规划为指导,围绕国家重大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计划,整合、建设一批高水平的“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创新平台建设计划有机衔接。在平台建设中,要加大学科结构调整力度,拓展学科发展空间,促进学科交叉,推进资源共享,组建高水平学术团队,建立开放、共享、竞争、高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建设、改善平台的教学、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通过平台建设,大力提高所建高校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能力,增强承担国家重大任务、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竞争实力,促进学科优化和交叉,形成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和世界一流学科,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围绕国家、区域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设一批跨学科、具有创新性、交叉性、开放性的“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推动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的交叉、互渗与融合,孕育和催生新的学科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形成一批能够解决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的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中心。

  (四)条件支撑

  加快建设公共资源与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配置合理、设施完备的教学科研用房。加强教学科研信息化、数字化环境建设,构建基于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技术的教学科研环境。使所建高校的图书馆、电子资源库和自动化程度在整体上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继续改善所建高校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

  建设有利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的环境,聘请世界著名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研究,与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学或学术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建立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及研究基地,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召开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加大吸引外国留学生来华留学的力度,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

  五、建设资金与组织管理

  (一)“985工程”建设资金由多方共同筹集,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建有关“985工程”学校。其中中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其他资金可根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进行安排。“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985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教育部、财政部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协商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985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有关高等学校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负责本校“985工程”规划和实施。

  (三)“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根据“985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从学科水平与覆盖面、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进入“985工程”建设学校的基本条件,即学校在优势领域的数量和水平等方面居于全国前列。

  (四)有关高等学校按照统一部署,根据“985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学校“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规划和布局,组织有关战略和学科专家对学校申报的“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985工程” 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进行审核,通过公平竞争,确定建设项目。在此基础上,对学校“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专家论证;学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完善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立项后安排建设。

  (五)教育部、财政部将加强对“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并根据检查、审计、评估的结果,对有关高等学校的项目和资金进行调整。建设项目完成后,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6〕178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行政务公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人事、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
  设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新闻工作者参加。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政府办公室;抽查由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根据拟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考核小组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自查通知,提前15天向被抽查考核单位发出抽查通知;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小组将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报本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10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备案制度等的建设和执行情况(10分)。
  (三)政务公开内容(50分):
  1.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责(7分);
  2.便民服务: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服务承诺等(7分);
  3.行政决策: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10分);
  4.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期限、救济途径(10分);
  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在政府公告栏等媒体公告情况(9分);
  6.工作动态: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7分)。
  (四)政务公开形式、时限。政府公告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行政执法数据库等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政务公开时限(10分)。
  (五)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办法和救济途径(7分)。
  (六)过错责任追究情况(7分)。
  (七)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建设情况(6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以上不满90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以上不满80分;
  (四)不合格: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不满60分。
  前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对政务公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月12日,民政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厅(局):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改变目前社会团体印章的尺寸、样式、制作和管理使用比较混乱的状况,现将《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社会团体刻制印章,须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呈批,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刻制,并提交其刻制印章的委托书。
三、印章的尺寸、样式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为四点二厘米,中间可刊会徽(没有会徽的可空着),会徽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为四厘米,中间可刊会徽(没有会徽的可空着),会徽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印章的尺寸、样式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五)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
四、印章的名称、枚数、文字、字体
(一)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及刻制枚数,应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变动。
(二)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三)民族自治地区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四)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其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五)印章印文中的汉文,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五、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团体应将印章印模报民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于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的印章,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收缴。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动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民政部门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民政部门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民政部门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六、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对于收缴的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民政部门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通知批准刻制印章的公安部门备案。
八、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