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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建设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10:41  浏览:9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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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建设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

中国 法兰西共和国


中法联合声明 共同建设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法兰西共和国总统雅克·希拉克于2006年10月25日至28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会谈中,两国元首认为,1997年和2004年发表的中法联合声明是两国友好关系的指导原则和持久动力,两国决心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10年来,两国政治互信日益巩固,战略对话不断深入,经贸合作加速发展,文化交流更加活跃。中法文化年、青年交流等活动加深了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中法关系已经成为不同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友好合作的典范,其紧密性、示范性、战略性日益突出。两国元首对此深感满意。

  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作为负有重要国际责任的国家,中法建立长期稳定的双边关系,有利于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为此,两国元首一致同意在下列领域采取行动:

  一、政治

  (一)加强双边交往,扩大战略对话

  双方决定继续加强双边各层次交往。

  1、保持两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年度会晤机制,规划和指导双边关系发展方向并就重大国际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中方将认真研究法方关于建立两国政府联席会议机制的建议。

  2、实现议会交流机制化,加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领导人之间定期互访,并就议会外交、法规体系和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等问题举办研讨会。同时,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法国议会以及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与法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交流与合作。

  3、采取务实、有效的方式,使2006年至2007年举办的青年交流活动长期化,并不断丰富创新。

  4、通过2005年10月在武汉举行的中法地方政府合作高层论坛的后续工作,促进地方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论坛的第二次会议将于2007年在波尔多举行。

  5、中法战略对话频繁且卓有成效,有力促进了双方在重大战略问题上的沟通,推动了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的发展。双方同意,在已经就军控、防扩散和非洲等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果的协调的基础上,战略对话的议题可包括对非援助和发展等其他全球性问题。

  法方重申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加剧台海紧张和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举动,希望通过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中方对法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表示赞赏,并重申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二)促进多边主义,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双方重申,在地区和全球范围,特别是在联合国系统内坚持多边主义体系。双方认为,为增强联合国权威,提高联合国效率,对其进行改革仍是当务之急。双方重申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欢迎成立人权理事会,呼吁切实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希望根据双方一致赞同的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在武装冲突中加强对平民的保护。

  中法两国重申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并愿为此在国际组织,包括在联合国安理会中进行合作。

  双方欢迎2006年9月19日联合国大会开幕期间,由5个创始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联合国秘书长正式启动的“国际药品采购机制”。这一机制已获得国际社会大部分成员的原则支持,2006年2月在巴黎举行的相关会议获得成功即证明了这一点。中方认为这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并愿与包括法方在内的有关各方加强磋商。

  双方赞同加强联合国的作用,以改善国际环境管理。

  在经济方面,双方同意加强与有关多边经济磋商机制的联系。

  在文化方面,双方认为,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承认世界文化多元性和丰富性的道路上迈出的决定性一步。

  双方表示将保持经常性磋商,共同致力于解决国际危机,并重申,应努力建立可持续发展、和平与稳定、经济增长的国际秩序。

  双方高兴地看到,为解决地区危机,中法在安理会进行了密切合作。

  从进一步加强在这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出发,双方:

  1、对共同参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表示满意,希望黎巴嫩冲突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

  2、呼吁遵守安理会第1696号决议,同意共同努力,继续推动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并就此保持经常性密切接触;

  3、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宣布2006年10月9日进行了核试验表示严重关切,认为这一举动有悖于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有悖于国际社会加强国际防扩散体制的努力。双方支持安理会第1718号决议,敦促朝鲜恪守朝鲜半岛无核化承诺,希望有关各方坚持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问题,争取尽早重开六方会谈,引导形势向好的方向发展。双方同意继续密切协调,为早日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半岛和东北亚的和平稳定而共同努力。

  (三)为双方外交和领事机构的发展提供便利

  根据双边关系的发展需要,双方决定尽快实现中国在留尼汪和法国在沈阳设立领事机构,以进一步发展双边领事关系。

  双方同意为两国在对方首都建设新的使馆馆舍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作为法国公共机构的法国海外教育署将按照中方有关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北京法国国际学校的审批和注册手续,以使该校迁入新址,满足法国在华侨民不断增加的需求。

  二、中欧关系

  (一)进一步推动中欧伙伴关系

  双方愿意继续致力于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高兴地看到,2006年9月9日举行的中欧第九次领导人会晤取得成功,并宣布启动商签中欧伙伴合作协定的谈判。

  双方认为,欧盟应该根据欧盟与中国伙伴关系的发展得出正确结论,尤其是取消在目前形势下已不合时宜的对华军售禁令,尽快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双方认为,中欧应充分发挥现有经贸合作机制的作用,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通过平等对话和协商,妥善解决双边经贸关系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在人权领域的建设性对话

  中法两国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认为各国有义务在考虑到本国特殊性的前提下,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法方欢迎中国为早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积极准备。双方重申将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

  法方对中国政府表示将履行申奥承诺,为外国新闻机构的工作提供便利表示欢迎。

  双方欢迎中欧人权对话机制的建设性作用。为此,双方表示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以便加强合作和谅解。

  三、司法

  双方同意,在律师、法官和公证人培训交流取得成果的良好基础上,将法律合作纳入双方合作的有关各领域。两国还将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鉴于中方已经批准中法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法方承诺加速履行相关程序,以使协议尽快生效。双方同意启动双边引渡条约的谈判。

  四、安全

  根据两国警务合作协议,双方重申愿在打击非法移民、打击经济和金融领域的犯罪、打击毒品走私和有组织犯罪、打击恐怖主义以及执法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五、经济合作

  (一)开展长期的经济合作

  双方决定在战略对话的框架内,促进建立两国企业间真正的工业和技术伙伴关系,这一伙伴关系将超越传统的客户关系,其长远目标是,为了两国的经济和国民利益,建立持久的互利合作关系。

  (二)建立更紧密的工业和金融伙伴关系

  中法在2004年建立了密切的伙伴关系;2005年,两国又在战略对话框架下设立了由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和法国对外贸易部长级代表共同主持的相应分组,积极推进了双方在以下三个领域的合作:

  1、核能方面:双方将加强工业合作,包括在双方同意的领域开展合资、合营等形式的合作;

  2、航空和航天方面:2005年12月,温家宝总理访问法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作文件为两国建立紧密和堪称典范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开辟了道路;

  3、铁路方面:双方就扩大长期合作关系进行了磋商。

  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两国元首决定将战略性的交流扩大到以下七个领域:

  能源:核能、石油和电力;

  航空与航天:飞机、直升机和卫星;

  铁路;

  通信;

  金融服务:银行和保险;

  农业和食品加工;

  环境保护。

  此外,两国元首对两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之间增加交往表示满意。双方承诺继续支持两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

  双方将继续开展对话和建设性合作,进一步发展双边贸易和投资。

  六、人文

  2003年至2005年举办的中法文化年是两国关系史上的里程碑。双方对扩大文化交流的倡议感到高兴。

  (一)继续中法文化年的势头

  为继续中法文化年的势头,双方将分别在对方国家定期举办“中国艺术节”和“法中文化交流之春”活动。

  双方鼓励各自的文化中心与驻在国当地伙伴合作,向公众提供优质、普及性的文化项目,并将为对方文化中心在驻在国举办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继续积极探讨蓬皮杜国家艺术文化中心在中国上海设立分馆的可能性。

  (二)加强高等教育和科技合作

  双方同意优先进行大学合作与高等院校的留学生交流,以加强高水平科研合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如中法博士生学院项目的合作。

  双方认为,“中国-欧盟学生交流奖学金项目”对促进双方青年学生的交流与相互了解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支持在本国学习和教授对方语言,中方确定法语为中国高考选择科目。

  双方还愿意扩大在生命科学、空间技术、应用数学、信息科技和环保等领域的科技合作。双方将加速落实2004年10月签署的关于新生疾病的政府间协议,使用法国技术在武汉建立具有高安全性能的实验室。双方将通过在上海和香港建立的巴斯德研究所进行科技合作。

  (三)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博会合作

  双方同意,中法两国将利用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向世界展示其共同的文化创造与科技创新能力。因此,双方决定推动在上述领域的合作项目,并着重加强筹办工作的交流。本着同一精神,法国感谢中方将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的承诺,在北京奥运会期间给予法语应有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签字)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雅克·希拉克(签字)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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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口厅〔2011〕16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工作要点》已经2011年2月10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协同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实施“十二五”人口发展和事业发展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解决人口结构、分布问题,大力推进改革创新,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强化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一、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加快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

(一)继续做好综合改革的系统设计。加强高层倡导,强化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深化综合改革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加强国家、区域及省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政策的系统设计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各级综合改革的主攻方向和工作重点。加快建立部门联动、政策衔接、资源统筹、信息共享的体制机制。推动人口计生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办公厅牵头,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政策法规司、宣传教育司、科学技术服务司、人事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继续推动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六大机制的全面落实。围绕建立和完善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六大机制,加强综合改革与专项工作的融合共进。加快综合改革绩效评估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情况的督查评估,加强系统培训,确保综合改革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综合改革示范经验拓展。全面总结、提升和推广综合改革示范市重要改革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继续开展综合改革示范市创建活动,确定第三批综合改革示范市。发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创造力,鼓励各地本着“互补、共享、共赢”的原则探索基层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促进人口计生网络转型和创新发展,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实施,全面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

(四)进一步深化人口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研究。开展人口均衡型社会及完善人口政策研究和论证。加强人口因素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各类主体功能区的人口政策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等方面的研究。建设人口发展研究成果数据库。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学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将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推向全国,强化人口问题统筹协调的责任。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和体系,探索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的监测评估体系。修订完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核评估暨奖励办法(试行)》,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核评估的指标体系框架。(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

(六)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完成“金人工程”立项各阶段工作,指导省级开展相关配套工作。初步建立国家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实施定期更新,建立数据质量评测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人口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应用水平。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管理与应用,大力促进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均衡发展。探索开展人口信息与家庭发展服务双向互动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安全长效机制。(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积极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改革,改进相关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质量信得过活动,推动夯实基层统计工作。对基层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进行抽检,剖析统计工作的难点。开展“城乡人口和家庭变动状况抽样调查”,积极开展统计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

三、逐步完善政策,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水平

(八)做好逐步完善政策等相关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发展状况和人口计生工作基层基础情况,加强研究论证,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办公厅、宣传教育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认真贯彻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三项制度”,协调建立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组织好将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的工作。推动各地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法定奖励政策兑现问题。关心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困难。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的检查监督。  继续做好人口计生政策与新农保、扶贫开发、社会保障、教育赞助、老龄事业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加大各部门协调、倡导的力度,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做实做精生育关怀项目,启动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政策法规司、财务司牵头,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继续落实好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政策。协调组织实施西藏农牧区优生优育奖励政策。认真落实对口援疆、援藏各项政策措施。推动落实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内蒙古、广西、甘肃、宁夏等地政策措施,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继续支持贵州毕节试验区做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政策法规司、财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努力推进科技创新,扎实开展优生促进工程

(十一)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精心组织“十二五”国家重大科研立项申报,创造条件推进省级科研基地建设,推进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建设项目,加强部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培育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支持举办第六届中国生殖健康技术产品博览会。(科学技术服务司、财务司、办公厅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试点工作。认真总结首批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经验,启动第二批试点项目。普及优生科学知识,强化培训督导,确保科学规范组织实施,提高孕前优生人群覆盖率。以孕前预防为重点加强出生缺陷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探索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有效措施。做好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科学技术服务司、财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实现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进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八项服务职能,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启动“科技服务信息化工程”,加速实现科技管理服务信息化,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为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优质的服务。(财务司、科学技术服务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继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做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动态管理,推动创新发展。继续打造优质服务示范站,组织开展“科技大练兵”活动,实施“六千人才工程”和“拔尖人才计划”,加快技术骨干培养速度。认真做好再生育全程服务行动总结评估。推进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加强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2009年版)》产品使用情况督导。(科学技术服务司、人事司、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十五)继续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围绕实施“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中心任务,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突出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的主题,坚持正面宣传、系统策划,做好新闻宣传、社会倡导和对外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积极有利的社会氛围。以新闻宣传为突破口,调动系统内外各种宣传资源,形成人口计生宣传合力。加强与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的沟通合作,积极策划开展阶段性重点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及时研判、有效调控。加强培训,提高新闻发言人和网络通讯员的舆论引导能力。做好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教育工作。(宣传教育司牵头,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婚育观念转变。认真落实综合治理“五项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和重点地区区域协作,协调相关部门,加大相关立法和依法打击“两非”行为的力度。总结推广通过修订村规民约、切实保障计生女儿户、女童和妇女合法权益的成功经验,在相关惠民政策中体现对女孩家庭的照顾和倾斜,推动各部门、各地制定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社会政策法规。将“十二五”时期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任务分解到各省(区、市),争取在2010年的基础上再有所下降。(宣传教育司牵头,政策法规司、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开展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全面做好第四阶段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多种宣传手段,以“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为主题,提供优质的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适应群众多样化的公共文化需求,打造家庭人口文化系列宣传品。继续加强“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全面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继续加大对西藏及四省藏区的宣传倡导力度和人员培训工作。启动有关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的试点,认真组织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宣传教育司、人事司牵头,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机制,探索人口迁移分布管理有效途径

(十八)推动实现全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进一步加强省内基础工作,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坚持强基础、补短板、破难点,推动实现全国“一盘棋”目标。进一步加强省内基础工作,完善政策法规,推进部门综合治理。切实提升网络化协作水平,实现各省(区、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系统与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的对接,力争省际间协查信息反馈率达到80%以上。完善区域协作制度,建立健全层级监管体系,落实双向服务管理责任,力争各项服务管理绩效指标达到85%以上。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和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的工作指导和能力建设,举办新疆、藏区和基层干部培训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牵头,发展规划与信息司、人事司、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发挥试点城市体制创新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现居住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本地民生建设内容。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维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增强流动人口自我服务和管理能力,开展“爱在流动”大型公益行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财务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人口流动迁移政策和人口分布管理创新实践探索。深化人口迁移分布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研究,构建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合理分布的政策框架和指标体系,在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建立人口分布管理创新示范区,探索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分布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召开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国际研讨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国际合作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全面提升全员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水平。建立全员流动人口季报制度,调整优化流动人口统计报表,不断提升流动人口统计工作水平。完善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动态监测网络,启动边境、少数民族和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分布的动态监测试点,加强人口迁移分布决策支撑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二)继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期研究论证工作,抓紧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开展禁止“两非”行为行政立法有关研究论证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工作。根据2010年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继续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

(二十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和指南》,规范行政执法,完善层级监督,研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巩固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的成果,开展专项检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开展基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建立依法行政长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人口计生部门各内设机构行政执法的职责和任务。探索改进执法方式,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六五”普法宣传工作,制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六五”普法规划。(政策法规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及诚信计生工作。扎实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宣传推广示范村居的典型经验,开展第二批示范村(居)的评选工作。以指导修订村规民约为抓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组织开展部分省市“诚信计生”的检查评估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群众工作机制。(政策法规司、办公厅、人事司、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全国人口计生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加大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力度,重点治理重信重访和缠访、闹访问题。举办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干部培训班。进一步完善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工作。(办公厅、政策法规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二十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部署实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财务司牵头)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财务资产管理与审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继续深入推进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修订完善财务制度,科学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执行预算,落实精细化管理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项目预算资金的专项审计。进一步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财水平。(财务司负责)

九、大力推进“强基提质”工程,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

(二十八)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0—2020年)》(国人口党组[2010]69号),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继续认真抓好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青年干部的培养和交流,继续配合中央组织部做好选派干部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西藏、国家信访局挂职锻炼工作,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有关省(区、市)挂职锻炼。继续推进公务员职业发展体系和业绩记录工作,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做好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换届工作。(人事司牵头,机关党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局、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大干部培训教育力度。制定出台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10〕18号)的实施意见。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远程教育,继续大规模举办人口计生系统各类重点培训班,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实行培训班计划审批管理。加强人口计生领军人才培养,扎实做好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大力推进在职学历教育。认真做好司局级领导干部自主选学试点工作。(人事司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组织修改培训教材,继续举行生殖健康咨询师全国统考。建立一批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加强人口社工人才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好中华人口奖、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人事司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大力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继续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实施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改革,强化八项职能,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建立人口与家庭公共服务示范中心,开展“强基提质”工程学术研讨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人事司、科学技术服务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十二)增强在人口与发展相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认真做好出席国际会议等多边和双边活动,做好重要外宾的访华接待,积极参与国际人口领域重点和热点问题的对话和讨论。筹备并组织好中国—东盟人口与发展论坛、中印人口战略对话等国际研讨会议。深入推动人口领域南南、南北南合作,继续办好人口领域援外培训班。积极推动中国生殖健康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围绕“十二五”规划和政策完善,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国外人口动态研究和国际舆情跟踪。(国际合作司牵头)

(三十三)发挥国际合作项目的示范作用。组织实施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项目和中日技术合作新一轮家庭保健项目。执行好其他国际合作项目活动。发挥国际合作项目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推动国内工作中的前瞻性、探索性和示范性作用。高质量做好国外培训工作。(国际合作司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工作

 (三十四)大力开展“五型机关”建设。落实创建活动安排,将“创先争优”与业务工作和其他党建任务有机结合,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组织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组织纪念建党90周年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成立30周年系列活动,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机关党委、人事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全面推进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及时传达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认真落实基层党务公开。严格落实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巡视工作,做好调研和检查,重点开展对直属单位的巡视。加强作风建设,深化“阳光计生行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监督检查,针对实际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巡视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11年2月15日印发

建立“严打”长效机制初探

江西省修水县公安局 曾五一

自20世纪80年代初,党和国家提出“严打”方针并组织实施以来,“严打”作为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惩治犯罪,维护治安的一项长期刑事政策,伴随着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走过了20个春秋,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促进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功不可没,但每次“严打”斗争在取得短期性阶段效应后,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依然相当严峻。阶段性“严打”没有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20年来,“严打”的社会基础,“严打”的对象,“严打”的方式都发生有规律而跳跃变化,为了从根本上扭转社会治安,把“严打”作为一项长期的刑事政策,以江总书记“与时俱进”的思想为指导,建立严打的长效机制很有必要。
一、建立统一的“严打”思想理论体系
1983年的严打,是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据当时的社会治安状态的发展趋势提出来的,当时我国正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文革”十年沉积下来的社会矛盾凸显出来,刑事犯罪迅速飚升;90年代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经济阵痛带来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象洪峰一样逐年上涨,特别是首都北京连续发生4起抢劫银行杀人案,于是党中央96年4月又一次作出了“严打”的重大部署;世纪之初,随着改革的深入,旧的经济体制不断被打破,而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经济运行机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尚难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善,社会秩序混乱和有失规范现象比较严重,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引发刑事案件总量上升,危害增大。特别是在一些城市和乡村,恶势力称霸一方,作恶多端。有些地方的恶势力逐渐演变成为更具有破坏性和危害性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些黑恶势力甚至染指基层政权,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于是,在2001年4月,中央召开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部署“严打”整治,期望在两年内实现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的目标。
“严打”方针的提出,根植于计划经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政治上由人治转为法治,社会关系由封闭的社会转为开放的社会,联产承包首先松动了几千年沿袭下来的农民对田地的依附关系;政企分开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弱化了行政管理的凝聚力和控制力,单元楼群住宅兴起,淡化了居民互相约束监督的义务感,社区阵地控制能力大大削弱,原来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不灵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时刻把握社会治安的脉博,随其跳动而作相应的改变,并提前作出预测施以对策,因此,要求我们以一种科学的具有长期指导作用的思想理论作为指导我们进行严打的思想武器。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略,是“严打”的理论基础。另外,“宽严相济”、“双基原则”(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也是“严打”理论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立统一的“严打”法律体系
1983年,在原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这是国家权力机关第一次打严打的刑事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但在实质上,“严打”依政策进行,依两高一部的刑事政策进行,显得使“严打”失去了法律根据,依政策而不依法律,毕竟一个权宜之权,随着新《刑法》和《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已废弃了原有的两个“严打决定”,刑事法律更加规范统一。所以我们要以“依法治国”为“严打”的思想基础,就必须统一规范“严打”的法律体系。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严打”的对象显然是爆炸、杀人、抢劫、绑架及黑恶势力等严重刑事犯罪,但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战中都没有“重罪”与“轻罪”之分,因此,实事求是地建立“重罪”与“轻罪”理论,并施与相区别的刑事打击策略,是建立统一的“严打”刑事政策和法律体系的前提,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把“重罪”从《刑法》中分离出来,制订对其进行审判和科刑的“严厉”法律或重新对“两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在程序上、实体上区别严重刑事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
制订统一的“严打”刑事法律体系,就是把“严打”的刑事政策上升为体现全国人民意志的刑事法律,刑事政策的连续性毕竟没有刑事法律的连续性那样旷日持久;刑事政策的严肃性毕竟没有刑事法律的严肃性那样震慑有力,“什么问题突出就坚决解决什么问题,哪里问题严重就抓紧整治哪里”,毕竟是一种权宜之策,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被动措施,只有制订统一的“严打”法律体系,才能保证“严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建立统一的“严打”运行机制
“严打”不应是单一抓捕判杀,而是要强调整个社会的综合治理,在建立了统一的“严打”思想体系和法律体系之后,首要的问题就是要迅速建立统一的“严打”运行机制。
1、严打仍应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
三次“严打”为什么总是走不出“打不胜打”的怪圈?根源在于忽视了“打击犯罪并不能根治犯罪”的道理。犯罪率的涨落与国家、社会矛盾有关,而不是仅靠公安机关努力能遏制或通过“严打”达到理想控制犯罪的社会效果,任何作为外力的刑事法律和政策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区域内对犯罪发生作用,只有在消除或者至少减少社会矛盾与 社会结构中诸多致罪因素的提前下,“严打”才能发挥其预防犯罪的功能。
2、改变现在不适应“严打”的司法体制
纵观我国的三次“严打”,无非是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司法机关投入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但这些工作对司法机关而言,本来就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即使无有“严打”的提法,对严重刑事犯罪,司法机关也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依法从严、从重。为了真正做到“严打”,就应改革现有不适应“严打”的司法体制,现在在司法体系中,“严打机构”是临时的,应建立长效的、完备的“严打”司法体系,如在公安机关建立“重案刑侦队”,检察机关另设“重案检控部门”,法院建立“严重刑事犯罪审判庭”等等。
3、进一步落实专案督办制度
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单位要落实专门力量,做到专案专办,在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的基础上,由领导逐级挂帅、督办,掌握进展,落实措施,动用各种侦查手段力求除恶务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