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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58:01  浏览:8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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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方便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官员、加注政府公务或免费的普通护照,通过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 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第三条 缔约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有权缩短或终止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由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执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如采取这一措施,至少须提前七十二小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五条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失效。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在达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阿尼斯·伊斯拉姆·马赫穆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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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救灾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把救灾款管理使用好,根据中办发[1983]53号文件转发的《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纪要》中关于改革救灾款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救灾工作要认真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首先是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发动群众互助互济,自力更生战胜灾荒。对于灾情重、家底薄、又没有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很差的严重困难灾民,国家给予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二、救灾款是国家帮助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灾民解决生活困难的专款,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贫瘠地区、山老区和连年灾区灾民的吃饭困难,并适当解决其穿衣、治病和因灾造成的住房方面的困难。
三、救灾款的使用办法如下:
1、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所需的救济费,可一次核销,无偿救济。
2、灾害稳定后发放的救灾款,在主要用于并切实安排好灾民生活的前提下,可适当用一部分救灾款,帮助有因难且应当救济的灾民开展工副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和家庭饲养业等,使其增加收入,提高抗灾能力。
3、对灾民困难户的救济,要因户制宜,区别对待。对由于各种正当原因造成的家底薄、困难大,又没有偿还能力的孤老孤残困难户,仍实行无偿救济;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但有一定的自救能力的,符合贷款条件的由银行帮助解决部分生活贷款,不够贷款条件的,可用救济款实行无
息有偿,定期收回的办法给以扶持;对虽因灾造成一定困难,但有自救能力的要自力更生解决,不予救济。
四、申请和发放救灾款
遇到一般自然灾害,要通过发动群众开展自救,自力更生解决困难。遇到严重自然灾害,在实事求是的核实灾情,发动群众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充分发挥社员自己和社、队集体生产自救的基础上,仍有困难时,可由灾区政府向上一级政府实事求是的写出申请救灾款的报告,上级政府依
据报告及调查掌握的情况和财力可能考虑拨款。
向下发放救灾款,首先要把灾情和灾民生产自救能力搞清楚;第二,把救济的对象搞准确;第三,具体发放要走好群众路线,严格审批手续。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款专帐,公社(乡)、大队(村)要建立分户明细帐,无偿救济和有偿借款要分别记帐。发救灾款要经集体研究,不得个人批条子。对违反救灾款使用原则和不符合手续要求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如强令执行,财会人员可向上级揭发控告。
六、使用无息有偿借款时,社、队、户三方要签定合同,规定使用办法,还款期限一般一、二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借款收回后,以扶贫互济金科目在农业银行开立专户,不要与救灾款、民政事业费混淆。该款由县(市)管理使用,不再上缴。也可留一少部分归公社(乡)扶贫使用。


七、在救灾工作中,可直接把一部分救灾款用于扶贫。即在切实安排好灾民生活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救灾款帮助灾民困难户发展工副业生产;把无息有偿定期收回的救灾款转为救灾、扶贫基金,有灾救灾,无灾用于扶贫。
八、改革救灾款使用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试点,总结经验。财政、银行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救灾款管好用好。
九、在救灾工作中,要加强对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救灾款是党和政府发给灾民的救命款,贪污、挪用救灾款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对贪污、挪用救灾款的,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各地在实施本暂行办法的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一些必要的具体规定。



1983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