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54:29 浏览: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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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 通 部 明 传 电 报
发往 签批
地址 盖章
等级 特急 交公路发明电(200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来,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暴发了大规模的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我国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点状暴发了疫情,形势十分严峻。为坚决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各项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控制禽流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禽流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防控禽流感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为加强对交通行业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领导,部决定成立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到 “一个坚持、三个确保”,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传播,确保交通畅通,确保防治禽流感的应急物资的运输。
三、做好出入境汽车运输的检查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动物检疫等有关部门,做好出入境运输中的防疫检查工作,防止疫区禽类产品的进入,加强对来自境外疫区运输工具的消毒。
四、做好疫情发生地区的交通防疫工作。一旦在局部地区发现禽流感疫情,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疫区的隔离和对来自疫区的营运车辆的消毒工作,确保禽流感疫情的不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传播。
五、严禁运输易感染活禽进出疫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疫区。各货运企业不得运输易感染活禽进出疫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疫区,各客运企业、客运站要加强对旅客携带、托运的物品的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乘车船出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一旦发现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要立即暂扣并请动物检疫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搞好疫情监测工作。港口、客货运输站场等相关单位要为动物检疫部门设立疫情监测点提供方便,并配合其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发现禽流感疫情,要立即向动物检疫、卫生检疫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防疫部门做好对随车人员、动物的隔离、检查等工作。
七、确保信息畅通。对已经防疫部门确定为禽流感的疫点或疫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直至交通部,其他重要情况随时报送,确保信息畅通。
八、确保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疫情,必须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交通畅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破坏公路、阻断正常运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非疫区间健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流通。
九、做好紧急物资运输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充足运力,加强调度指挥,确保防治禽流感的各种医疗设备、药品的及时、快速运输,保障疫情发生地区人民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为防治禽流感疫情和维护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十、制订应急预案。尚未发生疫情的省区(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港口和运输站场,应结合禽流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订禽流感应急预案,确保发现疫情时反映迅速,措施有力,防控及时。
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65292723,65292722,传真:65292780。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迅速将防治禽流感工作值班电话、联系人以传真形式报送部防控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7〕2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永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永州旅游支柱产业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工作。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全市11个县区人民政府和金洞、回龙圩管理区。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政府领导重视:
(一)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旅游产业优先发展的定位,将旅游业发展列入政府工作计划;
(二)有旅游发展工作协调机构,专题研究旅游产业发展工作,政府专门召开旅游发展工作会议,制定加快本地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重视旅游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旅游管理机构健全;
(四)加大对旅游产业发展的导向性投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能满足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旅游发展业绩:
(一)旅游总接待人次和旅游总收入全市排位;
(二)旅游总接待人次和旅游总收入增长幅度。
第六条 旅游科学规划:
(一)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旅游资源开发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近、中、远期开发目标明确,编制本地旅游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旅游发展规划体系;
(三)主要旅游区(点)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专项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 旅游产品建设:
(一)完善旅游产品结构,加快特色专项产品开发,树立精品旅游品牌;
(二)积极指导旅游区(点)开展创建等级旅游区(点)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作,不断提高旅游区(点)的档次;
(三)加强旅游区(点)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突出游客中心、旅游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等建设。
(四)开展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工作,提高饭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资本运作,着力做好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在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和吸引投资主体参与旅游业的开发与经营。
第八条 旅游宣传促销:
(一)创新宣传促销手段,持续培育旅游市场,制定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精心策划旅游主题活动,高度重视总体策划和形象传播在旅游宣传促销中的作用;
(三)注重调动企业和媒体的积极性,积极参加国家、省、市旅游局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
(四)开展黄金周国内旅游专题促销活动。
(五)严格执行旅游统计、旅游财务和黄金周旅游信息制度;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各项考核内容都应有原始资料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考核过程中一经发现虚假行为,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自下而上、分类归总为主,专项与综合、日常管理与年终考核、统计上报与实际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考核程序为:
(一)听取旅游产业发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对照《永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进行评分;
(五)其他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市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考核时间为次年元月至二月。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对照考核内容要求和《永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先进行自评打分,并向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报送书面自评材料,由市旅游外事侨务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区场进行检查核审。不上报有关资料者视为放弃考核。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依据年度考核得分评选6个先进县区(管理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设专项旅游产业发展奖,表彰和奖励旅游产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后发县区。
第十七条 出现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或2次以上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实行评先“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根据本方法制定《永州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4]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种类
(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等;
(二)会计核算基本制度;
(三)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四)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二、报送时间
(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
(二)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
三、报送单位和对象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城乡信用合作社县级以上(含)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