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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43:50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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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

商改发[2003]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

  自199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原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过几年的工作,成品油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根据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由原国家经贸委划入商务部。由于行政主体发生变化,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改由商务部印制和发放。同时,为使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在成品油市场监管中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需尽快在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交换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结合2003年度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核,统一更换本地区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商务部门将审核意见连同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上报商务部,申请换发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申领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直接向商务部申请更换经营批准证书。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将证书更换事宜通知所在省市的专项用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根据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2004年6月30日以后,原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不再作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据。
  
  二、关于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
  
  为严格成品油市场管理,打击无证经营和偷逃税收行为,结合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更换,自2004年初开始,在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
  
  (一)对2003年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在更换经营批准证书后,由商务部将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证书号码)提供给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日后新增、撤销成品油批发企业或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也将随时向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通报。
  
  (二)对2003年年审合格的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在更换经营批准证书后,由省级商务部门将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证书号码)提供给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日后新增、撤销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企业或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各地商务部门也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通报。
  
  (三)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时提请商务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各地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要在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密切协作,各负其责,稳步实现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由集中整治向正常管理的转变,使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章)
工商总局(章)
税务总局(章)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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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7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公告[2001]17号)


为便于进口货物收货人及相关当事人事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中国海关自2001年12月11日起实施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海关对其将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二、申请人应向直属海关提出对其将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的申请,并说明申请理由。
三、申请人申请原产地预确定应当填写《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产品说明书等;
2.出口国(地区)或者货物原产地的有关机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认定证明;
3.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价格、产地等情况的资料;
4.进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加工地点和加工增值等情况的资料。
(三)进口货物交易情况的文件资料,如:进口合同、意向书、询价和报价单、发票等;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因申请人提交文件资料不完备影响海关进行原产地预确定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海关的要求进行补正。
四、海关应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的150天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作出对有关货物原产地的预确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五、在预确定决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和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海关作出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在全关境范围内持续有效。
对符合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进口货物,海关依预确定决定认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并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和执行反倾销、反补贴、进口保障等措施。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所做的预确定即行失效:
(一)预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的;
(二)司法或行政复议程序对预确定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不同决定的。
预确定决定如因上述第(一)项原因而失效,对原依据预确定决定已经实施的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无溯及力。
七、货物实际进口时的有关情况与申请预确定时提供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预确定决定不适用于该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予以认定。
八、申请人对于海关的原产地预确定决定不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对海关根据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对实际进口的货物所做的原产地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申请人对提供的用于原产地预确定的资料要求保密的,应在提交时申明,海关予以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予公开披露,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附件: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样式)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样式)
申请人名称: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没有注册的填“无”)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商品名称(中、英文):
商品《海关税则》号列:
已知的即将进口的商品价格与数量/重量:
进口商品详细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成份、加工工序、具体制造过程等):
进口商品主要原材料或零配件的名称、税号、价格及原产地:


其他补充说明:
进口计划(拟进口日期、口岸等):
随附资料清单:
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及理由:
申请人声明: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申请人(章)日期:提交人: 海关受理部门(印章):接受日期: 年 月 日签收人:申请书编号: 关〔 〕第 号
注:
1.申请原产地预确定应遵照海关有关公告内容进行;
2.本申请书一式3份(随附资料两套)。海关受理后留存2份,1份退申请人;
3.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和海关签章方为有效。


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科委、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宁波市科委、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本)》、《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甬政[19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管理和指导。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技术市场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委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技术市场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其管理工作;
  3、负责技术市场综合统计分析,提供技术市场信息;
  4、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技术贸易活动。

  第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原则上按属地管辖原则,实行一次性登记,特殊情况,县、市(区)管辖的合同可报宁波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

  第七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有关规定,从法律及技术两方面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应当核定技术性收入并发给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不予认定登记。当事人对不予登记的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

  各级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认定,严格区分技术贸易与非技术贸易。在核定技术性收入时,要扣除非技术性收入。

  第八条 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中专及相当学历、具备较广泛的专业知识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并经省或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对成绩合格者,由省或国家科技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九条 科技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后,在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业余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条 "四技"业务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的行为。它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2、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它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

  3、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4、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问题的行为。其中,技术经纪机构、技术经纪人及其它单位或个人,为促进技术贸易双方成交进行联系、介绍活动,并为履行技术合同提供服务而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为技术性收入。

  第十一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否则,不予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 根据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的规定,对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实行资信等级管理制度,资信等级及考核标准根据《浙江省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三、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四技"收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四技"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未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四技"收入,不得享受国家的关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在审核"四技"业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通过书面意见要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重新进行认定。税务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进行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可以从技术贸易所取得的纯收入中,按照技术难度、规模大小和获利程度提取10-30%的酬金,奖励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职工技协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上独立核算的、从事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经济组织。职工技协的"四技"收入仍按甬税[1994]547号执行,具体如下:

  职工技协有偿技术贸易的收入一律按项目办理利润分配。

  1、支付项目协作实施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包括物资和能源消耗、设备折旧租赁费、交通运输费、差旅费、外协等费用和营业税金)。

  2、在支付直接费用后的营业收入中,根据市物价局规定,按4%的比例计提团体会费,上交给上级职工技协组织。

  3、在支付直接费用后的收入中,经上级职工技协审核批准,按50%计提酬劳费,分配给参加技协活动的有关人员。酬劳费和团体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

  4、项目奖励费按经营利润减去管理费用后的20%计提,并计入管理费用。(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5、在扣除上述几项费用后,应提取不少于10%的盈余公积金,用于发展职工技协事业,盈余公积金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提取不高于盈余公积金的公益金,可用于集体福利。同级工会在征得职工技协组织同意,也可适当拨给工会,以补充工会经费不足。

  以上第2、3点计提的酬劳费和团体会员费可作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从事"四技"业务要求免征营业税的,须持技术合同文本,先到各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办理免税手续。
纳税人的一件技术合同文本免征营业税款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宁波市地税局审批。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免征营业税的,应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由市科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市科委认定证明,经市地税局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但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技术转让免税时,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以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市科委的认定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办理"四技"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每季度办理一次,于该季结束前15日内把如下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关于要求"四技"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报告》;

  (2)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

  (3)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签发的《技术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4)《技术贸易合同免税通知单》。

  第二十条 "四技"业务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每年办理一次,于每年年终了后45天内把如下各有关资料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

  (1)"四技"收入减免所得税审批表;

  (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

  (3)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贸易合同免税通知单》复印件。


四、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撤销登记证明,并对当事人处以一定的罚款;对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税收减免的除按规定补交税款外,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