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1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各民族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利用疫(菌)苗有计划地对特定人群实施预防接种,提高免疫水平,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条 自治州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和计划免疫保偿制度。
第四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儿童计划免疫规划,并保障实施。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儿童计划免疫责任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
第八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疫(菌)苗的逐级订购、分发、运输、冷链管理以及儿童计划免疫考核评价等项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部门的计划免疫专(兼)职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本责任区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财政、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民政、民族宗教、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三章 计划免疫实施
第十一条 计划免疫疫(菌)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混合制济、卡介苗、破伤风类毒素、乙型肝炎疫苗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疫(菌)苗种类。
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决定增加计划免疫疫(菌)苗的种类。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传染病流行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强化或应急预防接种措施。
第十二条 儿童计划免疫必须使用由国家批准生产、卫生防疫机构逐级按期供应、在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效价的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国家计划免疫生物制品。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对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运输、储藏、保管、领发,并对接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开展人群免疫水平监测,进行予测预报。
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接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进行预防接种,保证接种质量,如实填写接种证并签定保偿合同书。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自治州境内的适龄儿童(包括无常住户口、居住达三个月以上的儿童),除患禁忌症者外,都必须按本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户(含暂住人口申报户口)、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和保偿合同书。无接种证、保偿合同书或未按规定进行全程免疫接种的儿童,责成其父母或监护人限期到所属计划免疫责任区为儿童补种疫苗,并取得预防
接种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育龄妇女应当接种破伤风类毒素,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医疗保健机构的破伤风类毒素接种证明,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补种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儿童计划免疫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划拨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明,应与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签订保偿合同,交纳保偿金。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收取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部门批准。
儿童计划免疫经费和计划免疫保偿金,要设立专项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处理及发病赔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故和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鉴定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计划免疫中出现的各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故以及有争议的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鉴定确诊工作。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作为处理和赔偿依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鉴定证明。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辖区卫生防疫机构。
第二十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对发生的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有争议不能确诊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小组进行调查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小组重新鉴定,上一级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确诊为相应传染病的,按照保偿合同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级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
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外,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开展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
(三)违反计划免疫技术规程,弄虚作假,业务指导失误造成预防接种事故或失败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菌)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五)挪用、贪污儿童计划免疫经费和保偿金的;
(六)个体行医人员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
第二十三条 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以及其他计划免疫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并限期接种。
第二十四条 非法经营儿童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颁发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即没收其生物制品以及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出售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机关单位非法经营计划免
疫生物制品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时,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因经费原因工作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政府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7年7月30日
全国人民都被忽悠了——李庄与邓玉娇案的利益分析
龙城飞将
全国许多人关心、支持李庄、邓玉娇案,他们不断地从法律规定、法理等各方面为这两个人进行辩护,出人意料的是这两个在全国舆论看来是冤枉的当事人却没有按照人们所预想的路径决定自己的行动,他们选择了人们不认为应当选择的路径。趾高气昂、不可一世的大律师李庄选择了认罪伏法,弄得辩护律师手足无措,另有一些律师却为了他去表演“眨眼睛”的行为艺术。巴东有司判决弱女子邓玉娇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他人定罪,当律师免费要为其伸张正义时,她及她的家人选择了辞退律师,不上诉的路径。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善良的、主张正义的人们对这两个案件仍不释怀,仍在孜孜不倦地探讨着法律上的正义。
真是皇帝不急太监急,人家当事人都这样做了,其他人吃饱饭没事干还关心这两个案件做啥?
李庄与邓玉娇为什么选择人们看来是悖于常理的路径?
人们所做的一切,都与其动机有关。中国有句老话,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马克思说过,人们所做的一切,都与其利益有关。如果把这两个的利益取向分析清楚了,对他们的选择就不觉得奇怪了。
先说李庄,从网上披露的材料来看,若他“顽抗到底”,应当是没有什么理由给他定罪的,至少是难以定罪。正如一些为他而“殉情”去表演行为艺术的律师们所言,“眨眼睛”怎能给一个如日中天的大律师定罪?毕竟他的案子透明度已经很高了,有司即使想做些手脚也不容易。
再看邓玉娇案。大家知道,谁也不想担一个被有司判决为“有罪”的名义。如果她上诉,在全国的舆论面前,案子不至于翻不过来,不至于继续定她那个故意伤害又有自首情节,很可能如许多网友的观点一样,会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邓玉娇可能会得到为民除害的人民英雄的光荣结局。
当公权力和社会舆论介入的时候,人们看到的往往是社会的正义,而且是应然情况下的完美正义和社会的利益,看到的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但当事人却有自己的小算盘,有他的个人利益。他或她在权衡时一定是将社会的正义、社会的利益也个人实际需要的正义、个人的利益作一番权衡,在依法进行审理和个人利益有冲突时会作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换句话说,就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
所以,李庄认罪伏法背后的利益驱动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由李庄的行为我们可以推测出,他一定是有什么更大的问题被有司抓到了狐狸的尾巴,若在伪证案上配合,有司就不揪其大问题。若不配合,就会揪出其更大的问题,他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但邓玉娇不上诉的利益驱动已经是十分明显了,地方有司一定在判决之前与她及她的家人做过沟通,承诺给她电视台这份在别人艳羡的工作。设身处地地想一下,如果其他人处在邓玉娇的地位,大部分人会选择这条路径,而为了坚持真理而不要这份工作的选择机率则非常小。
所以,从社会的正义与法律的规定方面来看,李庄似乎判不了他的罪,邓玉娇应当是无罪释放而且是英雄,但他们俩人都选择了对自己最有利最实惠的路径。
从这个角度是,这两个案件是李庄和邓玉娇忽悠了全国人民。不过,毕竟这是法制的进步,而且,我们也没有理由要求他们俩人为了社会的法治与正义牺牲个人当前的利益。
2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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