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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46:56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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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等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9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行、人民检察院:
近两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全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截止到1995年2月底,全国股份有限公司已有6,000余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共293家,市价总额3,200余亿元人民币,全国各类证券公司91家,证券营业部1,733家,各类证券代办网点6,000余家,从业人员8万余人。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各项管理监督制度尚不健全,相应的立法还不完善、证券监管工作以及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还比较薄弱,近一时期证券市场犯罪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证券从业人员的犯罪现象较为严重。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股票、保证金或单位资金炒作股票以及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犯罪数额大、影响面广、犯罪手段高智能化、隐蔽性强、危害极大,因此对这一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证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防范机制。
各地证券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从严审批证券经营机构,对不合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有的要撤并,有的要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才准营业。特别要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外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和规范,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稽核;要健全证券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严禁兼职、串岗;要加强证券经营机构各级经理人员的工作责任,逐项落实到人;对证券经营机构中的关键岗位(如电脑程序员、报单员、场内交易员)应从制度上、技术上确保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施;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在帐户、资金和操作人员等方面彻底分开;要积极组织专家改进证券市场电脑管理系统,提高其安全性,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电脑作案;对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由国家证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将证券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管理,严格录用、培训、考核、监督制度,对上岗人员一律应进行岗前培训,同时有计划地开展在职培训,对业务能力和遵规守法知识达不到基本标准和要求的不得上岗;对于因违法违纪被正式除名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证券从业人员,任何证券经营机构都不得再予录用。
二、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增强法律威慑力。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查办证券从业人员的犯罪案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大案要案,要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对已经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要及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检察干警有关金融、证券等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工作,银行、证券部门开办的业务培训班,可商请检察干警参加学习,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各级人民检察院、证券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之间要加强配合和协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有关案件情况和证券市场信息,坚决杜绝有案不报和内部消化的现象,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打击证券违法行为。
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场内交易员的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派驻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员处于相当重要的业务岗位,对客户利益影响较大,是某些人特别是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的对象。为此,必须严格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要配合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实施,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纪律,增设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人员,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管理。要把遵规守法教育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完善。对于培训和考试制度要严格执行,不能走过场或只重视业务技能方面,而忽视或放松遵规守法方面的教育。对行为不正、有劣迹、职业道德差的人员,以及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为场内交易员。对已成为场内交易员者,证券交易所和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要经常进行检查、考核。对有问题人员要给予教育和处罚,对问题严重的要撤销资格,罚出场外,并永远不再录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查处工作。
四、加强对从事证券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证券监管工作。证券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审批从事证券业会计师、律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从业资格,要加强对其业务活动的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违反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行为以及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公开处罚。
五、加强证券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
各级证券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同各级司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要督促各证券经营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人生观教育和金融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其廉洁守法,敬业奉公、爱国家、爱集体、爱人民的社会主义思想精神风貌。
六、加强证券市场理论研究和实际调查工作,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各级人民检察院、证券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应相互配合,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犯罪行为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调查,针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业特点和突出问题,向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出有关制订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建议,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对违法犯罪的证券从业人员的处罚有法有据并具可操作性;切实促进证券法制建设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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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1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家坤副主任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努力推进人大制度建设和依法治省进程,积极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要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和改进立法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关于对治理公路“三乱”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治理公路“三乱”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连续发生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路拦车检查的问题,严重地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公路检查站、治理公路
“三乱”的通知》(工商公字〔1995〕第100号)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工商形象,决定对治理公路“三乱”开展执法监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近期要把开展治理公路“三乱”的执法监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塑造工商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检查内容
对近一年来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案件,认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查处走私汽车、摩托车的案件。
(一)查清领取和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数量。
(二)检查签发的《证明书》和有关法律文书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检查没收的走私车是否销售给指定部门,销售款是否上交财政,是否对查获的走私车辆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一律没收,有无只罚款不没收,违反规定签发《证明书》的情况。
(四)检查查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案件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三、组织检查方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由局领导挂帅,纪检监察、公平交易、法制等部门参加的执法监察组织。
首先全面自查自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5月份要自下而上地开展以治理公路“三乱”为内容的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中查出的问题,要综合归纳,进行登记,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其次,根据本地情况,可组成若干小组,对易发生问题的地区、单位进行抽查、检
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将组织5个执法监察工作组,分赴易发生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阅资料。
四、处理办法
在执法监察中,对已自查自纠的问题,一般不予追究;对有意隐瞒,没有自查的,要从严查处。
对于擅自上路设卡和擅自上路栏车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6月5日前,将治理公路“三乱”执法监察的情况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