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说明
——1982年12月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杨尚昆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现在,我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根据决议(草案)的规定,初步计算,六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约为3000人。
现在规定的这个名额,比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减少约500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怎样进一步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全国各族人民都很关心的问题。在全国人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过程中,许多人,其中包括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适当减少代表名额。这个意见是可取的。当然,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也不宜太少,太少了不足以体现应有的代表性。因此,经常务委员会研究,建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约为3000人。
(二)关于代表名额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8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农村按人口每104万人选代表1人,市镇按人口每13万人选代表1人。农村和市镇的人口统计,以1982年7月1日全国人口普查的数字为准。
为了使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照以往的做法,在代表名额分配上给以必要的照顾。因此,决议(草案)规定: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这就保证了人口特少的青海省和西藏、宁夏两个自治区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台湾省暂时按五届全国人大台湾省代表的人数选代表13人,其余按人口比例应选代表的名额予以保留。这体现了全国人民对台湾省同胞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与全国各族人民一起,共同管理国家大事的亲切关怀和衷心期望。
我国的人民武装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代表名额不按人口计算。决议(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比五届的名额有所减少。
我国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7%,对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应有适当的照顾。决议(草案)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这一比例,比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提高约一倍。决议(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为此,对人口特少的民族各增加1个代表名额,分配给其所在的省、自治区。这就保证了每1个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自己的代表。这些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展我国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集中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归国华侨代表仍保持五届人大的人数,规定为35名,其名额包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人口比例应选代表的名额中。
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决议(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这一规定是必要的。
(三)关于选举代表的时间
五届全国人大到1983年2月任期届满,关于六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考虑到根据这次大会通过的宪法和关于修改选举法、组织法的决议进行选举工作,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决议(草案)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在1983年4月底以前完成。这样,各选举单位就可以有必要的时间进行准备,搞好选举工作。因此,五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也需相应地延长至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为止。
(四)关于选举代表的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将在今冬明春届满,为了保持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一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应在1983年4月底以前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台湾省应选的13名代表,仍参照五届人大的做法,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来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归国华侨中的代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全国各少数民族应选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对于需要由全国作统一安排的代表候选人,按照以往的做法,仍由中共中央同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共同协商,作为建议,推荐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各选举单位在选举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要注意尽可能地减少代表的兼职,除极少数确有工作需要的以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不要同时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各位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任务、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正在和将会鼓舞全国人民胜利前进。做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对进一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实施新宪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有重要的意义。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草案),已经印发给各位代表,请大会连同这个说明一并审议。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
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的现象,切实防止发生重责任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推进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人口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制定本规范。
一、民主管理
(一)建立健全村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经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聘任,可兼任协会秘书长。各村民小组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等。村计划生育协会按照章程建立会员小组,聘任协会会长、秘书长和会员小组长。
村计划生育组织机构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村的实际,提出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选聘村计生专(兼)职干部。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专干,应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的程序确定;不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管乡聘村用"的村专(兼)职干部,乡(镇)选聘时应以适当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或育龄妇女小组长等,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各村民小组多数育龄群众的意见提名,由村民委员会聘任。
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提名、聘任为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及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秘书长,以及各村民小组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和协会会员小组长等。
(三)制定章程公约。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或在村民自治章程中单设计划生育一章。章程公约的主要内容有:村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村民委员会以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事项及程序,村实施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措施,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等。章程公约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简明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或修改章程公约的基本程序是:宣传发动群众,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征求村计划生育协会以及广大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报乡级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级政府备案。
(四)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的地区应分类指导,按需组织实施合同管理。
首先,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提出本村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对象户名单。然后,有针对性地草拟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违法增加群众的义务;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设定违法收费和罚款的条款;明确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最后,由对象户与村民委员会自愿签订。
(五)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建设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开展规模较大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落实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事项可"一事一议"。
计划生育重大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对需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或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六)评议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对象(户)。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特别扶助制度以及各类计划生育帮扶、救助工作的对象、项目户等,应根据政策或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群众评议。
具体程序是:公开、深入地宣传有关政策或项目,让广大群众充分知晓;群众根据要求和本人(户)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或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按要求组织部分有代表性的群众进行资格评议,对群众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评议意见提出审议意见;将审议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期满,及时将符合项目或政策要求的对象(户)以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送乡级政府有关办事机构。对提出申请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反馈情况并说明原因。
(七)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因地制宜设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及协会会员之家。协助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以及新农村文明风尚的宣传,协助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以及生殖健康服务;根据本村的经济情况、多数育龄群众的需要以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情况,自主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并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重点帮扶。
应主动了解本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需要,依靠村计划生育协会,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为载体,自主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多方筹集经费,开展帮扶活动。以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或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等为单位,民主讨论决定重点帮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制定适当激励措施,增强村民小组、育龄妇女小组、协会会员小组等的凝聚力,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民主监督
(八)公开计划生育事务。凡是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要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规则与程序,以及工作纪律和维权举报电话等内容要长期公开;本村再生育申报、生育、违法生育处理、奖励和扶助制度落实等情况要定期公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中要有一定的版面,用于公开计划生育事项,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村务公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拟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同意;村民委员会确定公开的事项、时间及方式;最后,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实施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九)应答群众计划生育投诉和质询。村设立意见箱或计划生育意见箱。村民对村级计划生育事务以及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村计划生育协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投诉和质询。
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应及时做好群众投诉、质询登记,做好调查研究,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对群众的投诉或质询,村民委员会能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并由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向群众反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在10日内向群众作出解释,并对将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时限。对涉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向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每季度统计分析一次本村群众的投诉、质询情况,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十)民主评议村计划生育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村民委员会和村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计划生育事务公开、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评议工作在乡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以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可根据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其结果作为乡级政府对村计划生育工作评价的主要依据。
(十一)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协会广泛参与村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呼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计划生育协会应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等多种渠道了解,并及时反映群众的需求和意见。
(十二)依法追究决策责任。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村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不称职的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撤换。
附件: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内容和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