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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53:27  浏览:8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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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部


化工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实施细则
化学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化工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提高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三条 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四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
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
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
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二章 工法的编写
第五条 企业主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工法的领导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的年度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
第七条 工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一)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二)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三)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四)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五)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
(六)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七)劳动组织及安全:说明本工法所需工种构成、人员数量、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八)质量要求: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立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九)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效果。一项工法的形成,至少须有一个应用实例。
按上述内容编写的工法,应当层次分明,文字简练,数据准确,其深度能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三章 部级工法的申报
第八条 申报部级工法的条件:
(一)获得企业级工法(附企业工法公布文件);
(二)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专门鉴定、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且技术难度较大(附技术鉴定证书);
(三)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附证明材料);
(四)整体技术和装备基本立足于国内,对指导施工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五)编写内容符合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第九条 企业申报部级工法应当填写《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见附件)、并写明推荐意见和顺序。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对本地区所属化工建筑施工企业上报的部级工法申报资料,应签署推荐意见并排列出推荐顺序,连同有关资料一起送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
部直属建筑施工企业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负责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部级工法,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法资料。申报的工法资料的文字部分一律用16开纸打印,在左侧装订成册。工法资料册要装封面和封底或用资料夹。要注明企业编号、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工法资料中的图纸和表格折成16开大小并与文字材料装成一册。
(二)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化学工业部工法申报表是审定部级工法的重要依据。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按要求详细如实填写。获得专利的关键技术,应在“关键技术和保密点”栏内注明专利号。
申报表应当包括下列附件:
1.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
2.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
3.工程应用证明;
4.经济效益证明;
5.关键技术获科技成果奖励的证明。
(三)可附多侧面反映工法实施情况的图片(照片)、录相片等其他见证材料,并注以简要文字说明。
第十二条 申报的工法资料,申报书包括图表等一式五份,其他见证材料,图片(照片)、录相片等只附一套。
第十三条 部级工法评选,每年进行一次。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预评工作应提前完成。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部级工法有关资料的同时,应向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交申报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前对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申报资料没有装订成册的;
(三)不提供工法关键技术的技术鉴定证书和效益证明资料的;
(四)申报书及工法资料没有打印或铅印的;
(五)申报书未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和推荐顺序的。

第四章 部级工法的审定与公布
第十六条 对申报的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审意见,报化学工业部批准。对个别专业性强的工法,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定。审定工法,应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
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综合评定工法等级。
第十七条 部级工法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部级工法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参加,部级工法须有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经评审认定的化学工业部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公布。

第五章 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工法的基本知识和已实行工法企业的典型经验。化学工业部工法评选办公室定期组织发布工法内容提要、出版部级工法汇编,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学习工法,并在工程中加以应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编制推广应用各级工法的计划,并在采用过程中对原工法进行补充和提高。工法可作为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标书文件中直接采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总结工法的应用成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注意技术跟踪,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工法在应用中的改进,及时对各级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保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六章 工法的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单位应当把企业实行工法的效果,作为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要把工法作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企业,应予优先考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获得各级工法的数量(重点是获得
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的数量),推广应用工法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经评选认定的化学工业部部级工法由化学工业部授予部级工法证书,对部级工法主要完成人,由化学工业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业绩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应按工法等级考虑优先或破格晋升;对获得国家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人民币3000元,获得省(部)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人民币15
00元,获得企业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人民币500元。对工法的管理与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者,也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将在部级工法评选的基础上根据工法达到的水平,按国家级工法的评选条件,择优向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二十六条 工法的开发、编写、审定等费用应从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支出。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职工对工法技术的发明创造和提出的“诀窍,绝招”,应受到保护。企业在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各级评委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二十八条 化工建筑施工企业开发编写的工法,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号《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条件由工法的知识产权所有单位与需用单位直接商定。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尽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
,可分别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化学工程建设的企业。
第三十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级工法的制订、审批、发布、推荐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目录:
一、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
二、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
三、工程应用证明
四、经济效益证明
五、关键技术获科技成果奖励的证明。



19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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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于1990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
发[1990]28号),为了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要求,现就管好用好就业经费问题
通知如下:

  一、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要继续贯彻执行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
3]51号、财农字〔1983〕175号)。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
切实管好用好就业经费。

  二、当前我国需就业的人数正处于高峰期,安置就业难度加大,为了保持社会
稳定,投入一定数额的就业经费是必要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结
合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待业人数,统筹安排好就业经费。就业任务重、压力大的地
区,地方财政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增拨一些。同时,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
性,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

  三、就业经费是国家财政用于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
要保证用于就业和就业前训练,要兼顾经济效益和安置效果。

  四、就业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是周转性质的,要有借有还,有偿使用,要
有担保单位。扶持生产资金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经济效益和安置效果以及到
期能否回收作为考核的重要条件。收回的扶持生产资金继续用于扶持生产周转使用。

  五、就业经费中的就业训练费、安置费、业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开支按原规
定不变。要按照中央“过紧日子”的要求,从各方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反对腐
败。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力求少花钱、多办事。

  六、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完善管理办事,缩短资金闲
置时间,努力减少年末结存,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姚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一、案件来源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06)镇徒刑自初字第7号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镇刑二终字第25号裁定书。

二、案件要旨
通过提起刑事诉讼往往能更快、更好的获得赔偿,并可立即制止侵权人继续泄露商业秘密,防止扩散,因此,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且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商业秘密权利人可选择以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三、基本案情
1997年年底,焦化公司成立石墨化焦施工组,并先后任命被告人姚某为副总指挥兼技术负责、技术开发中心副主任兼科研所所长、副总工程师、镇江金阳高碳材有限公司技术责任人。其后,焦化公司自行研制出生产高纯石墨碳材的连续石墨化生产工艺技术。经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鉴定,该技术属非公知技术。1997年11月和2000年9月,焦化公司两次与被告人姚某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对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措施、奖励与处罚、职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姚某承诺其无条件、永久保守焦化公司的商业秘密,如因故去其他单位,保证不参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三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关的业务等。至2004年4月,被告人姚某在焦化公司每月领取保密津贴200元。
2004年1月至3月间,晋阳公司董事长段某、副总经理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姚某后,即多次邀请其到晋阳公司合作建立煅后石油焦石墨化工厂。同年3月10日,姚某违反其与焦化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与晋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完成与焦化公司“高纯石墨碳材”的同类产品,即煅后石油焦连续石墨化生产项目,晋阳公司向姚某支付酬金300万元。同月12日,晋阳公司向姚某提供的开户行及账号汇入人民币100万元。同年6月10日,姚某向焦化公司提出辞职,并与焦化公司解除合同。
2004年5月至7月,被告人姚某先后两次去晋阳公司指导解决煅后石油焦石墨化炉的改造。期间,姚某向晋阳公司披露了“连续石墨化生产工艺技术”中的温控、绝缘保温等系统关键技术;对晋阳公司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的设备和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将焦化公司的核心技术碳砖作为炉衬的生产厂家康达碳素材料厂告诉吴某,并主动与该厂厂长联系,告知其按焦化公司的规格尺寸生产,后吴某在该厂购得与焦化公司同样规格尺寸的碳砖1800块等行为。被告人姚某的上述行为使焦化公司所拥有和掌握的连续石墨化生产工艺专有技术严重外泄,给焦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姚某依协议可获利300万元,实际已获取100万元。焦化公司据此认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鉴于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姚某的刑事责任,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姚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报告、保密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四、法院审理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焦化公司的生产高纯石墨碳材的连续石墨化生产工艺技术,是其单位科研人员通过多年的研究自行开发的,具有专业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焦化公司创造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焦化公司采取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向员工支付保密津贴等保密措施,故该生产工艺技术构成商业秘密,为法律所保护。被告人姚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违反了权利人焦化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中实际获利100万元,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处罚。
由于被告人姚某的行为给自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该赔偿应限于自诉人所受重大损失的数额,对超过损失数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姚某赔偿自诉人焦化公司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判决后,姚某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生产高纯石墨碳材的连续石墨化生产工艺技术”并非商业秘密;上诉人仅是对“温控”、“绝缘保温”等部分提出自己的初步看法,并未向晋阳公司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技术,没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晋阳公司研制的新产品并未投入生产,故其未给自诉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认为针对上诉人姚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焦化公司自主研发的连续石墨化生产工艺技术,经鉴定机构依法定程序鉴定等证据证明,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2)上诉人姚某通过修改图纸或现场指导等方式,对晋阳公司石墨化焦电煅炉的温控系统提出改建议,提供了生产方面的技术指标参数,并帮助晋阳公司解决炉内衬材料的选取和采购工作等,其行为直接泄露了相关的商业秘密;(3)晋阳公司研制的高纯石墨碳材虽未投产,但上诉人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致使商业秘密外泄,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该损失数额可按上诉人的实际获利所得认定。据此,上诉人姚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过多方侦查,始终无法确认焦化公司重大损失的数额,只好作出撤销案件,不予追究姚某刑事责任的决定。但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因此,焦化公司便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那么,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向法院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自诉案需满足哪些条件呢?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案的范畴)属于法条中所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也属于可提起刑事自诉的范畴。
根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为:(1)有适格的自诉人。即遭受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才有资格提出;(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即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并在诉状中列明起诉的罪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提起自诉时,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并在追诉时效内提起。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在法定的追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通过刑事途径往往能更快、更好的获得赔偿,并可立即制止侵权人继续泄露商业秘密,防止扩散,很多商业秘密权利人愿意选择以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但由于商业秘密案的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证据,因此权利人在选择以自诉方式提起刑事诉讼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并可委托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专业的鉴定,对权利人信息是否具备的非公知性、经济价值与实用性以及与侵权人的信息、双方信息的对比结果等做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