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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56:00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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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

第七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资质、资格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三)省外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资格证书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登记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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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娱乐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兴的文化经营项目不断出现。为加强管理,促进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健康发展,维护娱乐市场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除文化部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纳入文化市场管理范畴的文化娱乐项目以外,各类为群众提供娱乐休闲服务的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包括保龄球、棋牌室、激光打靶、大型综合性游乐场、室内滑冰、室内电子游艺模拟高尔夫球等,均应纳入文化市场管理范围。
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新兴娱乐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批,并会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
三、目前,部分地区利用电脑软件从事游戏机经营活动有蔓延之势,使用的游戏机磁卡、软件多是未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电子出版物,有的还带有淫秽、色情、赌博性质的内容,由于电脑软盘具有易复制、易修改、易更换和可加密等特点,管理部门难以控制和管理,因此,
对利用电脑磁卡、软盘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场所,应予以禁止;已经审批的场所要限期停业。
四、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利用这些项目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以及用色情方式招徕顾客的,均应依法严肃处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1996年4月24日
股份公司的经理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其主要特征是---内部治理机构的权责分明和相互制约,即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机构,从而使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以资合为主要特征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是股份制的典型代表,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则更能充分体现股份制的主要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各组织机构有各自的权限范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有两种,即“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确立,是资本主义初期人们对物质资本神化的产物。它将公司经营控制权置于股东会是基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理论,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而“董事会中心主义”将控制权赋予董事会是为了克服“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局限性,实现公司的高效经营。但“董事会中心主义”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等问题使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只有平衡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二种立法例,使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既有权力的分工,又有权力的制衡,才能使股东会与董事会达到一种和谐统一的状态,也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利益最大化这一大局。正是基于上述立法理念,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而是确认了分权治理结构,全面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股份公司的经理
经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他在董事会授权下执行和实施董事会所决定的政策。关于股份公司的经理的规定,新公司法只用了两个条文来明确,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可以说新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经理的规定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股份公司经理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地位、职权等也基本相似。应当注意的一点就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经理是“可以设”的任意性机构,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经理则是强制设置的机构。
另外,公司法还新增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于公司的义务,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自己置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新公司法上述两条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公司法人财产的不受侵害,规范公司的运营和治理。但笔者认为,从逻辑上来讲,此两条置于此处有点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