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3]17号
2003年4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及五属事业单位:
为了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好选人用人关,确保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中来,用竞争性考试方式作为选人用人的主渠道,促进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现将《晋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规范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优秀人才吸引进来,提高各类人员的素质,从而保证事业单位在我市率先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人才,要坚持在编制范围内进行,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人用人,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市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人才,是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根据国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对进人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亦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人才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专业人才计划及报告;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分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公示:
(八)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中科研、教学、医疗等专业性强的岗位补充人员时,以专业测评为主,对高层次专业人才优先考虑。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人才时,对获得部、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者应予以照顾。
第二章 招聘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人才考试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专业人才的考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负责制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考试实施方案;
(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工作;
(三)负责市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的考试和录取审批工作;
(四)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上级交办的有关招聘考试工作。
第九条 市人事考试中心受市人事局委托,承担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的考务工作。
第三章 招聘计划及方案
第十条 招聘专业人才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所需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要编制招聘人才计划并制定招聘方案,报经市人事局审定。
第十二条 编制计划及方案应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性质、编制数、实有人数和拟招聘人员计划;
(二)招聘专业人才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考试的范围、对象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四)招聘考试的程序及组织工作;
(五)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经市人事局审定的招聘计划及方案是实施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考试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足部分从按规定收取的人员报名费中解决。
第四章 招聘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聘专业人才考试之前,应根据招聘考试方案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符合条件者,填写公开招聘专业人才考试报名登记表,由市人事局核发准考证。
第十六条 参加招聘专业人才考试人员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具有规定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六)市人事局批准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考 试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专业人才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水平和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招聘专业人才考试,可根据专业岗位所需条件和用人单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八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公共科目由市人事局统一命题;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命题。
第十九条 公共科目与专业科月两种笔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单科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笔试合格者参加成绩排序。
第二十条 面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市人事局审定。
第二十一条 进入面试的名额以1:3比例从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笔试及格者中按总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实,不足这一比例的,按实际人数参加面试。
第二十二条 面试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余相加求平均值即为考生面试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面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题和组题;
(二)布置面试考场;
(三)培训面试考官;
(四)考生抽签确定确试顺序;
(五)对应试人员进行面试;
(六)汇总面试成绩;
(七)当场公布面试结果;
(八)确定面试合格名单;
第二十三条 招聘考试最后成绩的确定,以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门笔试合格成绩与面试合格成绩相加后的总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第二十四条:考试成绩及时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以专业考试为主的办法;还可以只进行专业测评或简化招聘考试程序:
(一)因专业特殊符合前列规定的;
(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不便进行考试的;
(三)市人事局规定的其它情况、凡属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制定。
第六章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体检与考核均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考试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参加体检的名额以1:1比例按招聘考试最后成绩的排序确定。
第二十八条体检应在本市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内容主要为胸透、心电图、肝检、肾功能等常规性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体检合格者要先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后再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考核办法主要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三十条 因体检、考核不合格形成的招考缺额,可按照招聘考核最后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 录取与管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招聘专业人才,按审批权限报市人事局审批。
审批权限:用人单位报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人事局报批。
第三十二条 通过招聘考试录取的专业人才原工作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遇有争议,可由市
人事局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三条 招聘专业人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聘考试录取的专业人才与用人单位双方应签订聘用合同书,如出现违约情况;可先由其主管单位进行协调处理,主管单位难以解决的,可再由市人事局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五条;通过招聘考试录取的专业人才的待遇,除国家统“规定的外,属于招聘公告中许诺的
优厚待遇或优惠条件的落实由用人单位负责,市人事局进行监督执行。
第八章监督及违纪处罚
第三十六条 市人事局在实施招聘专业人才考试工作中要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查证属实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招聘工作资格,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擅自招聘专业人才的事业单位,市人事局可以分别做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考试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的处罚。
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人事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招聘专业人才有关实施方案。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4年省级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4年省级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目录的决定
(2004年4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管理环节,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管理手续,省政府对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再次取消其中的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并将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事后备案项目。现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一、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凡列入取消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二、本决定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一律按事后备案项目执行。
附1:2004年清理文件中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6项)
一、省教育厅(3项)
1.特聘教授、首席教授、主讲教授、中青年骨干教师岗位设置的审核。
2.高等学校省级优秀课程的初审。
3.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设置的审批。
二、省档案局(3项)
1.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发放《档案验收合格证书》。
2.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检查验收。
3.建立乡镇档案馆的批准。
三、省食品工业办(3项)
1.经营甜菜种子的批准。
2.从国外引进甜菜种子用于生产的批准。
3.甜菜新品种审定及发证。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项)
1.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审查。
2.技工学校招收农村户口学生范围、数量的审批。
五、省经济委员会(1项)
省优秀新产品评审审批。
六、省环保局(3项)
1.无氟单位的验收、发证及发放吉林省机动车加装环保制冷剂标志。
2.在用车加装密闭装置的认可。
3.民用采暖锅炉使用前及工业用锅炉维修改造后的检查验收。
七、省工商局(1项)
企业法人从事一次性经营的审批。
八、省信息产业厅(1项)
电子产品维修等级资格核准。
九、省公安厅(4项)
1.车身喷涂广告的审批。
2.从事保安装备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
3.发放电动三轮车牌证。
4.办理《吉林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
十、省科技厅(2项)
1.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改变用途和资金转入下一年使用的批准。
2.省级科研机构申报项目的规模、实现条件、项目预算、预期效益的审核。
十一、省粮食局(2项)
1.工业用盐大企业购进各类用盐、将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盐改变用途的批准。
2.开办以盐为原料的工业企业的同意。
十二、省交通厅(7项)
1.客运经营者更换、转让(卖)车辆,增、减或更改客车坐椅及车内设施的批准。
2.客运班线承包或租赁给企业内部职工或他人经营的批准。
3.从事高速公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审批。
4.发放《吉林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检查证》。
5.渡口设置的批准。
6.以公路通行费收费权作贷款质押的审批。
7.乡镇船舶设计文件和图纸审查。
十三、省旅游局(1项)
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审核批准。
十四、省农委(1项)
劳动积累工审核。
十五、省邮政局(1项)
制作集邮品的批准。
十六、省林业厅(5项)
1.进入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狩猎场狩猎的批准。
2.林地上开展沟系开发和林粮、林药、林菜、林果等间作的批准。
3.《林木种子广告专业技术证明》审核。
4.《林木种子标签》签发。
5.改变芦苇用地用途的审核同意。
十七、省水利厅(5项)
1.在边境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围栏养鱼等开发性生产的批准。
2.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验收。
3.取水工程竣工后的验收。
4.在水文测验保护区内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的同意。
5.在水文测报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影响水文测报活动的同意。
十八、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
发放工业产品准产证。
附2:2004年清理文件中由行政许可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目录(2项)
一、省邮政局(1项)
将“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登记”调整为“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备案”。
二、省地震局(1项)
将“同一抗震设防小区相邻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调整为“同一抗震设防小区相邻工程抗震设防方案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