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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36:16  浏览:9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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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我局曾以(96)汇管函字第018号“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分局及时查处骗购外汇的违法活动,现就有关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对检查发现的以假单证骗购外汇问题,一经查实:
1.对制造假单证的企业和购汇企业为同一当事人的,可由外管部门先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再移交公安部门。
2.对制造假单证的企业和购汇企业不属同一当事人的,外管部门只对购汇企业进行处理;对提供或制造假单证的企业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二、对已调查核实清楚的有骗购外汇行为的企业,如骗购外汇行为发生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以前,可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罚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非法购汇金额的30%。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以后发生的骗购外汇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①进行处理。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在1997年1月14日修订后重新发布,原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变更为第四十条第四款。
三、对涉及以假单证骗购外汇的企业,各地分局应通知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在一定时期内购汇必须逐笔经外管局审核其真实性,外汇指定银行凭外管局的批件办理售汇。
四、各地分局应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连同骗购外汇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总局。
附件:骗购外汇情况统计表
骗购外汇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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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提供制造假 | 金 额 | | |
| | 购汇单位 | | | 笔 数 | 备 注 |
|售汇银行 | |单 证 单 位| (万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注:有骗汇赚疑,正在取证落实的请在填报数字后的备注栏内加“△”标明。



19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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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5]3号
2005-03-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山市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促进2005年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技能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8个方面30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9项)
  1.创造城镇就业岗位数量;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
  5.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数量;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7.劳务输出人数,其中省外劳务输出人数;
  8.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到位金额;
  9.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
  (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面(2项)
  10.完成社保试点最低并轨人数;
  11.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与省联网。
  (三)技能培训鉴定方面(4项)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
  13.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
  14.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
  1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其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人数。
  (四)养老保险方面(5项)
  1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7.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8.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19.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其中社区管理率;
  20.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2项)
  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六)医疗保险方面(2项)
  2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七)工伤保险方面(2项)
  25.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其中高风险企业参保率;
  26.工伤保险缴费率。
  (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4项)
  27.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及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
  28.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9.市与省、县实现网络连接;
  30."阳光超市"制度全面建立并做到规范化管理。
  三、责任期限
  自2005年1月1日始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县(市)区政府落实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政府负责考评,采取市考评督查组考评与市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对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综合平衡后排序,并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帐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综合工作位次居前2名的,评定为综合工作先进单位;对出色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且排位在前2名的(扣除综合工作先进单位),评定为单项工作先进单位;同时,对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地区和单位,评选为创新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部分指标解释




附件:
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部分指标解释 1.创造城镇就业岗位数量:指报告期内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创造出的城镇就业岗位数量。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与自然减员人数之差。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和因伤亡减员的人数,包括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离退休人数及在职人员伤亡减员人数。 3.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数量:指利用民间资本,下岗失业人员自己创业或社会各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当年新办的,招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8人以上,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成功项目。 4.劳务输出人数:指报告期末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乡(镇)以外地区就业和城镇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市州、县(市)以外地区就业的人数,包括向省内其他地区、省外和境外输出就业的人员。省外劳务输出人数:指向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出就业的人员。 5.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到位金额:指报告期末各级财政安排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拨付到担保基金专用账户的金额(含2005年以前已拨付到位的担保基金金额)。 6.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指报告期末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累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实际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含2005年以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7.完成社保试点最低并轨人数:指报告期末最低应完成纳入试点范围企业的在册不在岗职工,与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规定,最低应完成解除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实际人数。 8.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州与省联网:指到报告期末金保工程信息化建设要实现市州与省联网。 9.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 10.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人数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培训后就业人数培训后就业率=  ×100%    参加培训人数 11.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 12.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指报告期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占报告期应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基本养老金发放率= ×100%    基本养老金应发放金额 1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指报告期末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占报告期末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社会化管理率= ×100%     企业退休人员总数 14.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高风险企业参保率:指将矿山、建筑施工、化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企业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 15.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及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应保尽保率是指已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与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已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应保尽保率= ×100%    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人数分类施保率是指已实施分类施保人数与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已实施分类施保人数分类施保率= ×100%     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是指已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数额与应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已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数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 ×100%      应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总额 16.省与市县实现网络连接:指省与市县实现低保信息网络联通,省可以通过网络查看市县低保工作信息。 17.“阳光超市”制度全面建立并做到规范化管理:指全面建立“阳光超市”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有规章制度、有操作规程、有明细账册),充分发挥救助作用。注:其他指标解释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4〕4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 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州本级预算单位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上级专项补助、国债资金和州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财政专户管理,暂未纳入专户景区门票收入等资金以及需要州人民政府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各种融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评审管理的基础环节。

  第五条 州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行政管理单位。州财政投资评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专职机构,主要职责是: 工程预(概)算评审、工程投标清单报价的最高限价审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监管、工程决算造价评审、工程决(结)算评审和主管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评审事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进行,评审中心在加强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业务管理的前提下,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所发生费用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不得向建设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公开方式招标确定。建设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条 项目建设按照“先评审,后预算”的原则确定。上级财政安排预算的项目按上级规定办理,州本级财政安排预算的项目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选址规划等,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向州财政局书面申请项目预算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财政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果作为确定项目投资总额、安排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1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修缮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修缮改造方案、投资概算,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向州财政局书面申请项目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 按照“先评审、后招标”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包括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投标。

  项目建设单位在制作招投标文件时,应将制作招投标文件和计算的控制价,在发布招标公告前送财政评投资审中心评审,由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投标方案(或比选备案)文件、按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招投标的最高限价,依法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或比选)活动,并以招投标中标价(或比选中选价)作为签订施工合同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和协商一致的设计合同、地堪合同、施工合同在未正式签订前,送评审中心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按审核意见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方案和财政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的,应报州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增加的工程造价预算超过原评审预算10%以上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将变更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按照“先评审,后拨款”的原则支付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和5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修缮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填报工程进度申请表,经审核后按不超过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项目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监督施工方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除预留质保金外,还应预留工程总预算的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查(结算)批复后,再按规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支付资金:

  (一)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结算)评审的内容:项目工程决算是否控制在概(预)算范围内;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与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初验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结算)书和相关资料。项目单位收到竣工决算(结算)书后应及时整理工程有关资料(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在10日内将竣工决算(结算)书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对工程竣工决算(结算)进行评审,并批复决算(结算)。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决算”原则。州财政局收到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及时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凭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决算文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