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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11:37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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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商业部 劳动部 国家工商局 等


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商业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全总工会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的必不可少的用品,有一定的供应对象和使用范围,绝大部分属集团购买商品,具有专业性强、质量要求严等特点。为了防止质量低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流通领域,危及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障生产的安全进行,根据中央整
顿流通秩序和国务院国发〔1988〕10号文件规定的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精神,决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定点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品种范围。
(一)头部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简易式防尘口罩(不包括纱布口罩),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长管面具。
(三)眼、面部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焊接镜片及护目镜,炉窑面具,炉窑护目镜,防冲击眼护具。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防噪声护具。
(五)防护服装类:包括防静电工作服,防酸碱工作服(除丝、毛面料外,材质必须经过特殊处理),涉水作业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
(六)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耐油、耐酸三种手套,绝缘、耐油、耐酸三种靴,盐滩靴,水产靴,用各种材料制作的低电压绝缘鞋,耐油鞋,防静电、导电鞋,安全鞋(靴)和各种劳动防护专用护肤用品。
(七)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含速差式自控器与缓冲器)安全网,安全绳。
(八)经劳动部确定的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企业的经营条件审定。在城市和主要工矿区,由指定的国营劳保用品商业企业经营;在县城以下地区和边远山区由指定的供销
社经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也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发放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三)其经销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具有经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颁发的《产品安全鉴定证》,暂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须有厂家检验合格证(无证产品禁止销售)。
(四)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介绍商品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能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自销的产品,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经销。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所需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定点经营单位购买,持专用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三、本通知下达后,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劳动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九九0年四月底前完成定点经营单位的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包括新办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由当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定点经营并予以公布。非定点经
营单位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停止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同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
当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对定点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经销没有《产品安全鉴定证》的以及失效或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经营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取消定点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
四、定点经营单位要调查研究当地各行各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要情况,制定必备品种目录,积极组织货源,保证用户需要;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标准,严格把好进货产品质量关,并建立产品质量的验收、保管、检查、报废制度,保证供货的质量;搞好优质服务,为用户
提供方便,切实担负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任务。
五、各级劳动、工会组织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的法规、标准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198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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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3日  财农〔20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我部制定了《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中国气象局。

附件: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减轻农业灾害损失,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调整和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灾害是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一)农业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灾、风雹灾、雪灾、森林及草原火灾等。
  (二)农业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和森林突发性、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检疫性病虫草害,草原虫、草、鼠害,列入国家公布控制的一、二类动物疫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农业灾害,进行灾后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按灾害对象性质分为用于植物类防灾救灾的资金和用于动物防灾救灾的资金。按使用性质分为三类:一是用于动植物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预防方面的补助资金;二是用于农业灾害的经常性防治和救助的资金;三是用于特大的、突发性、暴发性农业灾害的控制和救助资金。
  第五条 用于动植物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预防方面的资金,列入国务院农业(包括林业、水利、气象,下同)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用于农业灾害的经常性防治和救助的资金,列入中央财政专项支出预算。
  突发性、暴发性的农业灾害发生后,按规定程序追加安排专项资金。
  按本条第二、三款筹集的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
  (二)农业防灾救灾资金补助数额与灾害程度相一致原则。
  (三)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预防和控制农业灾害任务,以及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者。
  第八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购买救灾种子的补助;
  (二)农业救灾物资补贴;
  (三)农作物及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物资以及采用综合防治技术和生态控制等方面的补助;
  (四)畜禽免疫接种、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补助;
  (五)森林及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扑救等方面的补助;
  (六)牧区打贮草饲料地、牲畜暖棚等抗灾保畜小型设施建设和调运饲草料补助;
  (七)农业灾害监测、预报、评估和防灾救灾调度、指挥等方面的支出;
  (八)水、旱灾害预防和救助支出补助。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中央财政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须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生物灾害测报结果或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十一条 凡不按规定程序,越级申报、独家申报,申报内容不全、不实的,财政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受理。
  第十二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配方案,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三条 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分配实行清算制、因素法、方案法等办法。
  (一)清算制是对已发生危害严重、影响面大、暴发性的农业生物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先预拨一部分农业防灾救灾资金。年度终了后,根据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受灾程度,中央财政按补助标准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因素法是中央财政对发生本办法所指农业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相关因素和特定计算公式,核定救灾补助资金数额。
  (三)方案法是对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和控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提出经费预算,中央财政据此核定农业防灾救灾资金补助数额。
  第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防灾救灾资金预算,会同财政部分项制定资金补助标准,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资金申报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和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遭受农业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农业防灾救灾资金通知1个月内,将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分配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大的、突发性、暴发性农业灾害的防治工作总结,要在防灾救灾工作结束后的45日之内,联合报送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总结材料的内容包括:中央财政防灾救灾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益、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农业灾害的经常性防治工作,要定期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分类的年度农业防灾救灾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在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分配使用过程中转移、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在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公布62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67号

 

公布62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一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等62项化工行业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13项,推荐性标准49项,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13项化工行业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二、49项化工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13项化工行业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谁号

1
HG 3546-2002
一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
HG 3546-3549-89
HG 2090-91

2
HG 3699-2002
三氯杀螨醇原药
 
3
HG 3700-2002
三氯杀满醇乳油
 
4
HG 3304-2002
稻瘟灵原药
HG 3304-1990

5
HG 3305-2002
稻瘟灵乳油
HG 3305-1990

6
HG 3701-2002
氟乐灵原药
 
7
HG 3702-2002
氟乐灵乳油
 
8
HG 3285-2002
异稻瘟净原药
HG 3285-1981

9
HG 3286-2002
异稻瘟净乳油
HG 3286-1981

10
HG 3298-2002
甲草胺原药
HG 3298-1990

11
HG 3299-2002
甲草胺乳油
HG 3299-1990

12
H63283-2002
矮壮素水剂
HG 3283-1975
(1983)

13
HG 3209-2002
耐酸陶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HG 3209-1986


 

 

附件二:

49项化工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1
HG/T 3251-2002
工业织品氯化铝
HG/T 3251-89

2
HG/T 3512-2002
净洗剂LS
HG/T 3512-90

3
HG/T 3696.1-2002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
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4
HG/T 3696.2-2002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机用杂
质标准溶液的制备
 

5
HG/T 3696.3-2002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
剂及制品的制备
 

6
HG/T 2406-2002
压敏胶标签纸
HG/T 2406-92

7
HG/T 3697-2002
纺织品用热熔胶粘剂
 
8
HG/T 3698-2002
EVA热熔胶粘剂
 
9
HG/T 3318-2002
修补用天然橡胶胶粘剂
HG/T 3318-78

10
HG/T 3048-2002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耐剪切
屈挠磨擦性的测定
HG/T 3048-87

11
HG/T 2704-2002
氯化聚乙烯
HG/T 2704-95

12
HG/T 2548-2002
橡胶工业手套
HG/T 2548-94

13
HG/T 3210-2002
耐酸陶瓷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HG/T 3210-1986

14
HG/T 3172-2002
尿素高压设备制造检验方法
尿素级超低碳铬镍钼奥氏体
不锈钢品间腐蚀倾向试验的
试样制取
HG/T 3172-1987

15

 
HG/T 3173-2002

 
尿素高压设备制造检验方法
尿素级超低碳铬镍钼奥氏体
不锈钢品间腐蚀倾向试验
HG/T 3173-1987

 

16
HG/T 3174-2002

 
尿素高压设备制造检验方法
尿素级超低碳铬镍钼奥氏体
不锈钢的选择性腐蚀检查和
金相检查
HG/T 3174-1987

 

17

 
HG/T 3175-2002

 
尿素高压设备制造检验方法
不锈钢带极自动地焊层的超
声检测
HG/T 3175-1987

 

18

 
HG/T 3176-2002

 
尿素高压设备制造检验方法
尿素高压设备氨渗漏试验方

HG/T 3176-1987

 

19

 
HG/T 3178-2002

 
尿素高压设备耐腐蚀不锈钢
管子--管权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评定
HG/T 3178-1988

 

20
HG/T 3179-2002
尿素高压设备堆焊工艺评定
和焊工技能评定
HG/T 3179-1988

21

 
HG/T 3180-2002

 
尿素高压设备衬里板及内件
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
评定
HG/T 3180-1988

 

22
HG/T 3272-2002
工业用草酸二乙脂
HG/T 3272-1990

23
HG/T 3266-2002
工业用硫脲
HG/T 3266-1988

24
HG/T 3273-2002
工业用丙二酸二甲酯
HG/T 3273-1990

25
HG/T 3265-2002
二苯醚
HG/T 3265-1987

26
HG/T 3261-2002
工业用六氯乙烷
HG/T 3261-1989

27
HG/T 3268-2002
工业用三乙醇胺
HG/T 3268-1989

28
HG/T 3270-2002
工业用异丁醇
HG/T 3270-1990

29
HG/T 3262-2002
工业用四氯乙烯
HG/T 3262-1989

30
HG/T 3269-2002
工业用硝酸胍
HG/T 3269-1989

3l
HG/T 3435-2002
酸性翠蓝2G
HG/T 3435-1990

32
HG/T 3418-2002
硫化还原深蓝4RB
HG/T 3418-1988

33
HG/T 3426-2002
反应艳红K-4BC
HG/T 3426-1989

34
HG/T 3389-2002
1-萘胺-8-磺酸(周位酸)
HG/T 3389-1980

35
HG/T 3410-2002
1-萘酚
HG/T 3410-1989

36
HG/T 3414-2002
2-萘酚-6,8-二磺酸二钾盐
(G盐)
HG/T 3414-1990

37
HG/T 3703-2002
荧光增白剂OB-1
 
38
HG/T 3436-2002
还原艳黄2GC
HG/T 3436-1990

39
HG/T 3411-2002
对氨基乙酰苯胺
HG/T 3411-1989

40
HG/T 3420-2002
还原橄榄绿2B细粉
HG/T 3420-1988

41
HG/T 3402-2002
直接深红4BR(直接耐酸枣红)
HG/T 3402-1980

42
HG/T 3412-2002
三聚氯氰
HG/T 3412-1990

43
HG/T 3425-2002
反应艳黄K-4GL
HG/T 3425-1989

44
HG/T 3392-2002
碱性艳橙G(碱件橙)
HG/T 3392-1980

45
HG/T 3434-2002
酸性绿P-3B
HG/T 3434-1990

46
HG/T 3417-2002
反应翠蓝K-GL(活性翠蓝
K-GL)
HG/T 3417-1986

47
HG/T 3424-2002
反应橙K-2RL
HG/T 3424-1989

48
HG/T 3406-2002
还原棕2R染色细粉(还原
棕BR染色细粉)
HG/T 3406-1982

49
HG/T 3407-2002
大红色基RC
HG/T 3407-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