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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31:18  浏览:8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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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


质检总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数量不断上升,在满足我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外来有害生物(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植物危害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下同)传入的风险有所加大。近年来,由于国际上动植物疫情复杂,而我国的检测手段又相对落后,加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够完善,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频率越来越高,严重威胁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为此,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有效机制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危害性的认识,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和及早发现并迅速根除已传入的外来有害生物。沿边地区和外来重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要充实防疫检疫力量,周密部署防疫检疫工作。质检、农业、环保、林业、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做到进出境检疫与国内防疫检疫并重,加强国外疫情分析与完善检疫手段、防治方法并重,及时相互通报疫情,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要加强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工作,明确应检有害生物种类、检疫与注册要求并根据国际疫情变化及时作出部署,有针对性地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严格执行审批规定和程序。

切实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检疫意识。要在各驻外使领馆、进境口岸和入境交通工具上,以及引进、调运动植物频繁地区和集散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醒出入境人员自觉接受检疫工作者的查询和查验。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严格执法,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要参考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标准、建议和指南,进一步完善我国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制(修)订相应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技术法规体系,及时调整禁止进境动物、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录和禁止进境物名录。

三、预防为主,强化风险分析、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一)重视对境外有害生物发生、流行情况的跟踪、收集、分析、预测和对国内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国内外有害生物发生、流行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二)进一步完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机制。要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学者相结合的风险分析机制,及时分析和评估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对于生物安全的影响,并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三)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根据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及截获情况,及时发布预警通报并采取严格检疫处理、限定入境口岸、限制入境、禁止进境等检疫措施,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封锁有关口岸,严防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制定和完善国家重大外来有害生物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重大外来有害生物侵入,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外来有害生物疫情。

四、密切配合,做好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

(一)做好境外预检工作。要加强与国外相关部门的磋商,在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中明确进口检疫要求。加强对有害生物传入风险较大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境外预检工作,降低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继续做好对向我国输出动植物及其产品与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二)加强入境检疫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应检物的检疫。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等规定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并依照国际通行做法通报输出国家和地区,必要时可采取限制直至禁止进口等措施。要进一步加强进境旅客携带和邮寄应检物的检疫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采用X光机、检疫犬等有效手段,切实提高检出能力。对违规携带、邮寄入境的应检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海关、交通、民航、铁道、邮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

(三)强化进境动植物后续监管。在加强入境检疫的同时,强化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生产、加工、存放、使用和销售过程中的防疫检疫监督管理。质检、农业和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对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疫情的专项监测,发现疫情及时组织扑灭。进境动物、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要依法到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严格的隔离检疫或试种,经隔离检疫或试种合格的,才能放行或分散种植。海关、边防、农业、林业、环保、工商和交通等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须就近通报或移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大投入,完善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水平

当前,动植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落后、检疫经费不足问题仍很突出,必须下决心切实予以解决。中央和地方都要加强进出境和国内动植物防疫检疫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外来有害生物鉴定、诊断、风险分析与控制、处理水平,加强对外来有害生物流行规律及其防治措施的研究。质检、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疯牛病、禽流感、口蹄疫、地中海实蝇、小麦矮腥黑穗病、香蕉穿孔线虫病、松材线虫等重大外来有害生物检测标准实验室。加强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的跨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将有条件的外来有害生物检测实验室建成国际互认实验室和标准实验室。加强动植物防疫检疫技术队伍建设,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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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1日 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决定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见财税字〔1996〕第8号)以后,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14号)、《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传递问题的
紧急通知》(国税信函〔1996〕035号)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软件,初步建立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上传下达机制。现针对有些地区在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局已将有关地区报来的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进行了汇总清分,下发给各地的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已放在总局信息中心广域网络服务器中,请各地及时收取。
二、关于专用税票号码只有7位,而认证系统软件中要求录入13位的问题。专用税票的号码包括字轨(4位,如“0961”)和顺序号(7位)两部分,这11位在全国唯一地对应一张专用税票。在计算机录入专用税票时,为了解决一票多目问题,在11位代码后,加上两位扩展
码。第一目用01表示,第二目用02来表示,依此类推。一票一目时,扩展码应采用01。在计算机录入时,必须严格遵循以上编码规则。
三、关于专用税票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是否可以直接从其他系统中提取数据的问题。总局在认证系统软件中,已经提供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格式,在符合认证系统软件对专用税票各项目的各种规定的前提下, 各地可以从其他系统直接采集数据。但采集的信息必须是国税明电〔199
6〕014号文规定的录入凭证的信息,其他部分仍必须采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软件。
四、关于缴销信息的录入范围的问题。按照认证系统软件的规定,专用税票缴销信息分为确实缴销、错误调整、丢失被盗、开分割单缴销共四类。确实缴销信息包括所有开出后作废的且未录入计算机上报的专用税票;错误调整信息包括所有已录入上报,又发现有误的专用税票。遇有上
述情况,除录入正确的专用税票外,原错票应作为缴销信息录入;丢失被盗的专用税票应及时上报;认证系统对所有开具分割单的专用税票能自动记录到缴销信息中。
五、关于数据清分问题。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会同计算机管理部门,确定上级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清分原则,以利于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获得必要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数据清分,主要依据购货企业的海关代码,如果下属出口企业的海关代码有异常(发所属出口企业
代码的前四位与退税机关所属地区的行政区划国标码不一致),应及时报告上级。
六、关于税务机关地区代码存在交叉重复问题。在认证系统软件中,文件名是以用户所定义的税务机关地区代码为基础的,所以下级的税务机关地区代码不能重复。在使用认证系统软件的过程中,各地的税务机关代码原则上应采用行政区划国标码,但如出现交叉重复,上级税务机关应
予以协调,合理地进行自定义,并报总局备案。
七、关于各下级机关录入专用税票后,因为责任不明无法汇总上报的问题。下级电子数据汇总是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向上传递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应承担此项工作。
八、目前,各地上报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路径主要有:省级单位汇总所有下级单位数据后报总局;全部由地市一级单位直接报总局;部分地市报省级单位,部分地市直接报总局。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上报路径,并报总局备案,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总局。
九、各地报来的数据中,有部分地区未按要求进行压缩。请各地务必按要求形成压缩文件再上报。
十、各地应尽快填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应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在1996年8月31日前报到总局信息中心。
十一、其他事项仍按国税明电〔1996〕014号、国税信函〔1996〕035号执行。
此外,有些地我动作缓慢,至今仍未认真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希望这些地区,立即按总局要求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尽快上报总局。造成不良后果的,总局将对其通报批评,并作出必要处理。
附件: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应用情况调查表(略)





199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