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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2:42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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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经贸厅投资[20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近期,在部分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更改建设内容、规避招标等问题。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国经贸投资[1999]889号)及《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62号),为切实加强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管理,保证国家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委授权地方经贸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授权审批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委授权的有关内容进行批复,不得随意更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变更项目工艺技术方案、主要改造内容、主要产品纲领和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10%(含10%)的,应报请我委批准。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项目,各授权审批单位应根据我委批复的调整意见,在批准项目扩初报告时予以明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凡增加项目用汇的,须报经我委批准后进行调整,并据此办理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证明。

  四、项目项下所有进口设备,原则上应通过国内外招标进行采购。企业采用询价谈判直接采购进口设备,须向我委提出免于招标、直接采购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五、凡末按现行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按照有关规定,我委原则上不予办理进口环节税减免和所得税抵扣的相关手续。

  请各地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严格按照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审批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十日

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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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10年12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科技创新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指导方针,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
  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大专项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技创新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工程,解决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要求,编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指南,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坚持引进和培育并举的方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交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建立军用与民用科技资源的衔接、协调与共享机制,促进军用与民用科技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实现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创新投入的主体。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予以相应匹配。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等方式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产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研究开发平台的发展规划,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独立建立或者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等高端人才聚集平台,市人民政府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等高端人才予以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科技数据、科技文献、信息服务、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其他从事科技评估和咨询、知识产权、科技信息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创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和农村从事科技创新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带技术和成果进入企业兼职,但不得侵害单位和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支持科技人员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在本市转化的科技成果予以优先扶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分配激励机制,企业可以对在岗科技人员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财政性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二十六条 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诚信。
  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进行评价、申报项目、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的依据。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县(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性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对财政性科技经费使用的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价体系,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财政性科技经费。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予以资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保险等方面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创业投资领域。
  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奖励机制,对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管理、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的内容。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应当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统计制度,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财政性科技经费的;
  (二)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或者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
  (三)在科技成果鉴定、重大项目咨询论证或者科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以及骗取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有关科技经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第二、三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已取得的奖励和优惠待遇,追回奖金和减免、返还的税款以及有关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其申报科技项目、成果奖励和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有关鼓励、扶持、奖励的具体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0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万众一心共创伟业的生动局面,使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中共广东省第十次代表大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创业是发展之源、富民之本、和谐之基。推进全民创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只有激活全社会的创业细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为加快发展提供强大、持久的内在动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源源不断的财富,为人们提供富裕、充实、有活力的生活。推进全民创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只有激活全社会的创业细胞,才能使人们在创业中认识互助合作的重要性,领悟合作共赢的理念,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人们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有效缩小不同阶层的生活差距,有效减少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共进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2、推进全民创业,就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全体成员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群众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从而形成人人干事创业、共同促进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生动局面,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全民创业”的精神和部署,扎实推进我市全民创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和实施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力求实效,迅速掀起全民创业的高潮,不断壮大民营经济规模,不断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富民为第一目标,鼓励、引导、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加快致富,以创业推动发展,以创业促进和谐。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推进全民创业,全面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到2011年,城乡居民创业(就业)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富普遍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面建成宽裕型小康社会,中心城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社会成员实现较高就业。农村劳动力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和转移就业的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保持3%以下;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率80%以上。
——居民家庭财产更加丰厚。城乡居民的生产、经营和工资收入年均增长7%以上,个人或集体财产租金、分红收入不断增长,城乡居民购买力进一步增强,家庭财产普遍增加;全市70%以上的家庭拥有自己的房产,每100户城市居民拥有家用小汽车达20辆左右,全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500亿元以上。
——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数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1年达到25万户以上;民营经济的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总量进一步增大,到2011年,全市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900亿元以上,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50%以上。
——干部干事创业风气更浓。全市各级干部立足岗位、争优创先、干一番事业、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强烈,机关作风建设成效显著,全市机关作风测评群众满意率95%以上;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及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运作效果明显。
——全民创业环境更加优化。有利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激励全民创业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有利于保护创业成果和创业积极性的法制环境更加健全。

三、重点任务与行动要求

6、鼓励扶持第一产业创业,提高农民生产经营收入。通过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落实各项“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措施,激发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产品流通的积极性,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达到省考评标准;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推广良种良法,推进科技创新,健全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体系,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经营模式,力促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力争从2007年起,沿海、沿江、山区三类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分别增长8%、7%和6%以上,到2011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800元以上。
7、努力扩大二三产业创业,提高群众工资性收入。通过全面推进8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退伍士兵技能培训工程,制定和实施困难群体就业补助办法,着重帮助“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转产转业渔民实现创业就业。从2007年起,全市技能型农民的比例年均增长3%以上,每年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万人以上,农民家庭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年均增长10%以上,被征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年均提高5%。到2011年,全市共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就业20万人以上,技能型农民的比例达到60%以上,全市非农就业比重73%以上,农民家庭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被征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人员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比率80%以上。
8、鼓励规范其他形式创业,切实增加居民家庭财富。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鼓励和规范农民以土地、山林、资金或其他资源入股投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私有余房或其他个人财产;鼓励、引导和规范村集体以集体土地或其他资产入股、租赁或投资,实现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鼓励、引导和规范城镇居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以技术、管理、资金或房产等方式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投资股市或进行其他方式的资金运作,以个人财产出租、开店或注册登记从事其他个体工商经营。从而有效促进民间资金和商品流通,有效增加城乡居民就业经营收入和集体分红收入,促进城乡居民添家产、置家业,有效增加家庭财富。力争2007年起,城乡居民的投资、租赁和集体分红收入年均增长5%以上。
9、降低市场准入标准,大力培育民营经济法人主体。通过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简化工商登记发证程序,对社会困难群体申办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税收、减免规费等措施,全面降低社会成员创业门槛,引导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口注册登记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力争2007年起,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增加注册2万户以上,到2011年,全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数达到25万户以上,从业人员超过100万,其中民营企业数达到3万户以上,个体工商户达到21万户以上。
10、拓宽全民创业领域,全面激活民资创业潜能。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领域、能够实行多元化投资的领域、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以同等的条件对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支持各类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参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力争2007年起,全市民间资本投资总额年均增长15%以上,占全市年度投资总额的比例年均提高8%以上。
11、发展民营工业园区,提高民资创业的层次水平。提高认识、精心选址、认真规划、保障用地指标、加强招商引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特色鲜明的民营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制定和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引导和吸引民间投资向民营工业园区集中,实现规模开发、配套发展。2008年前,各县(区)都要创办1个以上、入园企业30家以上的民营工业园。力争到2011年,全市各县(区)有2个以上民营工业园,入园企业总数200个左右;全市民营工业园实现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以上。
12、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民资创业的竞争力。全面实施名牌培育计划,加大对打造自主品牌和争创各类名牌的企业扶持、奖励力度,严厉打击侵权造假行为,努力在电子信息、石化、纺织服装、制鞋、食品、药品、农副产品、建材等产业中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含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力争从2007年起,全市民营企业注册商标总数年均增长15%以上,省级以上著名商标数年均增长10%以上,市级、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数分别年增加10个、5个、2个以上。到2011年,全市民营企业拥有省级知名品牌50个以上、国家级知名品牌10个以上;各县(区)分别拥有省级以上知名品牌10个以上。
13、建设中心镇专业镇,进一步拓展民资创业空间。全面落实省、市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扶持优惠政策,着力解决制约中心镇发展的融资难、土地盘整难问题;按照“一镇一业一品”的发展思路,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已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的专业镇,培育发展一批新的专业镇。力争从2007年起,全市城郊、沿海、沿江、山区四类中心镇工业总产值分别年均增长25%、20%、15%和10%以上。到2011年,年生产总值超过30亿元的中心镇10个以上,全市18个中心镇实现生产总值400亿元以上,占全市生产总值20%以上。在进一步做强陈江灯饰、汝湖甜玉米、马安西瓜、矮陂梅菜、新墟电子、沥林运动器材、镇隆荔枝、杨村家具、湖镇线路板、公庄建材、园洲制衣、石湾化工、铁涌马铃薯、吉隆制鞋、龙华年桔、龙潭牙签、平陵水泥、永汉温泉等专业镇的基础上,努力培育发展一批新的专业镇。力争到2011年,龙门县建成2个产值超30亿元的专业镇,其他县区建成4-5个产值超100亿元的专业镇;全市省级专业镇10个以上。通过加快中心镇和专业镇发展,为民资创业创设更多的机遇,拓展更大的空间。
14、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壮大民营企业家队伍。通过在大中专学校开设创业课程、创办“惠州市职业经理人学校”、在新闻媒体开设“创业心得”栏目、邀请专家开展创业专题讲座,以及加大财政投入,对参加各类创业培训教育的人员予以补贴等措施,加大对有创业意愿人员的创业培训和辅导力度,努力培育一支懂市场、会经营、善管理的民营企业家队伍。从2007年起,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分别由各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民营企业职业经理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1000人以上。力争到2011年,全市入校参加培训的民营企业经理和创业人员总数达5000人次以上,使全市职业经理人队伍和素质有显著提高。
15、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促进全体干部干事业、成事业。认真组织实施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制度,全面探索推行党员干部绩效考核;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探索建立有利于“人人勤奋工作、人人获得发展”的机关单位用人评价与激励制度;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树立远大志向,发挥各自聪明才智,投身全民创业大潮,努力成就自己理想。促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领导水平,立足本职,胸怀大志,争先创优,不断进取,在惠州现代化建设大业中干一番事业、创一流业绩,有所作为,实现价值。

四、保障措施与激励政策

16、以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推进全民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对本土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有国有、集体企业同样待遇。对非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及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重大项目,市要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平等参与国债项目立项、工业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和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有关优惠政策,公平分享既得利益。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大力发展资本、土地、技术、人才、劳动力等市场,为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依法保护正当竞争、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各类投资主体在合法竞争中做大做强。
17、以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促进全民创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为各类投资者、创业者提供平等、优质服务。成立创业服务中心,设立创业服务网站,定期发布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资讯。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加强政府机关的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要进入各地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办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大力实施“阳光政务”,凡未经省人民政府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收取;经省人民政府以上批准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如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理顺投诉机制,完善投拆处理办法,及时处理投资创业者的举报投诉,加大对侵害投资创业者合法权益问题的查处力度。
18、以公正有力的法治环境保障全民创业。完善投资权益保障制度,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手段,保护各类合法投资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依法保障创业成果。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收费、执法扰民等问题,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职能。既要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又要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要防止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又要防止滥用职权。要加强防范工作,实行提醒在先、处罚在后的制度,不得“以罚代管、不教而罚”,禁止下达罚没和收费指标,更不准把执法变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
19、以宽容和谐的文化环境激励全民创业。通过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进一步破除小农意识、小富即安和等、靠、要思想,进一步消除妒能、仇富等消极心态,在全社会大力宣扬“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的价值观念,大力营造“尊重创业、尊重创造、成就创业有功、破坏创业有过”的创业氛围,大力倡导与人为善、和衷共济、关爱宽容、团结和谐的社会风尚,大力培育以“兼容开放、艰苦创业”为主要内容的惠州城市精神,充分理解创业的艰辛和曲折,正确看待和处理创业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营造崇尚创造、褒奖成功、宽容失败、善待他人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放宽入户条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在惠州工作5年以上、有固定工作和住所的人员,都可免费迁入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解决外来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努力营造和睦稳定的家庭环境。
20、以实在有效的激励政策推动全民创业。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全民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城镇零就业家庭、转业退伍军人、大学毕业生等申办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按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标准,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费等方面的优惠,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对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型和农副产品加工型等民营企业,可申请政府贷款贴息。从2007年起,在统筹整合现有扶持企业和科技创新基金的情况下,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以上的全民创业发展基金,通过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困难群体就业和创业补贴、政府鼓励和急需项目投资风险补偿和全民创业表彰奖励等措施,支持和鼓励全民创业。在评选“创业之星”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面向普通创业者、中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十佳自强创业模范”、“十佳民营企业”和“十佳个体工商户”评奖活动,更好地营造全社会崇尚创业、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激励社会成员勇于创业、善于创业,成就事业。
21、切实加强对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民创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的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市和各县(区)要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为组长的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为推进全民创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完善和落实推进全民创业的具体措施,认真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把落实完成本《纲要》的各项任务目标的情况,纳入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内容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扎实推进全民创业,扎实推进我市的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五、附 则

22、本《纲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3、本《纲要》由惠州市加快推进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