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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10:12  浏览:8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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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本市自1987年1月1日起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条例和细则随本规定转发),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个人收入调节税是直接向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广泛深入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支持税务机关,切实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工作。
二、个人收入调节税,由纳税人所在地(有工作单位的为单位所在地,无工作单位的为纳税人住在地,下同)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征收。
三、凡属于《条例》、《细则》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单位,要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申领代扣代缴税款证件,认真履行扣缴义务,依法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对依法完成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扣缴税款总额3%的比例,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不依法执行扣缴任务的,由税务机关按《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为了促进个人(包括个人合伙)租赁经营企业的巩固和发展,个人租赁企业缴纳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后的利润,继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政策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其税后利润进行个人分配的部分,
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明文规定发给个人的补贴、津贴和特殊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款,按纳税义务人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作为“市级”和“区县级”收入。中央和市属单位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上交市金库作为“市级收入”;区县属单位和纳税义务人无工作单位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上交区县金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七、实施个人收入调节税和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和处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附件略)



198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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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04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现将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的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2004年是实施“十五”环保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谋划“十一五”环境保护发展大计的重要一年。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执行“十五”环保计划,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控制污染排放,加强重点地区环境治理,积极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确保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努力促进国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淘汰、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企业。认真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推动企业技术进步,降低能耗物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

  二、坚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抓紧抓好重点地区污染治理。深入贯彻全国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十五”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力度。推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各地要集中力量,重点解决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基础工作,在重点地区和流域开展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完成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制定全国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试点示范,进一步深化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继续做好国家重点开发、建设工程的生态保护工作。开展重点地区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做好农村环保工作。筹备召开全国生态保护会议。

  四、做好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认真贯彻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完善配套法规,开展放射源专项清查活动和废弃放射源的收贮工作,力争在放射源管理上取得明显成效。加强在建和运行核设施监督管理。提高核监测、应急预警和响应能力。加快放射性废物库的改造与建设。

  五、严把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关,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认真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的新情况,完善审批机制,严格分类分级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环评审批责任人的责任。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六、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共赢”。坚持以典型引路,继续开展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和循环经济等试点示范工作;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十一五”环保规划的编制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循环经济的理念。

  七、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专项执法行动查处重点,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的环境问题。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建立部门环保联合执法体制和机制。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和规范工作。

  八、强化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加强环保部门预算。认真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文件,探索足额征收排污费的有效机制,依法管好用好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做好环保部门预算,保障执法监督工作稳定运行。

  九、落实环保考核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政绩观。配合组织部门制定环保考核指标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与中组部联合举办地市主要领导参加的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培训班。

  十、突出重点,全面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全系统监测、标准、科技、宣教、信息等工作能力建设,坚持分类指导,制定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标准。及时发布各类环境信息,实行政务公开,提高环境管理透明度。增强环境应急预警和快速处置能力。加强环境保护培训。

  十一、坚持“两手抓”,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和行风建设为重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反腐倡廉;认真贯彻落实环保系统“六条禁令”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环保队伍。

  十二、加强国际环境交流与合作。围绕环保重点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环保理念、管理经验以及技术和资金。做好国际环境履约和对外环保宣传,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树立对全球环境负责任的国际形象,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89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9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各一名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在返回中国时,莫方支付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包括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医生的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月工资标准见本议定书附件。该标准将根据工资和价格政策的变化,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根据附件所列工资标准按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工资。
  5.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免费提供使用水、电,尽最大可能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基本食品供应的方便。
  6.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它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差旅费。
  7.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六十天的带工资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莫方保障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免费医疗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如莫方仍需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在马普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积健          若泽·马里亚·伊格雷亚斯·坎波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