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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17:25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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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
粤常备[2000]10号


(省九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8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备案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自2000年7月18日起施行。现将本会关于批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贯彻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的决议及审议该法规时的审议报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该法规的公告和法规正式文本及提请审议时的说明一并上报备案。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贯彻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于2000年5月26日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本法规名称修改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将修订后的规定文本予以公布,自2000年7月18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贯彻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决定批准这个规定。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贯彻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议定的意见
1、将法规名称修改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将第十条修改为: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3、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8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删去规定的其他条款。


20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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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16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海洋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辽宁省位于我国沿海最北部,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的重要区域。全省海域面积广阔,是我国纬度最高、水温最低的海区,海洋生态类型多样,海洋资源丰富。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2.53万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5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区划面积的11%以上,近岸海域保留区面积不低于区划面积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00公里;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批报工作。
  五、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0月1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五起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五起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1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7月16至18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了5起较大以上事故,共造成59人死亡和被困,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16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七里乡乱石沟煤矿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死亡6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于资源整合矿井,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安排2人到被整合的七里煤矿(已关闭)井下查看情况,造成2人中毒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又盲目组织4人入井施救,全部中毒窒息死亡。

7月17日,河南省郑煤集团汝州公司新岭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死亡8人。该矿为郑煤集团整合兼并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已获批复,安全专篇正在报批过程中。事故发生在该矿西井井下,巷道着火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作业人员死亡。

7月17日,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小南沟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死亡28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资源整合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副斜井动力电缆被运送材料的矿车撞断,短路着火并引燃井下木支架等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7月18日,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源矿业公司芨芨台子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死亡5人、被困8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新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掘进过程中打透老空区积水,导致事故发生。

7月18日,辽宁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大窑沟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西翼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大面积垮落,造成回风顺槽堵塞,致使工作面瓦斯积聚,遇到火源后发生爆炸。

以上5起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对资源整合和新建矿井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执法检查不深入等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7月20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精神,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部署好三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加强煤田地质勘查,尤其是要查清水文地质和瓦斯地质情况;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

三、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各有关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切实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违规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四、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切实开展好水害、瓦斯、防灭火专项整治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要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对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

五、依法查处煤矿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依法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通过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