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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48:37  浏览:9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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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6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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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 建设部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化工、轻工、建材、石化厅(
局、公司),有关单位:
近几年,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及其成员部门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塑料门窗、塑料管道、新型防水材料、建筑涂料等各类化学建材产品的生产应用得到了迅速发展,化学建材已发展成为第四大建筑材料。为进一步推动化学建材产业的发展,规范和引导化学建材产品
的生产和应用,经与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成员单位研究商定,特制定《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注意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化学建材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建材,主要包括塑料门窗、塑料管道、新型防水材料、建筑涂料以及建筑密封材料、隔热保温材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等。
第三条 推广应用化学建材,是指在工程建设中组织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应用的活动。
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是指在化学建材推广应用领域中对危害人身健康和安全、能耗高、不符合环保要求、技术落后的建材产品限制使用或予以淘汰的活动。
第四条 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建材协调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品的工作。
第五条 化学建材的推广应用和限制、淘汰,实行定期发布《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度。建设部会同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公告》,一般每三年编制发布一次。省、自治区、
直辖市不另行编制《公告》。
《目录》分为部级《目录》和省级《目录》。部级《目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编制发布一次。省级《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编制发布一次。
第六条 凡列入部、省两级《目录》的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即为当年建设部、省建设科技推广项目,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章 《公告》的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 编制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符合化学建材产业技术发展方向;
3.促进化学建材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
4.提高化学建材生产应用技术水平,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
5.编制工作要坚持严谨务实、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八条 编制内容:
依据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编制《公告》,分为优先选用、推荐使用、限制使用及淘汰的技术与产品四类。
技术与产品的《公告》内容:
1.技术(产品)类别
2.推荐技术(产品)名称
3.技术(产品)性能指标
第九条 编制程序
1.组织专家按照编制原则和编制内容要求,编制《公告》,拟定《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公告》(征求意见稿)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经修改形成《公告》(报批稿)。
3.《公告》(报批稿)由建设部会同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批准后的《公告》由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和建设部联合公布。
第十条 管理与实施
《公告》发布后,各级化学建材协调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公告》的实施与管理。
1.及时将《公告》内容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2.制订政策措施,确保《公告》贯彻执行。切实按《公告》内容的要求指导化学建材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生产、应用,禁止淘汰类技术与产品的生产应用;
3.凡在工程中使用《公告》淘汰的技术与产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纠正,否则不予验收;
4.各地要加强对《公告》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及时反馈情况。

第三章 《目录》的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依据
按照《公告》确定的优先选用和推荐使用技术与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部、省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目录》。
第十二条 《目录》内容
1.技术(产品)类别;
2.推荐技术(产品);
3.型号;
4.注册商标;
5.主要技术内容(含主要技术指标);
6.适用范围和典型应用实例;
7.推广方式;
8.开发生产单位名称。
第十三条 凡申请列入《目录》的技术与产品项目的申报、评审按照《建设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目录》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凡列入部级《目录》的技术与产品,均具备在全国推广应用的资料;凡列入省级《目录》的技术与产品,即具备在省内推广应用的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设计编制单位要根据推广应用《目录》,组织编制标准设计图集,提供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工程中使用。
第十六条 《目录》中技术与产品的完成单位有责任提供完整配套的技术文件和先进有效的服务,协助有关方面做好技术推广工作。凡列入《目录》的技术与产品,其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编制《目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列入《目录》的资格。
第十七条 设计、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制度,保证《目录》项目的应用。凡宜采用而未采用《目录》中的技术与产品的工程,不得参加设计、工程评优和科技评奖等活动。
第十八条 组织推广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推广过程中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参加《目录》技术(产品)评审工作的专家有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目录》中的技术与产品在工程中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11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2008年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学校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维护青少年群体的身体健康,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广大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从维护和促进广大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学校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管,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卫生工作格局。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认真落实《意见》要求,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之一,将学校和学生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在经费投入、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予以必要保障。按照《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214号)要求,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对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控、食品及饮用水卫生、教学卫生、健康教育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教育工作整体规划,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具体方案及政策措施,并督促学校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二、明确重点,认真履职,把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形势,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做好传染病防控监督指导工作,将监督学校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防范传染病疫情在校园内的发生,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深入学校,指导学校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基本卫生条件。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法规、标准规定,联合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学校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加强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学校基本卫生标准或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通报教育部门;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及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

(四)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学校和学校集体供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并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督促学校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并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对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五)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应急体系机制建设、应急预案拟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知识、技能宣教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基本卫生条件、食品安全等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督促排查,全力减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

三、密切协作,把握关键,有效开展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沟通与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合作机制,研究拟定学校卫生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部署联合督导检查,协调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互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成效。

(二)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卫生监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指导与服务意识,寓监管于服务中,查、帮、促相结合,优服务、严监管。针对学校卫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可行的指导建议,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食品、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强化、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从整体上提升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卫生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学校卫生监管专业人员。省、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科室负责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有人员从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并通过“包点、包校”的形式,确保做到学校卫生监督全覆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专人分管学校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其培训,合格者可由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聘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不断加强基层学校卫生监管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