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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27:16  浏览:9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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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税收征管,解决印花税征管难题,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

  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本办法所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有权对其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核定征收印花税的。

  第五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核定依据、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附件1)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核定期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期的核定依据×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印花税。

  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

  税务机关在检(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在检(稽)查年度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补纳税人应缴纳印花税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次月开始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在每月终了后的15日内,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印花税。

  第九条 纳税人已贴花的应税凭证,可以在申报缴纳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印花税税款时予以扣减,纳税人应当同时在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已贴花应税凭证的名称、金额、已缴纳印花税额以及税票号码等信息,并完整保存已贴花凭证备查。

  第十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期限为一年,在核定期限内不得变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于发生变化的当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报送《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2.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略)

     3.税务事项通知书(略)

附件1

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税目
企业类型
核定依据
核定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
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
70%

商业企业
50%

外贸企业
9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各类型纳税人
工程承包收入和发包支出
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支出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支出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收入、支出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收入、支出金额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支出金额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支出金额

产权转移书据
收入、支出金额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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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9年7月17日)
       (一)中方去文 GEZI(89)080

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向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就互设领事馆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巴兰基亚设立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大西洋省、马格达莱纳省和玻利瓦尔省。

 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保留在中国某一开放城市设立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及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两国政府将根据各自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方便和协助。

 四、有关两国间领事关系问题,双方政府将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条款,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于波哥大

             (二)哥方来文

  哥伦比亚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就贵馆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GEZI(89)080号照会,谨表示对(中国)在巴兰基亚市设立领事馆不持异议,该领馆领区为大西洋省、马格达莱纳省和玻利瓦尔省。
  同时,外交部同意两国间的领事关系将遵循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条款的规定。
  外交部请(中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对拟在巴兰基亚开设的领馆类别予以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八日 于波哥大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13 号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9月8日经市人民政
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8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
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规划、建设、
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生态城坐落在天津滨海新区。具体范围按照生态城总
体规划执行。
  第四条 生态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
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通过两
国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
合作,建设成为经济蓬勃、社会和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可
持续发展的生态新城。
  第五条 生态城的发展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推进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成为新型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模式的示范
区。
  第六条 生态城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指标约束、企业
运作、政府监管的模式。
  生态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和指标体系,
是生态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
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生态城重点发展符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要求的房
地产、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物流、创意、金融、商贸、会展、
旅游等产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生态城的建设和发展,
对生态建设、节能环保产业及相关技术的应用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
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生态城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生态城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生态城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二)组织编制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经批
准后组织实施;
  (三) 组织编制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进行审
批、核准和备案;
  (四)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五)统一管理生态城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
房屋、工商、公安、财政、劳动、民政、市容环卫、市政、园林
绿化、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管理工作;
  (六)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制定相
应的行政管理规定,检查各类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协调配合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态城管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政府职责,推进管理创
新,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统一、协调、
精简、高效、廉洁的原则,设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生态城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
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另行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在3个
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
补正的意见。
  第十二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保障生态城开
发建设和城市管理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十三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工作报告和统计报告制度,加
强与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实现生态城公共信息资
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生态城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和运营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加
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城管委会对符合生态城产业发展目录和有利
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投资项目,制定相关办法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六条 生态城管委会建立生态城指标体系,实施评估制
度,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生态城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由市公安局在
生态城的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生态城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减少建设项
目审批程序,调整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 生态城管委会组织制定生态城绿色建筑标准、绿
色施工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规定,建立评价体系。
  生态城内的建筑应当按照生态城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施工
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生态城鼓励研发、推广和应用生态环保节能的新
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建立落后技术、设备、材料、工艺的淘汰制度,适时公布强
制淘汰的种类。
  第二十一条 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土地整
理储备的主体,负责对生态城内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和储备。
  第二十二条 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生态城基础设
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按照生态城管委
会的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
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市政公用设施大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
政府净收益,应当用于前述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城应当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形成社会
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城市管理运行模式和网格化、数字
化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生态城对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
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控制。采取社会化服务方式,建立废弃物
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鼓励在生态城内采用管道运输等方式
收集废弃物,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密闭运输,禁止撒漏、渗漏,避
免在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产生二次污染。
  建设工程废弃物经适当处理后应当予以回用。
  医疗废弃物等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城应当按照建设国际生态城市的要求,采
用先进技术,努力提升生态城的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和养护水平,
丰富城市景观,提升生态城的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生态城应当推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
用,构建节约、高效、健康、和谐的城市水系统。
  生态城鼓励开发污水再生、海水淡化和雨水集存等水源,实
行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禁止将饮用水用于绿化、清厕、道路清
扫和补充景观用水。
  第二十七条 生态城应当加强道路、桥梁、排水、景观河道
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整洁,标识齐全、规范,运
行安全、有效,提高使用效能。生态城道路照明设施应与城市景
观相协调,普遍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设备。
  第二十八条 生态城设置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城市雕塑和
景观灯光,应当突出生态城特色,与生态城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二十九条 生态城推行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积极发展绿色
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体系,使公共交通成为生态城居民的
主要出行方式。
  提高绿色出行比例,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执行严
格的能耗与排放管理标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
  第三十条 生态城应当高标准建设交通设施,实施交通管理
的智能化、信息化,实行道路交通实况监控、交通信息即时披露,
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保障生态城道路交通
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一条 生态城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和
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康复设施,发展特色医疗,
推进体育、健身、休闲等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生态城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和培训资源,
建立与社区发展相适应的教育体系和教育网络。
  第三十三条 生态城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制定并完善应急预
案,推进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安全
水平,减轻灾害损失,并为生态城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应急服务。
  第三十四条 生态城应当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专门
社会工作机构,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公共管理,推进社
区公共服务,协调社区公共关系。
  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积极推进
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 生态城社区必须建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分
级组合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社区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不得
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生态城积极倡导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
式和消费模式,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社区居民应当遵守生态城关
于城市管理和社会公共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