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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7:38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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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的要求,我行制定了《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下简称《补充规定》)并已印发给各部、室。现根据人民银行《关于1997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对《补充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补充规定》附件一中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旬(月)统计报表》(进出银综统15表)中序号为13号的资产方项目“111183500拆放其他金融性公司”调整为“111183600拆放资金市场”,序号为54号的负债方项目“113153500其他金融性公司拆入”调整为“113153600资金市场拆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统计季报表》(进出银综统15表)中序号分别为3和4的资产方项目“112131500拆放同业—1个月以内(含1个月)”和“112132500拆放同业—1至4个月”,调整为“112131600拆放同业1个月以内(含1个月)”和“112132600拆放同业—1至4个月”。
二、《补充规定》附件二中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旬)月报统计项目与会计科目、基础统计项目对照表》中序号为13的资产方项目“111183500拆放其他金融性公司”相应调整为“111183600拆放资金市场”,序号为54的负债方项目“113153500其他金融性公司拆入”相应调整为“113153600资金市场拆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业务季报统计项目与会计科目、基础统计项目对照表》中序号分别为3和4的资产方项目“112131500拆放同业—1个月以内(含1个月)”和“112132500拆放同业—1至4个月”,相应调整为“112131600拆放同业—1个月以内(含1个月)”和“112132600拆放同业—1至4个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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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在市区道路停放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机动车在市区道路停放的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外,一律禁止在市区道路上设立汽车保管站或临时停放点。未经批准而设立的汽车保管站、汽车临时停放点,必须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撤销。否则,除责令撤销外,并按占地面积每天每平方米罚款十元。
为解决生产、生活之必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在市区道路上设立汽车临时停放点,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管理。汽车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和收费办法另行公布。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道路上任意停放机动车辆。凡没有停车场(库)的单位,其机动车辆应停放在经批准设立的汽车停车场(库)或汽车保管站。
第四条 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机团、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大院内开设对外服务的汽车保管站,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保管费。
第五条 根据市区道路条件、功能和交通流量等情况,分为一、二、三类实施管理。
(一)一类管理道路:设置时间性禁停标志牌,北京时间(以下同)七时至二十二时禁止停放车辆装卸货物,允许在指定位置上落搭乘人员;
(二)二类管理道路:设置时间性禁停标志牌,七时至十时、十六时至十九时禁止停放车辆装卸货物,允许上落搭乘员;
(三)三类管理道路:全天允许停放车辆装卸货物和上落搭乘人员,但驾驶员在装卸货物时不得离开驾驶室。
第六条 机团公务车、出租车在一类道路上停车,必须停在划有车辆准予临时停放的标线以内,每次停车不得超过二分钟,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第七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或设有分车道护栏、隔离带的道路上行驶,必须紧靠站台停车上落乘客;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或没有设分车道护栏、隔离带的道路上行驶,必须紧靠人行道停车上落乘客。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车,须按指定
地点停车。停车不得超过三分钟。
第八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及持有“特许证”的车辆,应听从交通民警指挥,注意安全,尽可能做到不堵塞交通。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按章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9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3年7月2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驻玻利维亚共和国大使谢汝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1月18日在拉巴斯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领事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