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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2011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54:16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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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2011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2011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0]64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会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用计划

经中组部批准,我会拟录用机关工作人员4名,具体的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

二、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方式和时间:考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进行报名。

2.所学专业:所学专业须与招考职位要求一致。

3.外语水平:详细填写本人外语水平(包括通过的考试级别、时间、所获证书的成绩,除本人专业语言外,如有参加并通过其他语种考试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4.学习和工作经历:

有海外留学经历的,需注明留学性质(公派、因私)、就读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及学历、学位证书等情况。

应届毕业生须在“学科成绩”栏如实填写最新专业成绩及在全年级或全班的排名情况(需标示年级或班级人数)。

非应届毕业生须详细填写工作经历(按年月顺序连续填写工作单位、职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如暂时待业须注明时间和居住地),并说明所在单位是否同意报考(注明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所有报考人员需在备注栏中填写承担过的大型国际会议(外交领域)交替传译、同声传译工作经历(注明时间、活动或会议内容,证明人及联系电话等)。

5.奖惩情况:奖励情况仅填写校级以上各类知识技能性竞赛获奖情况(如外语、演讲、才艺等)和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处分情况须如实填写。

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6.报名确认。报考英语职位的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或当地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缴费以及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考韩语、日语、俄语职位的考生,务必将公共科目考点选择为北京,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北京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缴费以及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将无法参加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

三、公共科目笔试

有关公共科目笔试安排详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招考公告。

四、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

报考韩语、日语、俄语职位的考生须参加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测试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均为客观题,考生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标准化答题卡作答。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非通用语考试时间为2010年12月4日下午14:00—16:00,考试地点设在北京。

五、专业考试和面试

1.专业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笔试、口试。

2.面试人选确定:英语职位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以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非通用语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成绩5:5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按照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3.综合成绩比重:

英语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专业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笔试、口试成绩各占15%),面试成绩占20%。

非通用语职位: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的合成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专业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笔试、口试成绩各占15%),面试成绩占20%。

六、其他事项

1.请广大考生充分了解职位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认真选择职位,仔细填报相关信息。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报名期间,我会在工作日的8:30—16:30安排专人值班,回答考生的咨询,咨询电话:010—65131072。

祝您成功!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人事工作部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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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或者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

  (四)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和解。

  第二条 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未通知或者答复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从企业破产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通知或者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三条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清算组为管理人。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

  第四条 债权人主张对债权债务抵销的,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经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抵销的除外。

  第五条 对于尚未清偿的破产费用,应当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清偿。

  第六条 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债权利息;已经宣告破产的,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法律规定确认债权利息。

  第七条 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由人民法院将相关申报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尚未申报的,债权人应当直接向管理人申报。

  第八条 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补充申报。

  第九条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

  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

  第十条 债务人的职工就清单记载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出裁决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以外的事项享有表决权。但该债权人对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经表决的事项主张行使表决权,或者以其未行使表决权为由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裁定尚未作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

  第十三条 债权人对于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议。

  债权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裁定或者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裁定不服,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裁定有异议,已经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诉程序继续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提起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的职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破产人所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适用。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2003年5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03]78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具备国家或省一级注册的土地评估资质。

拆迁当事人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转让评估业务。

第四条 拆迁评估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

第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并出具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签字并经估价机构盖章方才有效。

第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拆迁当事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拆迁当事人要求的,估价机构应向其解释评估方法等技术问题。

第七条 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应按委托方要求,对其提供的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八条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称拆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行业管理协会成立南宁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评估结果进行鉴定。

技术委员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任评估专家设立技术委员备选库。受聘技术委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

(二)主持完成房地产估价项目10宗以上或评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三)在评估机构执业;

(四)无违法或违反估价人员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拆迁评估采用的价值标准为市场价值。估价时点与批准拆迁日期相距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规范,根据区位、结构、房屋用途、产权状况等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综合考虑成新、楼层、朝向、装修等因素确定评估结果。

房屋产权状况包括房屋产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屋产权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性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土地使用权证未标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2、3、4)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

第十一条 拆迁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分户评估,以及对被拆迁房屋装修部分的评估。

第十二条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区位、结构、用途、产权状况等因素,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分类并采取适当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区位修正系数计算出的分类评估指导价,评估出各类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

分类评估指导价的计算公式:

分类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

分类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 分户评估是指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每户的区位、结构、用途、产权状况、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参照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相关系数计算出的分户评估指导价,评估出每户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

分户评估指导价的计算公式(不包括未上市或半产权的房改房)

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表6)}×楼层修正系数(表8)×朝向修正系数(表9)×铺面临街进深修正系数(表10)-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表5)×{1-成新率(表7)}

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平均分摊。

第十四条 装修评估是指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装修标准,结合装修市场行情和使用年限,评估出每户房屋的装修评估价值。装修评估价格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房屋装修评估指导价=房屋装修重置价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

各类房屋装修的标准使用年限:①住宅10年;②办公用房7年;③铺面、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

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由估价机构参照房屋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13)进行评估。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20%。

装修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应扣减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由估价机构根据有关技术规定,按市场状况并结合土地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后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由拆迁当事人在分类评估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以该协商结果作为拆迁补偿依据。

第十七条 已上市的房改房拆迁补偿价格按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未上市的房改房在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基础上扣除5%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半产权的房改房在私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基础上扣除25%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

未上市房改房的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95%×(1+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1-成新率)

半产权房改房的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75%×(1+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1-成新率)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七日内,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共同委托不成的,由市拆迁管理机构在拆迁人代表和被拆迁人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取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拆迁当事人单方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委托。

受委托估价机构应在接受评估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分户评估结果申请鉴定的,分户评估结果作为拆迁补偿及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自收到评估鉴定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3~7名(单数)技术委员组成评估鉴定小组,并将鉴定小组组成人员告知拆迁当事人。

抽取的技术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作为评估鉴定小组成员:

(一)正在或曾在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工作。

(二)与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人员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受评估房屋的产权人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

(四)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拆迁当事人认为抽取的鉴定小组成员具有上述应回避事由的,可在接到鉴定小组组成人员通知之日起二日内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技术委员会在二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技术委员会发现抽取的人员具备上述回避事由的,可决定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出具被鉴定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技术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向评估鉴定小组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技术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评估鉴定小组在作出受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须经评估鉴定小组全体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予注明。

鉴定结论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和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评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评估报告经鉴定为不合法、不合理的,鉴定费用由出具该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建议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评估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二)违反房屋拆迁评估操作规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解释义务的;

(四)不配合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五)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利益的;

(六)其他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估价人员、鉴定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建议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格,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评估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估价机构、估价人员、鉴定小组成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行为的,由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不良记录应存档备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下列各类指导价格和各类系数表见附件:

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导价格(表1);

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2);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3);

杂物房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4);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表5);

房屋区位修正系数幅度表(表6);

房屋已使用年限、成新率对照表(表7);

楼层修正系数表(表8);

住宅朝向修正系数表(表9);

铺面临街进深修正数表(表10);

私有房屋最低补偿单价(表11);

部分附属物的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12);

房屋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13)。

上述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辖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各类评估指导价格和相关参照系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南宁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和相关系数表

表(1) 有关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指导价格



┌─┬───────────┬──────────────────────────────┐

│类│ 项 目 │ 费 用 标 准 │

│别│ │ │

├─┼───────────┼──────────────────────────────┤

│ │住宅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标准。 │

│ ├───────────┼──────────────────────────────┤

│ │非住宅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补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 │

│ │ │装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 │

│ ├───────────┼──────────────────────────────┤

│搬│搬迁误工费 │每户100元/次 │

│ ├───────────┼──────────────────────────────┤

│迁│电话、宽带网迁移费 │按电信部门规定的安装费标准。 │

│ ├───────────┼──────────────────────────────┤

│补│有线电视安装费 │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原安装收费标准。 │

│ ├───────────┼──────────────────────────────┤

│助│三相电源安装费 │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

│ ├───────────┼──────────────────────────────┤

│费│空调迁移费 │窗式50元/台,壁挂式100元/台,柜式150元/台。 │

│ ├───────────┼──────────────────────────────┤

│ │管道燃气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

│ ├───────────┼──────────────────────────────┤

│ │太阳能热水器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

│ ├───────────┼──────────────────────────────┤

│ │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费│200元/证 │

├─┴───────────┼──────────────────────────────┤

│ │按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类地段每月│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每平方米10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7│

│ │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 │

├─────────────┼──────────────────────────────┤

│ │1、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类地段每 │

│ │月每平方米40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

│ │米30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5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0│

│ │元。 │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2、办公、旅(社)馆、工业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 │

│指导价格 │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1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类地段每│

│ │月每平方米9元,五、六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 │

│ │3、其它用房:一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二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5 │

│ │元,三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4元,四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3元,五、六│

│ │类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元。 │

└─────────────┴──────────────────────────────┘



表2 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 结构│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简易 │

│用途、级别 │ │ │ │ │

├─────┬─────┼─────┼─────┼─────┼─────┤

│ │ 一级 │ 2200 │ 2000 │ 1800 │ 1385 │

│ ├─────┼─────┼─────┼─────┼─────┤

│ 住宅 │ 二级 │ 2060 │ 1870 │ 1683 │ 1135 │

│ ├─────┼─────┼─────┼─────┼─────┤

│ 旅社 │ 三级 │ 1925 │ 1750 │ 1575 │ 930 │

│ ├─────┼─────┼─────┼─────┼─────┤

│ 办公 │ 四级 │ 1780 │ 1620 │ 1460 │ 760 │

│ ├─────┼─────┼─────┼─────┼─────┤

│ │ 五级 │ 1650 │ 1500 │ 1350 │ 720 │

├─────┼─────┼─────┼─────┼─────┼─────┤

│ │ 一级 │ 5115 │ 4650 │ 4185 │ 2325 │

│ ├─────┼─────┼─────┼─────┼─────┤

│ │ 二级 │ 4840 │ 4400 │ 3960 │ 2200 │

│ ├─────┼─────┼─────┼─────┼─────┤

│ 铺面 │ 三级 │ 4620 │ 4200 │ 3780 │ 2100 │

│ ├─────┼─────┼─────┼─────┼─────┤

│ │ 四级 │ 4290 │ 3900 │ 3510 │ 1950 │

│ ├─────┼─────┼─────┼─────┼─────┤

│ │ 五级 │ 3960 │ 3600 │ 3240 │ 1800 │

├─────┴─────┴─────┴─────┴─────┴─────┤

│说明:以上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

└───────────────────────────────────┘



表3 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 结构│ 框架 │ 砖混 │ 砖木 │ 简易 │

│用途、级别 │ │ │ │ │

├─────┬─────┼─────┼─────┼─────┼─────┤

│ │ 一级 │ 2930 │ 2660 │ 2390 │ 1330 │

│ ├─────┼─────┼─────┼─────┼─────┤

│ │ 二级 │ 2820 │ 2560 │ 2300 │ 1280 │

│ ├─────┼─────┼─────┼─────┼─────┤

│ 铺面 │ 三级 │ 2650 │ 2410 │ 2170 │ 1205 │

│ ├─────┼─────┼─────┼─────┼─────┤

│ │ 四级 │ 2490 │ 2260 │ 2030 │ 1130 │

│ ├─────┼─────┼─────┼─────┼─────┤

│ │ 五级 │ 2200 │ 2000 │ 1800 │ 1000 │

├─────┴─────┼─────┼─────┼─────┼─────┤

│ 住 宅 │ 1265 │ 1150 │ 1035 │ 575 │

├───────────┼─────┼─────┼─────┼─────┤

│ 办公用房 │ 1330 │ 1210 │ 1090 │ 605 │

├───────────┼─────┼─────┼─────┼─────┤

│ 旅 馆 │ 1730 │ 1570 │ 1410 │ 785 │

├───────────┼─────┼─────┼─────┼─────┤

│ 工业用房 │ 1100 │ 1000 │ 900 │ 500 │

├───────────┴─────┴─────┴─────┴─────┤

│说明:以上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

└───────────────────────────────────┘



表4 杂物房拆迁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 私 有 │ 公 有 │

├─────┬─────┬─────┼─────┬─────┬─────┤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

│ 700 │ 600 │ 450 │ 500 │ 350 │ 250 │

├─────┴─────┴─────┴─────┴─────┴─────┤

│说明:以上价格仅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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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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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钢混 │ 钢混 │ 钢混 │ 排架 │砖混│砖木│简易│

│ │ (高层) │(小高层)│(多层)│(工业厂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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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 1400 │ 1000 │ 800 │ 750 │700 │525 │125 │

│标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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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高层:楼层数≥13层 │

│ 2、小高层:8层≤楼层数≤12层 │

│ 3、多层:楼层数≤7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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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房屋区位修正系数幅度表



┌─────┬──────┬──────┬──────┬──────┬──────┐

│ 土地级别│ │ │ │ │ │

│修正范围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房屋用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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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铺面用房 │-6%~+12% │-2%~+12% │-7%~+14% │-11%~+14%│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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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用房 │ -2%~+6% │ -4%~+5% │-7%~+11% │-9%~+10% │-10%~+12%│

├─────┼──────┼──────┼──────┼──────┼──────┤

│ 工业用房 │ -2%~+2% │ -5%~+3% │-10%~+10%│ -7%~+8% │ 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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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房屋区位修正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片具体情况进行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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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房屋已使用年限、成新率对照表



单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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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新率│ │ │ │ │ │ │ │ │ │ │ │ │

│结构 │100% │95%│90%│85%│80%│75%│70%│65%│60%│55%│50%│45%│

│使用年限 │ │ │ │ │ │ │ │ │ │ │ │ │

├─────┼───┼──┼──┼──┼──┼──┼──┼──┼──┼──┼──┼──┤

│ 钢 混 │ 0~3 │4~6│7~9│10~│13~│16~│19~│22~│25~│31~│37~│43年│

│ │ │ │ │12 │15 │18 │21 │24 │30 │36 │42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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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排架│ 0~2 │3~5│6~8│9~ │11~│14~│16~│19~│21~│27~│32~│37年│

│ │ │ │ │10 │13 │15 │18 │20 │26 │31 │36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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