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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2:14:55  浏览:8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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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联:

  为进一步全面推动我国防盲治盲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眼保健服务需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我国实现“2020年前消除可避免盲”的目标,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2-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中国残联
2012年7月27日


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2-2015年)

  一、现状和问题

  盲和视力损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加重了家庭和社会负担,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防盲协会提出“2020年前消除可避免盲”的防盲治盲全球性战略目标,到2020年要在全球消除包括白内障、沙眼、河盲、儿童盲、屈光不正和低视力导致的可避免盲,我国政府做出承诺并积极参与实现这一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防盲治盲工作,通过制定实施防盲治盲规划、建立防盲治盲工作体系和开展防盲治盲项目,大力推动此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国家、省(区、市)以及部分地(市)的防盲治盲管理和技术指导体系,并通过组织实施“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和“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等项目,进一步提高了白内障手术的覆盖率,加强了基层眼保健网络和防盲治盲队伍的建设。目前我国94%的县医院可以开展眼科医疗服务,其中84%的县医院可以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为建立我国防盲治盲长效工作机制奠定坚实基础。此外,每年6月6日在全国范围内举办“爱眼日”宣传活动,也营造了全社会爱眼护眼的良好氛围。2010年,我国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率(CSR)已经达到900,白内障盲人数量显著减少。

  虽然防盲治盲工作在过去的5年中取得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仍面临巨大挑战。我国仍然是世界上盲和视力损伤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还存在眼科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和质量不高,基层眼保健工作薄弱、信息系统不完善等问题。此外,各级政府对防盲治盲工作重视程度、群众防盲治盲意识还需要继续增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2020年前消除可避免盲”的目标,任重道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将逐步消除可避免盲、提高人民群众的眼健康水平作为开展防盲治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2020年前消除可避免盲”为目标,按照《“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要求,全面加强眼科特别是县级综合医院眼科服务能力建设,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眼保健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眼保健服务需求。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将防治主要致盲性眼病与加强眼科服务能力建设,特别是基层眼科服务能力建设相结合,推广眼科适宜技术,逐步建立防盲治盲长效工作机制;立足国情,明确工作目标,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争取达到以下目标:

  (一)完善防盲治盲网络。
  1.国家、省、市三级防盲治盲工作网络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2.设有眼科或具有眼耳鼻喉科医师的县级综合医院达到全国县级综合医院总数的90%以上,其中85%的县级综合医院眼科能够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

  3.基本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防盲治盲工作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对主要致盲性眼病进行初步筛查并及时转诊。

  (二)加强防盲治盲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国家级和省级防盲治盲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制度。各省省级防盲治盲管理人员全部接受规范化培训。

  (三)防治主要致盲性眼病。
  1.继续开展白内障盲的防治工作,到2015年底全国CSR达到1300。全国创建600个白内障无障碍县(区)。
  2.根治致盲性沙眼。

  3.医疗机构普遍重视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和青光眼的早期筛查和早期治疗,加强健康教育,社会公众防治意识进一步提高。

  4.医务人员对早产儿视网膜病变防治的知晓程度进一步提高,降低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发病率。

  5.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老年人健康管理中开展视力检查。

  (四)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在省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低视力康复中心”,为50万名低视力患者免费配用助视器,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20万名。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防盲治盲工作网络。
  1.把防盲治盲工作纳入国家、省级卫生工作和残疾人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增加投入。
  2.加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防盲技术指导组的能力建设,发挥其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作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层眼科业务指导、专业人员培训、信息收集等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对防盲技术指导组的工作情况实施绩效考核评估。
  3.加强县级综合医院眼科能力建设,发挥其作为基层防盲治盲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鼓励城市三级医院眼科、眼科医院与县级综合医院眼科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方式,使县级综合医院眼科具备常见眼病诊治和急诊处理能力,落实双向转诊。

  4.开展城市农村防盲治盲网络建设试点工作,以城市大医院优质眼科医疗资源为龙头,以县医院为依托,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城乡眼病防治工作模式。

  5.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盲治盲工作。建立政府主导的合作机制,鼓励非政府组织、民营眼科医疗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防盲治盲工作,进一步优化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防盲治盲资源的作用。

  (二)加强防盲治盲人员队伍建设。
  1.成立国家级、省级防盲治盲培训专家队伍,制定防盲治盲管理人员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大纲和课程体系,探索建立国家级或区域培训中心。
  2.卫生部组织对各省省级防盲治盲管理人员开展规范化培训,各省(区、市)对市、县以及基层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各级防盲治盲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3.充分发挥眼科专业学协会的专业优势,加强对县级综合医院眼科医师和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和培训,使其能够掌握适宜技术预防、治疗常见眼病。

  (三)防治主要致盲性眼病。
  1.继续开展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作,消除新发白内障盲,进一步提高我国白内障复明手术率。建立白内障手术质量评价和术后随访制度,提高手术质量。继续加强白内障手术信息报告工作。
  2.继续实施“视觉第一 中国行动”项目三期,开展致盲性沙眼根治工作,力争2015年底在我国根治致盲性沙眼。

  3.通过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眼科和相关临床学科专业人员对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和青光眼的早诊早治能力。开展针对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和青光眼的健康教育,大力推动早期筛查和早期治疗。

  4.进一步贯彻落实《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对眼科、妇产科、儿科等专业的医务人员开展早产儿视网膜病变防治相关知识培训,对高危患儿进行早期筛查和早期治疗。

  5.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认真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和老年人健康管理中开展视力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检查结果的记录。

  (四)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
  1.各省省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均建立“低视力康复中心”,加强“低视力康复中心”服务能力建设。
  2.对眼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低视力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低视力筛查诊断水平。加强眼科医疗机构与低视力康复中心的合作,通过技术指导等方式,提高低视力患者的康复服务质量。

  3.对低视力助视器验配师开展培训,推行“一对一”助视器验配工作模式。

  4.建立低视力助视器生产供应服务网络,提高低视力患者的生活质量。

  5.组织开展低视力康复相关学术交流。普及低视力康复知识。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低视力康复工作。

  (五)开展防盲治盲宣传教育工作。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眼病防治健康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以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及网络等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眼保健知识。充分利用全国爱眼日、世界视觉日、世界青光眼周等健康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防盲治盲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制订基层常见致盲性眼病防治工作指南。
  (七)进一步完善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送制度。加强“白内障复明手术信息报告系统”数据库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眼科医疗机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做到手术一例,上报一例。

  五、保障措施
  (一)密切协作,完善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残联要充分认识防盲治盲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社会属性,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制订有利于防盲治盲工作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防盲治盲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防盲治盲工作的社会环境。

  (二)以点带面,推动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残联要依据本《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防盲治盲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注重挖掘、推广辖区内防盲治盲先进工作经验,带动本地区防盲治盲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达到《规划》要求。

  (三)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卫生部负责制订《规划》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评估。针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卫生部将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防盲治盲规划》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对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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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三府〔2010〕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2010年9月30日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2010年9月30日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四条 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区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三亚警备区和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指示、决议等。


  (二)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一)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三)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有关区镇、管委会的;


  (四)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


  (五)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深入研究讨论后,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其中,须听证的议题要按规定举行听证会;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不采纳法核意见内容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及说明。


  第九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意见、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三)规范性文件、规划类文本、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较复杂的议题,除应具备前述内容外,还须附起草说明及起草审查人员名单。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目的、起草过程、政策法规依据、基本内容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等内容;起草说明应坚持“一议题一说明” 原则,同一议题包含多个相关事项的,应起草一份综合说明,不得附加多个单独说明;起草审查人员名单应注明起草人和审查人(一般为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议题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初核,着重审查主题、依据、文字、可操作性、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复核。市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根据秘书长复核确定的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


  第五章 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议题原则上由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复杂议题或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议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由汇报单位指定1—2名助手协助汇报。


  第十三条 议题提请单位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重大复杂议题不超过20分钟。附起草说明的议题,汇报单位只汇报起草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议题以口头文字汇报为主,需要多媒体演示的,汇报单位应事先联系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提前安装调试。


  第六章 会务工作及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落实:


  (一)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二)会场布置。安排座席、安装调试多媒体等。


  (三)会议签到。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呈会议主持人阅,会后存档。


  (四)会场服务。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并办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五)会后检查。常务会议材料由会务工作人员在会后统一收回。对标明密级或会议主持人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及时核对,当场收回。


  第十六条 列席常务会议人员一律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一科书面说明缺席原因报会议主持人批准,并指定一名分管副职出席。


  第十七条 出席、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须提前十分钟进场签到候会,并按指定位置或由工作人员指引入座。会议按议题顺序进行,不参加该议题的列席人员,在签到后可在休息室等候。会场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第十八条 会议进行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有紧急文件或紧急情况需要请示参会领导的,经送件人向会议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由会议工作人员代为转送或转达。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分发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于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及书面意见等情况。在会上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应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内容。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纪要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一般二人记录,并对会议进行录音或摄影保存。除被邀请的记者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对会议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本设正本、草本,草本为当天会议的记录用,经过整理后抄入正本。会议记录除既定事项外,临时动议事项也要记录。正本的每一次会议记录,都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初稿,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签发,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资料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收集、整理、存档。会议记录本在每年年终时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凡印发的会议纪要须连同签发底稿及议题相关材料送保密室存档,次年初再由保密室移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八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及时报道,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办理情况在下次常务会议上通报,并通过简报等方式将各部门办理情况向市领导及时反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2009年7月3日颁布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暂行)》(三府〔2009〕8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京安监办字〔2005〕52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物质奖励或奖金。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非法经营活动;
(四)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提倡单位或者个人实名公开举报。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由受理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10个工作日内给于答复。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对第一时间举报人予以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举报后,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确定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责成专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调查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负责调查处理的各个有关部门对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包括信访、批件、电话举报等),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将调查经过、事实情况、处理意见及结果等内容反馈。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50-500元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九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受理机构,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十条 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单位和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