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6:35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9〕36号)精神,为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二、地方政府债券在我所发行、上市、交易、回购、派息兑付、转托管等相关业务按照现行记账式国债方式管理。

三、地方政府债券在我所分销代码为1016××、1017××,分销简称为承销机构的公司简称。如: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的地方政府债,在我所挂牌分销代码为101672,分销简称为“中银国际”。

四、地方政府债券在我所上市交易代码为109×××,其中4至6位顺序编制;债券简称的1至4位字符代表发行主体简称、5至6位字符代表发行年份、7至8位字符代表发行期数。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上市交易代码为109001、债券简称为“新疆0901”。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如何看待品牌价值排行榜
2011年6月28日,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 在北京发布了2011年(第八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这份排行榜曾经为我长期关注,其数据常被我引用到文章及课件中。看到今年的排行榜,惊奇地发现我国最有价值的品牌其价值高达2100多亿人民币,按照当前汇率折合美元335亿,而去年排行榜上价值最高的是“中国移动通信”价值为1290.71亿,该品牌今年已经屈居第三了,不过其价值在一年内也陡然提升了600多亿人民币。这么大的变化、这么高的价值不免让我有些狐疑。在网络上再进行检索,发现有不少类似的排行榜,有中国机构做的,也有国外机构做的。2011年2月11日,中国品牌研究院公布2011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名单,2011年5月9日,世界品牌沟通服务集团WPP旗下调研公司华通明略发布第六届年度“BrandZ 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排行榜。选取这三个比较有代表的排行榜,将其排名前十的品牌放进表格里进行对比,如下表:
中国品牌研究院 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估 华通明略公司
序号 品牌 价值 品牌 价值 品牌 价值
1 工商银行 913 工商银行 2162.85 中国移动 3701
2 中国人寿 791 国家电网 1876.96 工商银行 2870
3 中国银行 699 中国移动 1829.67 建设银行 1649
4 建设银行 610 CCTV 1261.29 百度 1459
5 农业银行 566 中国人寿 1035.51 中国人寿 1262
6 平安保险 527 中国石油 1006.23 中国银行 1132
7 招商银行 483 中国中化 958.57 农业银行 1092
8 交通银行 470 华为 867.46 腾讯 977
9 海尔 449 中国一汽 842.66 中国石油 729
10 中兴 402 联想 825.91 平安保险 681
注:本表价值单位为亿人民币。华明通略公司以美元为计算,美元按6.46汇率折算人民币。
对照表格大家会发现了一个问题:同一家企业不同的机构评估的价值相差非常大,比如“工商银行”中国品牌研究院评估的价值为913亿人民币,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估价值为2162.85亿人民币,而华通明略公司给出的价值则高达2870亿人民币,相差3倍之多。更加难以置信的是“中国移动”商标,华通明略公司估值3701亿人民币,高居中国品牌榜之首,世界品牌实验室估值1829.67亿人民币,屈居第三,在中国品牌研究院的排行榜上“中国移动”都没有进百强,而百强最低价值只有47亿人民币,一个估价3700多亿人民币的品牌,怎么在中国品牌研究院连47亿人民币的价值都没有呢?看到这三个排行榜如此大的出入,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品牌的价值是怎么评估出来的?”
品牌价值评估国际上通行使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结构法”。美国Interbrand(兰道)公司有套独特的评估方法,可以列出一个简单公式:品牌价值=单个商品商标溢价×总销量×实力倍数(系数)。这个公式只有三个参数,单个商品商标溢价就是每个商品或服务因为使用该品牌而比普通商品高出的价格,总销量则无需解释,前面两个参数也比较容易得到。实力倍数需要详细分析7个指标,稍微复杂一点,可以大致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实力倍数一般在6-20之间,一般的企业来讲可以直接在10-15之间确定一个数字作为系数。这个公式计算非常的直观而且简单,公司老总们都能根据几个数据迅速评估出公司品牌大致的价值。
企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事实上品牌的价值越高越不具有可转让性,也就是说单纯靠打造知名品牌以出售获得利益是难以实现的。品牌提供商要想通过品牌获得利益,必须从提高品牌溢价和品牌产品(服务)销售量两个方面入手才能为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收益,品牌排行榜的名次并没有什么现实的价值,名列榜中企业需要理性对待。
数据来源:
1、http://www.brandcn.org/pp/Article/zyjzh500/2011-02-11/20110211100020_1809.html
2、http://brand.icxo.com/brandmeeting/2011china500/brand2010_1.htm
3、http://www.millwardbrown.com/BrandZ/Default.aspx
作者:王律师,科友爱普科技咨询公司
电邮:51662214@sohu.com

厦门市企业兼并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厦门市企业兼并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兼并是具有相应资产的企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取得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大部份所有权及其经营权。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内联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和私营企业之间或互相间的兼并。企业兼并可以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可以是一家企业同时兼并几家企业,也可以是几家企业或多种资产主体合股兼并一家企业。
第四条 企业兼并必须有利生产发展,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自愿互利、有偿转让原则。

第二章 企业兼并的形式和基本程序
第五条 企业兼并采取以下主要形式:
1、购买式。即兼并企业出资购卖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
2、接收式。即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部份或全部债权、债务,安排职工为条件,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接收。
3、参股式。即兼并企业出资或参股购买被兼并企业的大部分资产,使被兼并的企业成为被控股企业。
4、合并式。即在所有制及隶属关系相同的企业中,经资产管理及主管部门同意,将被兼并企业并入兼并企业,偿付办法通过兼并企业在兼并后对资产及主管部门所承担的义务中体现。
第六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兼并,应先将企业兼并方案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再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时应报送兼并方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兼并,须经合资、合作各方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获准后,报兼并方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外商独资企业、私营
企业兼并,经产权人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企业申请兼并,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兼并各方的法人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
2、兼并企业的《申请报告》;
3、企业兼并可行性报告;
4、企业双方签署的《兼并合同》;
5、兼并方的资信证明文件,兼并后企业的发展计划及对被兼并企业债务偿还、职工安排等问题的处理办法。
6、经有审核权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核的至结业日止的会计报表及被兼并方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在职、退休职工名册,工资福利待遇等证明资料。
第八条 凡批准兼并的企业,都必须签署《兼并合同》,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工商和税务变更或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转移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企业兼并中人、财、物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 兼并企业的资金来源,可以由企业留利、生产发展基金、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或银行贷款及经批准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解决。
第十条 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受,如果兼并企业确实无法全部接受,经劳动部门同意,可部份进入劳务市场待业或推荐就业(具体办法由劳动局制定),兼并方应按实际人数支付待业费及有关费用。
允许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办理调动、停薪留职、提前厂内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一条 被兼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应随企业一起并入兼并企业。企业兼并后退休的职工待遇一律按兼并企业的待遇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对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的占有权、支配权、处置权、土地使用权,从《兼并合同》生效之日起,即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方应在兼并合同生效后20天内办理好转帐、过户、变更借据及工商、税务变更或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兼并实现后,无论被兼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如何,一律按兼并企业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和管理,按兼并企业纳税方式和标准纳税。
第十四条 兼并企业支付的产权有偿转让费,归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所有。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兼并收入应专项列帐,主要应用于老企业的技术改造或支持企业开展兼并活动(可建立有关基金),也可用于生产性项目的投资。

第四章 企业兼并的若干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原已实行承包的企业,实行兼并后,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基数不变(国营企业之间的兼并除外)。实行税、利并存体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亏损或微利企业,兼并当年因各项费用增加而影响企业利润,可按实际情况,适当调减上缴利润率。
第十六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与利税挂钩的,兼并后其工资总额基数应按兼并企业的工资标准及并入人数作相应调整。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使用的,被兼并企业的工资总额应如数划转入兼并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兼并前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生产的产品,如兼并后继续生产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对兼并企业内部转移自用量原材料及协作配套件,不再征收增值税和产品税。
第十八条 被兼并企业原享有按产品下拨的平价原材料或补贴,兼并后仍生产原有产品,有关部门应继续补贴或下拨供应原材料,如属跨部门兼并,其原材料供应随之划转。
第十九条 被兼并企业产权值较高,兼并企业无力一次付清转让费的,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次交付的款项不得低于转让价格的40%,其余欠款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欠交部份应有抵押或担保,延付款项应按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条 对积极支持企业兼并,使亏损、微利企业在一至两年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兼并企业的经营者及主管部门分别予以一定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兼并企业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外地企业兼并我市企业,兼并后的企业设在我市时,可享受内联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