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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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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函

1956年8月14日,最高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2月28日(56)法办研字第2009号报告收悉。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股股东如果因为下落不明,经企业登报通知,仍然未来登记时,其股权应由该企业委托交通银行代为管理。
二、对于已被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应予没收而遗漏没有处理的股份,由法院依法处理,可用裁定没收归公;如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可酌予照顾。
三、对于在土改时未予没收的地主阶级分子的股份,按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待遇处理。(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请示 (56)法办研字第20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接我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解释有关公私合营企业的股权问题,我们也很不明确,特将所提问题及我们的初步意见列后请予指示。
一、有一部分股份,过去曾登报通知股东限期来登记,至今未来登记,其股东住址下落不明,可由法院审查后裁定没收归国家所有。
我们意见可由该企业再次登报声明如过期不领即作为公股,法院不发判决为宜。
二、有的股东是反革命分子已判处死刑或徒刑,家庭系地主或资本家其股份问题过去遗漏了没有处理,现就股份问题下判没收归国家所有。
我们意见可根据其情节补发裁定书。
三、有的股东是地主,其股份土改时保留未予没收,现由国家替其暂时保存,待他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后转还入社作公积金,但不办法律手续。
我们意见,此项股份在土改时既已保留未予没收,根据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精神,不宜作过多干涉。而且公私合营企业的股金在经过一段“赎卖”过程后即系国有化的资金,抽出作农业生产合作社股金也不大恰当。故拟修改为承认其股权,完全按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待遇,不办任何法律手续。
195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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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文化教育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一年度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乌拉圭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一年度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1988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八年二月三日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九--一九九一年度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1)官方代表团互访
  两国政府将至少派遣一个由主管文化的政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
  2)互赠图书
  两国政府向对方图书馆和教学机构赠送图书。
  乌方在胡利奥·玛丽亚·桑吉内蒂总统访华时赠送一套乌古典图书。
  中方在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乌时向乌方赠送中国出版的西班牙文图书。
  3)艺术团互访和互办展览
  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蒙德维的亚举办中国民间艺术展,乌方主管当局为该展提供合适展厅。
  乌方在一九八九年初在北京举办乌拉圭画展,中方主管当局为此展览提供合适展厅。
  双方将互派一个小型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演。关于这一点,乌方希望派遣抒情歌唱演员到中方举办音乐会。
  4)交换奖学金留学生和派遣学者互访
  双方将努力争取互派学者到对方国家举办介绍本国文化的讲座,题目由双方商定。
  中国每年向乌拉圭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三年内总共六名乌拉圭学生到中国官方学校学习。
  乌拉圭每年向中国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三年内总共六名中国学生到乌拉圭官方学校学习。
  派遣奖学金留学生一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受奖学金留学生一方负担其食宿费、最低数额的医疗费、教材费、学费、注册报名费和社会保险费。
  5)国语教学方面的相互合作
  应乌方请求,中方派一名汉语教师到乌拉圭阿尔蒂加斯外交学院教授中文。乌方负担其来回国际旅费、食宿和当地交通,并付给少量零用费。
  乌方向中方教学机构免费提供西班牙语教学用录音带。
  6)财务规定:除关于奖学金留学生和汉语教师的费用已有规定外,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展览、团组、艺术家和学者,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运费,接受方负担食宿、当地交通和保证访问、演出等必需的全部费用以及临时需要的医疗费。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由双方各自的大使馆同驻在国主管机构进行协商加以解决。
  本执行计划自两国政府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三日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生效之日起才有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路易斯·巴里奥斯·塔萨诺
    (签字)                (签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等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村级财务管理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村级财务管理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确保了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财务混乱依然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会计账目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审计监督缺失等。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

(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组织行使。代理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落实责任追究。要以村级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分设银行账户;要加强档案管理,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单独整理、归类造册、妥善保存。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村级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独立自主能力。

二、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

(一)落实村级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村级组织发生各项财务活动、制定各项财务计划以及重大财务事项决策都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民主理财人员应根据业务量按月或按季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重要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理财。

(二)完善村级财务公开。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四补贴”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村级组织要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电视、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要探索建立财务公开定期抽查制度,及时纠正和堵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公开难、监督难等问题,不断研究探索切实可行的公开方式。

(三)规范村级民主评议。与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财务主管、村会计(含报账员,以下统称村级财会人员)、民主理财负责人等,都应当接受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每年至少一次。民主评议要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民主评议的结果要严肃运用。

三、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一)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村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乡村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对有关村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县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内设专门的审计科室,组织对村级财务会计工作开展审计。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尽快制定统一标准的农村审计文书,切实规范农村审计程序。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在做好日常财务收支、预决算、收益分配等定期审计的基础上,开展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资产和资源、农民负担、村级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对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涉农财政资金进行重点审计。

(二)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力度。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农业部门要联合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审计查处事项的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结论一经核实要立即移交,确保审计处理结果的落实。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指定具体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业务上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要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的培训、资质认定、招录和解聘工作,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审计证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四、稳定和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一)全面加强村级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稳定的专业财会队伍是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要确保村级财会人员具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核合格后聘任上岗,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村级财会人员必须在代理中心登记备案以接受监督和考核。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地可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标准确定。

(二)切实加强乡镇从事村级财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已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要尊重历史和现实,保持现有工作格局不变。具体工作人员必须掌握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纪,具备从事财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并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未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村,要加大对其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继续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要建立完善财会人员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组织做好对村级财会人员、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民主理财人员等(统称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职责,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布局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要求,积极争取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和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要明确县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将村级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宣传检查力度。各地要积极总结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并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处置不当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        



2013年6月 27 日




附件:
农经发〔2013〕6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307/P020130704358184324881.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