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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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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2年修正)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7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


(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二、第十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和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省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大型民用建设项目;


(三)城市大中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成片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五)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国外赠款、捐款、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前条所述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报建前,应当先委托监理单位,并持监理合同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方可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资质等级确认(甲级单位除外),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核、确认、执业注册、培训、管理;


(三)监督、指导、管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四)按工程建设报建管理权限,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资格的审核;


(五)监督省级报批项目的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及监理合同的履行;


(六)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活动。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监理单位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者监理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场所;


(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额。


第八条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章程;


(五)注册资金数额;


(六)业务范围。


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一条境外、省外监理单位进琼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原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二)监理技术能力及业绩资料;


(三)拟派遣的监理技术人员的授权书和主要资历材料;


(四)相应的注册资金。


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


第十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租、转借或者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实行年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职监理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消注册,收回岗位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五)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受查处未逾3年的;


(六)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可设立监理工程师协会,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自律管理。


第三章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理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


(二)监理的范围、内容和监理权限;


(三)监理合同的期限、监理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四)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


(五)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监理分阶段实施,包括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但施工招标、施工、保修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一个监理单位监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监理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计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四)参与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派出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人员。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的权限,对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内容。


第二十五条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将监理的内容、范围、监理负责人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并提供方便,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通过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发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监理代表提出的工程有关问题应限期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需经监理单位核定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权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提出变更意见,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提出退换,有权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下达停工指令,有权要求撤换不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人员。


监理单位执行前款规定遭到拒绝时,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建设法律、法规,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不得从事超越监理合同规定权限的活动;


(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五)监理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承包经营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也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监理赔偿准备金,准备金金额不得少于相应资质等级注册资金的20%。


赔偿准备金应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挪作他用。赔偿准备金的支付方式及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监理费的收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可以参照国际惯例,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资质证书的,可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


(三)出卖、转借、出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四)将监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五)与所监理的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转借、出卖岗位证书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合理监理,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建设监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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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2号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计量器具及具有计量特征的检测设备。铁道部制订铁专量具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专量具新产品是指未经过技术认证的铁专量具(包括原有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是指已通过新产品技术认证,并在铁路批量使用的铁专量具。

第四条 凡制造铁专量具新产品,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技术认证,技术认证合格后方可用于铁路计量和检测。

第五条 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工作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审查。

第六条 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工作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经铁道部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第七条 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样机的彩色照片;

(五)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六)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七)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八)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

(九)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

(十)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

(十一)用户试用报告。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九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企业到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时应先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全面分析申请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新产品的设计原理、结构、材质以及技术指标,包括对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提出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并完成技术审查大纲(包括技术审查内容、审查依据、样机试验大纲等)的编制。

样机试验大纲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和试验方法。技术审查大纲须经专业技术机构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项目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样机进行试验,并出具样机试验报告。试验后的样机应退还企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后应将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和样机试验报告提交给专家进行技术评价,由专家组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专家技术评价采用书面或会议形式评价。参加技术评价的专家主要在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必要时也可另聘专家。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机构根据技术资料审查意见、样机试验报告和专家技术评价意见,形成认证技术报告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

第十五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对技术认证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企业。

审核不合格的,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通知企业。企业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进行改进,改进后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附修改的有关技术资料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复审仍未通过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六条 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已通过技术认证的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

(一)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

(三)其他企业首次生产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时。

试验样机由制造企业向专业技术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机构按照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中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试验,并按规定向委托试验的企业出具样机试验报告。

专业技术机构将试验报告汇总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对监督检查试验结果定期予以通报。监督检查试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制造的铁专量具,不得低于原通过认证的技术指标。铁道部对重要的铁专量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对已经不符合铁路计量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铁专量具,专业技术机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向铁道部提出处理建议。不适于继续在铁路销售、使用的,铁道部应及时公布废除原技术认证批准的铁专量具型式。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机构必须保证技术审查结果、试验数据真实、可靠,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机构不得从事铁专量具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铁专量具技术认证的申请企业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机构应保存完整的技术审查原始资料,保存期为5年。专业技术机构有责任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铁专量具技术审查、试验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技术审查及试验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受理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收取费用。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铁专量具试验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办公厅2003年印发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审查实施细则》(办科技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关于印发《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依法防洪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三)制定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行蓄洪区运用补偿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纪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宿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等有关规章制度。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等。
二、指挥体系及职责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水旱灾害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水旱灾害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一)防汛抗旱指挥部
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利局。
1、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市政府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宿州军分区参谋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农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电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农机局、宿州供电公司、市邮政局、安徽电信宿州分公司、宿州水文水资源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武警宿州支队首长为市防指成员。
2、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并组织各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工作。
市委组织部:督查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和党政干部在组织抢险、抗旱救灾中工作职责履行及遵守防汛抗旱纪律的情况。
市计委:负责安排防洪保安、除险加固、抗旱水源等工程建设计划,协调落实防汛抗旱用电指标。
市农委: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灾后农业生产自救、生产恢复等工作。
宿州军分区和武警宿州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解放军、武警官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应急送水以及执行有关重大的防洪抗旱紧急任务。
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提供汛情、旱情预报;负责所管防洪工程(含重点防洪城市)的实施调度;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对中央、省下达的防汛抗旱资金,按市防指确定的经费分配方案,与市水利局协调确定后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管系统所属防洪、排水、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做好严重缺水情况下城镇供水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安全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交警部门优先护送防汛抢险、防疫、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和执行防汛抗旱纪律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因行蓄洪而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和其他受灾群众实施安置;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接收社会捐赠,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预报预警及其他相关工作,解决防汛抢险取土占地。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报工作,对灾害性天气形势及时进行分析和预报,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预报气象信息。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的防汛抗旱宣传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监测和防治工作,防止水源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水污染事件发生。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新汴河、奎濉河水质状况。
市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抗旱的电力供应。
(二)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汛期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组织,负责本单位、本工程的防汛抗旱工作。其他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工程、大中型企业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四)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干流及主要支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可视情况组建现场指挥机构。2级堤防、中型水库重大险情抢险,或需跨县(区)组织民工抢险的由市政府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其他情况由事发地的县(区)政府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地方行政首长、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制定抢险方案,行政首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当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时,由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气象信息主要包括:当日降水量及上游降水量,预报中、短期降水量、未来天气形势分析、其他有关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有关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①各类报汛站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上报同级水文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测报水情信息20分钟内到达市水文局,市水文局根据雨水情况应及时作出汛情、旱情预报。
②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洪水时,相关水文测站应按每日4时段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必要时应随时加测报。
③当发生特大暴雨、山洪暴发、冰雹天气等特殊灾情时,各报汛站应及时向市水文局拍发暴雨等特殊汛情电报,超过100毫米时,实行分段报汛。当发生溃坝决口,行蓄洪区行洪、分洪河道分洪、中型水库泄洪,河道出现历史前三位洪水或断流时,应及时拍报特殊水情和河道断流信息。
2、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内容。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指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当地防指,并逐级上报至市防指办,重要情况县(区)防指办须核实后上报市防指办;出现重大险情可直接报告市防指办。当新汴河、奎濉河达到警戒水位后,所在县(区)防指办应按每日2时段(即8时、16时)向市防指办报告汛情、工情信息,并根据汛情发展趋势增加报告次数。
3、水库信息
水库信息主要包括: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等内容。
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
4、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水毁情况;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居民住房、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情动态信息,按规定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大防汛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二)预防预警行动
1、预防预警行动总体要求
各地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队伍,检查维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防汛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2、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由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的下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应对准备。
3、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大流量泄洪或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4)当遇到特大暴雨洪水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向水库如溃坝后可能淹没范围的地方政府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行蓄洪区预警
当预报老汪湖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行水位时,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启动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市防指视汛情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预备转移通知、限时转移通知。所在县(区)防指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和安置,做好进洪闸的开启等准备工作。
5、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三)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市、县(区)及重点防洪工程骨干通信网,建立市及市直工管单位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和全市重点防洪闸站、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全市水文及气象测报站网、行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2、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四)预警级别
1、一般(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预警:
(1)一条以上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干流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3000亩以下(不含3000亩)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以上水库或中型以上水闸发生一般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涝灾;
(5)发生跨县(区)区域性轻度干旱;
(6)一座以上县(区)城市发生轻度干旱;
2、较大(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预警:
(1)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3)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3000亩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4)中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面积大于200万亩的涝灾;
(6)跨县(区)区域性中度干旱;
(7)两座以上县(区)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3、重大(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预警:
(1)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发生全线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一条以上主要支流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3)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干流和主要支流Ⅲ级以下堤防发生决口;
(5)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面积大于300万亩的涝灾;
(7)发生跨县(区)区域性严重干旱;
(8)两座以上县(区)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4、特别重大(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预警:
(1)新汴河和奎濉河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干流和主要支流Ⅲ级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400万亩的涝灾;
(5)发生跨县(区)区域性特大干旱;
(6)两座以上县(区)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行动分为四级。
进入汛期或发生严重干旱,各级防指办应实行24小时值班,跟踪雨水情、掌握工情、旱情和灾情。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县(区)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可能危及下游人员、财产安全的重大险情,要立即报告县区政府和防指,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市防指。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
水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方面等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地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防指报告。对在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一般(Ⅳ级)
当发生四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领导。
(2)县(区)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区)政府和市防指办。
(3)当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干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小型水库发生险情时,县(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发生汛情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2、较大(Ⅲ级)
当发生三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市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视情可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不定期在拂晓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
(2)有关县(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县(区)政府和市防指。
(3)当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主要支流堤防、中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重点小(二)型水库垮坝,
5000亩以上圩堤发生决口时,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
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市防指派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3、重大(Ⅱ级)
当发生二级重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市防指成员;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每日在拂晓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
(2)督促有关县(区)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县(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区)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区)全力配合友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抗灾救灾工作。
(3)当干流堤防、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发生重大险情,干流和主要支流Ⅲ级以下堤防发生决口,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时,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特别重大(Ⅰ级)
当发生一级预警情况时,可视情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强化行政首长防汛抗旱目标责任制,市行政领导到受灾县(区)分片指导抗洪、抗旱救灾工作,确保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社会稳定。
(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每日在拂晓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通报防汛抗旱措施。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市防指联系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
(4)市防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排和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面履行相应的防汛抗旱职责。水利部门向防汛抗旱第一线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财政部门安排应急防汛抢险、开辟应急水源工程经费;铁路、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电力部门为防汛抗旱提供电力保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督促相关县(区)防指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县(区)防指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区)政府和市防指。
(6)当干流和主要支流Ⅲ级以上堤防发生决口,中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时,县(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组织抢险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新汴河、奎濉河洪水
(1)当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县(区)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新汴河、奎濉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市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运用行蓄洪区、分洪河道分洪削峰,调度水库拦洪错峰,确保重要堤防工程及重要城市的防洪安全。
(2)当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县(区)现场防汛指挥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固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大时,县(区)防指可申请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出现重大险情,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市防指按照新汴河、奎濉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及新汴河、奎濉河洪水调度方案,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市防指批准后实施。
(4)当新汴河水位出现低于二十年一遇洪水位0.5米时,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增调防汛抢险民工,加强防守;当新汴河水位达到现有堤顶高程以下1米或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及早安全转移和安置群众,服从行洪要求。
(5)发生涝灾的地区要按先自排后机排、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县(区)政府须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适时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筹措排涝经费,电力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2、行蓄洪区启用
当预报老汪湖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县(区)防指接到启用行蓄洪区的通知后应做好开闸进洪的各项准备。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市防指及时通知,做好一切准备。行蓄洪区启用命令下达后,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县(区)防指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市防指。
3、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或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向县(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地方政府预警。县(区)政府及防指应立即成立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市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抢险。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市防指研究调度有关防洪工程,充分利用行蓄洪区及其它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抢堵预案,加强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明确行政、技术负责人,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灾民转移安置组等,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市行政领导到受旱县(区)分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市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县(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强化重点水源的调度和用水管理,优先解决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尽最大可能保高效良种田用水。
②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由本级政府视情决定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和动员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③严重缺水城市应当通过临时建站、打井等应急工程措施补充水源,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限制直至停止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和限量供应居民生活用水。
(2)严重干旱
①县(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加强重点水源工程的调度和协调。适时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
②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县(区)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和动员有关单位送水。
③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④出现水源紧缺的城市,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适当限制高耗水低效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3)中度干旱
市防指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市防指办及时掌握受旱地区旱情,定期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报告市政府、市防指领导,加强重点水源工程的调度和协调。
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式,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定期向市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四)信息报送和信息处理
1、信息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2、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信息处理
一般信息由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抗旱信息处理,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按分管权限,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信息核查
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按等级分别由各县(区)防指负责调查、处理,对灾害过程进行全面分析研究,
并将结果报市防指。发生较大水旱灾害,市防指负责调查、处理,对灾害过程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并将结果报省防指。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省防指负责调查、处理,对专业性较强的险情,应委托专业部门检测、评估,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新闻报道
1、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洪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新闻报道重点
市委、市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市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抗旱救灾行动情况;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投身抗洪、抗旱救灾的英勇行为;灾区人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顾全大局,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社会各界对我市抗洪、抗旱救灾工作的支持和援助。
3、新闻审查
由拂晓报、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等市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市防指审核。
(七)应急结束
新汴河、奎濉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转入正常防汛抗旱工作。
在紧急防汛期间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等,相关部门应依照规定及时归还或补偿调用的专业机动抢险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县区政府应抓紧组织灾后重建、水毁工程修复、临时抗旱截水水工程拆除恢复原貌、行蓄洪区运用补偿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达到三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高效运转。
(二)队伍保障
1、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按照《宿州市防洪预案》中规定,奎河组建6个队、濉河组建7个队、新汴河组建9个队,每个队50~100人,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2、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级防指可逐级向市防指申请调度部队支援,市防指在综合分析兵力需求后,向宿州军分区、武警宿州支队商请部队支援。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以及需要使用兵力、装备、部队集结地等。
3、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市级专业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县(区)防汛抢险队由县(区)防指调遣,必要时听从市防指调遣,赴其他地区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有关大型企业组建的防汛抢险队,由市防指和所在地防指调遣。
4、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5、水文监测应急队伍
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水文测站能测得准、报得出,完成行蓄洪区行洪等大洪水时,紧急情况下的水文测报任务。
(三)物资资金保障
1、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市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市直管的河道、堤防、闸坝及水利枢纽工程的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如物资消耗巨大,市级贮备物资难以满足需要,市防指向省防指请求支持。
(3)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2、物资调拨
(1)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市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需逐级申请,经市防指批准,由市防指办向各储备单位签发调拨令。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市级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市防指反馈调拨情况。
(4)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3、资金保障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主要用于防汛抗旱物资购置管护,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网络系统、车船设备维护,水情报汛、防汛指挥系统运行维护、水毁修复以及防汛组织业务(如防汛预案编制、检查、演习、宣传、培训、会议等),抗旱业务和对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补助,抗旱设施设备等运行维护;县(区)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抗旱机构运行和防汛物资储备、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防汛抢险。因汛情、旱情需要,应动用市长、县(区)长预备费和其他资金,保证防汛抗旱需要。省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市防指应及时安排用于水旱灾害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专款专用。
(四)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县(区)级政府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对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由当地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负责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卫生防疫部门保障提供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五)通信保障
1、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建议尽快全部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在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应急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2、公网通信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应根据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编制和完善应急通信预案,当出现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应急通信
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时,可临时动用电力、公安等社会各部门的通信系统及设备,建立现场指挥通信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编制通讯录
各级防指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的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信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六)技术保障
1、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
(1)建设和整合全市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各单位应做好重要数据的备份,避免重要信息丢失。对故障率高和关键设备视情实行在线冗余或及时补充备品备件。
(2)建设备份信道,当主信道出现故障时,及时切换到备用信道,下级单位网络信道出现故障需采取备份方式工作时,必须向同级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当网络发生故障,应迅速组织抢修,以最短时间恢复数据通信。当下级网络发生重大故障且自身不能解决时要立即向上级网络中心报告。市、县(区)二级网络中心同时出现网络故障,应当优先组织上级网络中心的故障抢修。
2、防汛抗旱决策支持
依托洪水预报系统、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在总结洪水调度、水源供水调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现行的防洪调度、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防汛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1)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重要防洪抗旱工程数据库,实现工程基础信息的快速查询;建设易旱地区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全市抗旱形势分析和抗旱决策提供支持;在防汛抗旱数据库及综合信息数据库支持下,建立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时提供实时洪涝、干旱情况及灾情分析成果;逐步实现各级防汛、抗旱、灾情信息的共享。
(2)建立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逐步建成市、县(区)防指、市直管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决策异地会商系统,提高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3、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科研、管理、防汛抗旱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七)宣传及培训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该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演习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按照分级部门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遭到毁坏,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水毁修复工作,并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二)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三)行蓄洪区补偿
当年行蓄洪区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应成立行蓄洪区补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财政、水利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部门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财政、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补偿工作。
(四)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