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6年9月23日 证监[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
排意见>>一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组织所在地的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传达,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搞
好今年的证券期货市场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意见的通
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
期货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6年9月2日 国办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地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
工作安排意见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1996年8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6次会议精神,1996年证券、 期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
的各项任务,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证券工作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
和股票融资。今年证券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积极稳
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服务。期货监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期货
市场规范化水平。今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清理
整顿期货市场,强化监管力度,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坚决打击各种非法境外期货
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持期货市场的稳
定。
今年证券、期货工作的具体安排是:
一、加快立法进度,强化执法工作
(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一简称证监会)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证券法>>(草案)的修改工作,
加快制订单项行政法规,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化、规范创造条件。证券委和证监
会要认真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监管职能,加强对有关证券、期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对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
(二)有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稽查机构,充实稽查人员,完
善执法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也要进一步
健全稽查制度,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对各类大案要案,一经发现,要及时
报告,依法严肃处理。
二、改进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做好新股发行上市工作1995年下达的股票发行计
划,还有一部分未发行上市、今年要继续做好有关工作。今年下半年,将根据宏观
经济发展情况,编制新股发行计划。针对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下达新
股发行计划,改为“问题控制,限报家数”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
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
门下达发行企业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
三、加强证券交易扬管理,清理证券交易中心
(一)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发挥其一线监管作用。证监会要督促证券交易
所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逐步形成内
部制衡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清算业务和登记公司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会员、上市公司和市场的监管,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交易中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规定,
证监会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经清理保留的证券
交易中心,逐步移交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
前一时期,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借用证券回购名
义变相拆借资金,严重地了正常金融秩序。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 >(
国发[1996]20号),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继续做好对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授权工作证监会要继续做好对具备
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部分监管职能的工作。已经获得的地方监管部
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一)地方监管部门要维护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授
权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要及时请示证监会;
(二)地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委、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规定和办法。确
需制定工作程序性办法的,应事先报经证监会同意,并在发布的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三)地方监管部门不得干预被监管对象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主办或协办有
关证券、期货类报刊。
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一)继续加强期货交易所的建设。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
找出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则。今年要完成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
改造工作,建立全体会员共担风险、共同监督的约束机制。目前,对已设置的异地
同步期货交易点中存在的问题,
要尽快制定办法加以解决。各期货交易气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今后任
何交易所由于管理不当出现问题,都要严肃处理,并该交易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以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进一
步提高现有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尽快完成对期货兼营机构、证监会将建立年检
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规的,要从严处理直至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
可证。
根据国发[1996]10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有得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目前
有些金融机构仍在收购、友爱股或控股期货经纪公司的做法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也不利于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应当予以制止,这类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
证监会不予核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采取切实措施,把扰乱期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坚决清除也期货市场。证
监会要尽快制订<<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认定和处罚的规定>>。对少数凭借资金实
力联手操纵市场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证监
会要通报各交易所和经纪机构,不得再接纳其从事期货交易。
(四)坚决打击并取缔各种非法期货活动。在对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和期货
兼营机构审批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单位,要
立即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地方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违反规定,继续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和外汇按金交易的,
各地监管部门要配合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各种名目
的变相期货交易场所。
六、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各有关单位要十分重视,加强
这方面工作。
(一)建立上市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明确证监会和
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的分工。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
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证监会,以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要建立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抽查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从今年开始,证蟠会将组织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内容是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积极帮助上市公司完善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要帮助和督促上
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的作用,建立健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制衡机
制。让监会和交易所还要抓好对上市公司有关负责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积极稳妥地
开发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一)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证监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
和自营业务进行系统监管,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严格分开,降低经营风险,保护
投资者利益。要定期检查证券经营机构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违法
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根据分业管理的要求,创造条
件,逐步由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和监管。
对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信
息咨询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监会有权暂
停、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利于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增加股市资金供应。
要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
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审批,共同管理。今后逐步由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实行统一审
批和监管。
八、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扩大B股试点范围
(一)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近期选择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第四批境
外上市预选企业。在继续做好以香港资本市场为重点的境外上市工作的同时,要稳
妥地开辟新的国际资本市场,并抓紧与有关国家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要认真
总结上市经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资金,提
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这项工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各地不
得自行其是,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处擅自境外间接上市.
(三)总结发行B股的经验教训,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89 号)及证券委关于推荐B股
预选企业的通知,认真做好筛选工作,选择一些效益好、规模大、有发展前景的企
业发行B股并不断完善B股市场。
九、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
要加强对国债及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清算活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尽快制
定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企业债券经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批准后方可上市,并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企业债券要经过信用评级。
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或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证监会要尽快
制定试点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审批程序,防止一哄而起。
十、完成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制定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
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抓紧制定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在不断规范的基础
上,使证券市场在规划和质量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十一、加强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要努力学习邓小平同志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要讲政治,加强民主集中和勤政廉政建设。其次
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对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组
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三是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部交流。
四是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内部建设,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带好队伍,做好监管
工作。五是必须重视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专家水平的监管人才。六是要对从来人员
进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和认定,提高整个行业人员的技能素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工作新闻报道和宣传的管理。有关新闻单位,特别是
证监会指定报刊,在新闻报道中,要正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证券、期货工作的方针
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在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对货物、工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河南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甲级、乙级、乙级(预备)三级。
第五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初步审查。
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预备)资格的审查、认定和管理监督工作。资格认定后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资格的管理和年检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组织,必须依法取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资格。
从事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须应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上资格。
从事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筑工程招标、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药品招标等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招标代理,应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
第二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在省级或者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直接向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
在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乙级资格,由各省辖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初审,报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发证。
第八条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办公条件,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1/3以上;
(四)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六)在申请资格前三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没有被停业整顿及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的记录;
(七)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方面监督;
(八)已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第九条 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中标金额在1亿元以上(需有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七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四)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一个以上甲级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两个以上招标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需有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五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预备)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法定代表人、各类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的业务范围:甲级资格代理机构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乙级资格代理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代理一次性项目预算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政府采购业务。乙级(预备)资格代理机构可代理一次性项目预算3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业务。
第十三条 凡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组织,应当按照第六条规定程序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三)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乙级(预备)无须提供),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四)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经济人员的认证文件、职称证件或执业注册资格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具有合法的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与上述第八、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七)近三年内招标代理业绩(委托书、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单位对代理招标情况的评价材料),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分析;
(八)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
(九)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十)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材料;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组织,申请取得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必须依法在河南省境内设有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对审查合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第三章 代理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协议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采购委托人提供招标文件资料。
(三)有义务保守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年检及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每年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一次年检。
第二十条 资格年检在当年工商年检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年检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当年工商年检证明;
(二) 有关招标资格证书的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 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资料包括采购委托书、中标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年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乙级(预备)资格的代理机构应在三年内申请取得乙级及以上资格,三年内仍未取得乙级及以上资格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合并,应按第六条规定程序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应书面报告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并交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五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益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五)拒绝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操作,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个人及所在代理机构的责任。
(一)在一家以上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工作,或将从业人员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政府秘密或商业秘密;
(四)与第三者串通,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