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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8:12:50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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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律发通〔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所作的报告,科学回答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为纲领。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我们统一思想和行动,凝聚智慧和力量,不断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就是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而扎实努力。为此,现将本行业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全面准确地把握十七大精神实质。各级律协党组织要积极组织广大党员律师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所作的报告、关于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报告的决议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等大会重要文件,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切实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将十七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律协党组织要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目标任务,紧密结合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引导广大党员律师明确思路,进一步研究探索律师行业中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牢固树立和自学践行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本领,促进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开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新局面。各级律协党组织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积极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改革创新。要加强思想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律师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要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行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党员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加强作风建设,以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作风推进法律服务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好组织生活制度;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落实惩防措施,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周密安排,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高潮。各级律协党组织要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按照司法部和当地司法厅局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提出具体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律师党员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研读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推动律师事业创新发展的巨大动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关学习贯彻情况,以及2008年的工作设想,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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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教育)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培训证书管理上,还存在着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和不够规范等问题。须大力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特
别是证书的管理,使培训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为此,人事部决定实行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证书是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培训证书全国统一式样,由人事部监制,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通用。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经商财政部有关部门同意,印制证书工本费从中央财政拨给人事部的行政机关事业费中列支。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培训证书,由人事部提供证书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制作、管理和发放。
三、培训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共八位数。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八位序号前加“国”字;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八位序号前加本地区的汉字简称。八位数字自左至右第一、二位为部门或地(市)代码,后六位为证书序号。
四、培训证书发放对象为公务员,证书由公务员本人保管。公务员参加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及其它类型的培训均应在证书上登记。公务员参加上述各类培训时,须将培训证书交与施教机构,由施教机构负责登记培训科目、学
时和成绩,学员所在单位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五、政府人事部门对培训证书实行不定期验证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验证工作。如发现私自涂改证书登记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形的,由验证机关收缴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六、建立健全培训证书补办、更换制度。对损坏或者遗失的培训证书,由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和施教机构提供的培训情况证明,经发证部门同意后补发,并按要求补记证书登记内容。培训证书全部登记签满后,凭原证书由发证部门更换,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
七、已经印制和发放培训证书的单位,应逐步更换全国统一的培训证书,更换证书工作在2000年7月1日以前完成。
八、1993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1日期间,公务员参加的各类培训,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予以确认,并做好衔接工作。
九、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实行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一次系统整顿,切实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促进公务员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1999年6月24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公正、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查处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配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以及相应的法律知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须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公积金中心应依法查处下列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具有揭发、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检查或群众信访、举报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做好调查笔录。被调查单位或个人须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调查证实当事人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予以立案,并责令当事人限期纠正。事实不清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停止调查。

第十二条 限期内拒不纠正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可对当事人作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告知书》。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当事人一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告知书》后要求陈述、申辩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复核。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公积金中心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或者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后不改变行政处罚意见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保证书,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积金中心可在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事实不清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或者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应予以结案。结案后,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及执法人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执法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理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均可采取当场交付、留置、邮寄或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