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厦门市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2:22:08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价格改革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副食品生产发展,增加有效供给,平抑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立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本基金宗旨:源于企业,用于生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集中使用,滚动发展;促进生产,保障供给;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凡属本基金征集对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按以下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征集:
1、地方财政每年用于“菜篮子”工程的预算拨款。
2、外来劳务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从缴纳的城市增容费中提取(办理常住户口和“蓝印户口”除外)。
3、住宿在宾馆、酒店(含三资企业)、旅社、招待所的旅客,按旅游涉外酒店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每人每天征收二美元、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每人每天征收一美元;住宿在其它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的旅客按套房的每床位每天10元,标准客房每床位每天5元、统房每
床位每天2元征收。
4、因建设需要征用蔬菜用地,根据省府(89)176号文规定,按每亩2.5万元,向建设单位征收新菜地建设资金。
第四条 基金按以下办法征集:
1、每年财政预算内的安排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市基金办。
2、外来劳务人员按厦府(91)综067号《厦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和厦府办(93)074号《厦门市收取城市增容费暂行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由市劳动局及其授权的单位在办理用工手续时,从交纳城市增容费中提取上交市基金办。
3、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由市物价局征收上交市基金办。
4、征用菜地由市土地局征收新菜地建设资金上交市基金办。
第六条 本基金以扶持生产经营中的有偿资金需求为主,采取借款、贴息、参股和无偿补助等形式,其主要使用范围是:
1、“菜蓝子”工程的生产基地建设投资及有关工程建设的基础性设施建设投资。
2、市场需求且利润较低的副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对扩大生产规模与经营范围而产生的资金需求。
3、支持解决有合同定购任务的主要副食品,在合同期内因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价格争议而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临时性补贴。
4、解决因重大自然灾害对“菜篮子”工程基地造成严重损失,恢复生产确有资金困难者。
5、经政府批准,为控制重大节日主要副食品价格水平,对指定项目给予国有商业的贷款利息和仓储等费用的补贴。
6、对主要副食品生产科研项目经费不足的补助。
7、参与农贸批发市场的建设,以促进商品生产与流通的发展。
8、其它经批准应给予扶持的对象,提供资金上的帮助。
9、基金征集管理中的人员经费、办公、宣传经费以及代办单位的手续费等项支出。
第七条 本基金中的外来劳务人员收费的50%,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床位收费中的65%,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社会发展事业。
第八条 为加强基金的征管与使用,市成立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为市基金领导小组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金征集范围的扩大或缩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减免的对象;征集过程中的重大关系协调;审定基金的投向与额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审定。
办公室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拟定;日常事务的处理;基金的汇总上解,报表统计;修改管理办法的文本起草;情况收集与反馈以及市领导和基金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各单位代征的基金不计入营业收入,由基金办在市财政专户存储,免交“二金”,实行收支二条线,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具体征收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一条 同安县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备市政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1993年9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中国 马来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合公报(全文)


  2005年1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马来西亚总理巴达维在总理府会谈后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应马来西亚总理达图•斯里•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巴达维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5年12月15日对马来西亚进行正式访问。

  温家宝总理会见了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端古•赛义德•西拉杰丁,与巴达维总理举行了会谈。双方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中马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地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两国领导人对1974年建交以来中马关系取得的显著进展表示满意,认为中马关系的发展给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为促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两国领导人回顾了1974年中马《建交公报》有关原则,重申将继续坚持两国1999年5月31日签署的《关于未来双边合作联合声明》及2004年5月29日发表的《中马联合公报》的精神,一致认为上述三份文件对中马关系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两国领导人认为,巴达维总理2004年5月访华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将积极推进中马战略性合作,为两国关系的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中马战略性合作,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保持两国高层互访,加强两国政府、议会、政党及各界人士之间的交往。中方欢迎马领导人明年出席在南宁举行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并顺访中国,马方对此表示感谢。

  ——为促进双边合作,双方将加强外交、经贸、科技领域的磋商与合作机制。

  ——两国外交部将制定中马战略性合作行动计划,对两国各领域合作进行全面规划。双方一致认为上述行动计划应同两国各自发展战略和区域合作进程紧密结合起来。

  ——继续扩大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积极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努力实现2010年两国贸易额达到500亿美元的目标,加强双方在农业、高新科技、信息通讯技术、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等重点领域的合作,积极鼓励两国企业联合到第三国投资,继续支持两国商务理事会等机构在促进两国工商界合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推动中马经贸合作的长远发展,双方同意就商签中马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议进行可行性研究。

  ——双方注意到两国企业正在进行的能源合作,承诺努力推进该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支持两国有关企业探讨在油气领域设立合资公司。

  ——双方欢迎于2005年12月15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卫生合作包括人力资源开发、初级卫生保健、药品、传染病控制、医学卫生研究与开发、食品安全和传统医学。教育合作涵盖各个层次。

  ——双方期望在水利、海洋科技和生物科技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期望在央行货币互换及其他金融领域加强合作。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合作举办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的纪念活动,同意进一步加强文化交流。双方将继续支持中马友好协会和马中友好协会在促进两国民间友好交往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大力推动青年交流,使中马友好世代相传。双方同意组织两国青年开展互访活动。

  ——双方认为加强旅游合作对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在扩大航权、出入境便利等方面加强磋商与合作。

  ——拓展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中方感谢马方在马来西亚技术合作计划框架下向中方人员提供的培训机会。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各部门开展灵活多样的培训合作。

  ——积极开展两国在打击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本地区的安宁。

  ——推进两国国防安全领域的磋商与合作,扩大两军交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国防部今年9月签署的《防务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意在此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尽早启动中马防务安全磋商机制。双方还表示愿积极探讨军工军贸合作。

  ——马方欢迎中方愿参与马六甲海峡安全合作,同意讨论合作形式,如情报信息的交换与分享。中方承认包括马来西亚在内的海峡沿岸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维护海峡主权和安全。马方欢迎中方作为海峡主要使用国为海峡的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马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认为中国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中方感谢马方在中国和平统一问题上给予的理解和支持。

  ——中方对马方成功主办第九次中国-东盟(10+1)和东盟与中日韩(10+3)领导人会议及首届东亚峰会表示诚挚的祝贺。双方表示将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推进东亚区域合作进程。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关系取得的长足进展,中方高度赞赏马方在推进中国与东盟合作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双方同意继续致力于落实中国与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共同举办好明年中国与东盟对话合作15周年的庆祝活动。马方欢迎中方积极参与东盟东部增长区建设,支持中方继续主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双方表示将进一步拓展中国与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

  ——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同意与其他东盟国家一道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双方欢迎并支持有关国家本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精神探讨在南海争议海域开展务实合作。双方愿意把南海看作联系中国与东盟的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双方积极评价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取得的成果,支持以10+3为主渠道推进东亚共同体的建设进程。双方认为,东亚峰会为东亚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有利于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促进东亚的发展。中方重申将继续支持东盟在东亚合作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马方对此表示赞赏。

  ——双方对中东局势表示关切,呼吁国际社会应为和平解决有关问题做出更大努力。双方对朝鲜半岛核问题六方会谈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欢迎。中方高度赞赏马来西亚作为不结盟运动主席国和伊斯兰会议组织主席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双方欢迎2005年9月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发展问题。

  ——双方同意加强在联合国改革进程中的协调与配合,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有助于提高联合国的作用、权威和效率,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以及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的能力。双方认为安理会改革应从联合国长远利益出发,根据国际关系民主化原则,在广泛协商的基础上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办法。

  ——双方同意在亚洲合作对话、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亚拉论坛、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机制中继续保持良好的协调与配合。

  双方对温家宝总理访马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此访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关系。

  温家宝总理对马来西亚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向巴达维总理表示感谢,并邀请巴达维总理在方便的时候再次访华。巴达维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于吉隆坡

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法[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根据《烟草行业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不断强化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国家局决定对全国烟草行业工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现将《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现制定“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在全行业经营管理人员中推行规范化、制度化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有效提高全行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为主的转变,为保障烟草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考试对象
  全国烟草行业工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都必须争加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其中,参加考试的工商企业正、副职领导,由国家局直接组织考试;其他应考人员,由各省级局组织考试。
  三、建立统一考试题库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部分省(区、市)抽调人员参与建立题库工作。题库应在统一考试前完成若干套试卷的密封储备。每套试题力求知识要点涵盖广泛、难易程度调控均衡,不出偏题怪题。经营管理人员统一考试题库将在国家局(总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子系统中予以公布(国家局管理信息系统的网址是∶http://ec.tobacco.gov.cn/或http://ec.tobacco.com.cn/)。
  四、内容与题型
  考试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招标投标法》、《破产法》、《劳动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烟草广告暂行管理条例》,以及《票据法》、《广告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条例》、《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中国政府的承诺》等法律文件中与烟草行业经营管理有关的知识。以国家局法规司编写的《烟草政策法规汇编(新编)》为参考书。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供考试复习题库,为培训学习提供重点内容引导。
  考试题型:每套试题的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两类。满分为100分。其中,选择题50分、判断题50分。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为考试及格。
  五、时间安排
  统一考试时间范围为2003年5—9月。国家局直接组织的统一考试,由各省级局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可在上述时间范围内自主安排具体时间。但确定后,要在考试两个星期前,将有关安排上报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安排监考和从题库中抽取试卷工作。由省级局负责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时间在上述时间范围内自主安排,但必须提前向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呈报工作方案,必须先培训后考试,必须使用国家局建立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题库的试卷,必须按照统一要求组织相关工作。
  六、考试方法
  (一)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答题时间为120分钟。
  (二)由国家局直接组织的统一考试,每个省份为1—2个考点;由省级局组织的统一考试,按适度集中的原则,由各省级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酌定。
  (三)各考点在考前从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试题。制作试题应严格保密,由专人负责;考试试题必须现场启封。对泄题和作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考场安排:由各考点所在地的省级局负责落实。
  (五)监考人员:国家局直接组织考试的监考人员,由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各省级局组织考试的监考人员,由省级局统一安排。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不少于三名。
  (六)试卷处理: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当场收集装订并密封考试试卷,妥善保存,交付阅卷工作小组。试题的安全和移交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各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组长负责。
  七、阅卷工作
  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的阅卷工作,按“谁组织考试、谁负责阅卷”的工作原则进行。国家局直接组织考试的试卷,由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的阅卷工作组进行阅卷。各省级局的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省(区、市)的阅卷工作。阅卷工作应在考试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并及时将全部参加考试人员的成绩报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考前培训
  全国烟草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统一考试的目的,是“以考促学”,着眼于切实提高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因此,考前培训是统一考试必不可少的一个十分重要环节。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此次统一考试,将在统一考试前对法规部门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此后,由这批人员作为骨干师资力量,对本省(区、市)有关考试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培训内容以统一考试规定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各省(区、市)培训工作计划要列入统一考试方案,报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考试纪律
  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应执行全行业统一的考试纪律(具体要求见附件1)。
  十、组织实施
  (一)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由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各省(区、市)的统一考试工作,由各省级局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并实行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
  (二)各省级局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经营管理人员统一考试工作。从关系行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管理人员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时间、人力、物力上提供充分保障,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好培训、监考、阅卷等工作。国家局将原来的“全国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各省级局应参照进进相应调整,并及时报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正确处理培训与考试的关系。考试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通过统一考试来检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促进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因此,能否认真搞好培训工作,是统一考试能否见到实效的关键。培训工作不能流于形式,不能走过场,不能只为了应付考试而背题,培训辅导必须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讲解,帮助应考人员切实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各省级局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抓好培训工作,把工作落到实处,使培训达到应有的效果。对没经过培训就组织统考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四)各省级局应于三月二十日前将考试方案及应考人员名单(用MicrosoftExcel文件格式,见附件3)报送国家局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级局负责制作本省(区、市)参加统一考试人员的准考证(准考证式样见附件4)。国家局将随时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抽查。发放准考证时,请同时收取应考人员与准考证同版的2寸免冠照片一张,以备发放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使用。
  (五)统一考试结束后,国家局将向全行业通报考试情况。考试合格者由国家局统一制发“全国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从事烟草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资格。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将取消其从事烟草经营管理工作的资格。已经在岗的,应调离岗位。对统一考试不及格的,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视为法律知识不过关,按不合格人员对待。
  (六)建立健全统一考试档案。各省级局法规部门,应将建立健全统一考试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切实落实到实处。国家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烟草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统一考试档案应包括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考试成绩等。统一考试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七)各级考试组织部门应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严格的考试纪律。严禁出现漏题、泄密、替考、抄袭、随意增减得分等现象。国家局将派出考试工作巡查组,对各省(区、市)的统一考试组织情况进行抽检、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010-63605264)。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纪律(略)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略)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人员名单(略)
《全国烟草行业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准考证》统一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