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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罪定性需厘清的问题/季学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37:17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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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李甲、李乙二人盗墓时发现该墓已经被盗,二人只找到了半块青砖和一块瓷片。对于李甲、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观点不一。笔者认为,要准确地定性,需厘清该古墓葬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具有较为重要研究价值的古墓葬”,并根据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结合行为人的作案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第一,刑法对古墓葬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其重要的研究价值。刑法第328条规定,盗窃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古墓葬,是指古代人类采取一定方式对死者进行埋葬的遗迹,包括墓穴、葬具、随葬器物和墓地,范围较为广泛。但并非所有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都属于刑法盗掘古墓葬罪的对象。刑法意义上的古墓葬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能够在历史考古、艺术欣赏和科学研究方面有意义的古墓葬。如对研究当地历史事件、经济发展状况、丧葬习惯及民俗等具有一定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等。

  第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原则。刑法对古墓葬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其重要的研究价值,保护的对象一般来说应是保存完好的古墓葬,对于已遭到破坏的古墓葬是否属于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应由专家或权威机构作出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遗址,受国家保护,据此对墓葬年代的鉴定就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而对于古墓葬的鉴定,根据《文物认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实践中,一些文物鉴定机构不派员到案发现场,仅仅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录像等素材就出具一份简单的“鉴定”,就认定被盗掘古墓葬是某年代墓葬是不严肃的。对于古墓葬的鉴定需要充分的分析论证过程,鉴定结论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要有严谨的科学性,避免主观臆断,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办理盗掘古墓葬案件中,要确保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客观性原则。

  第三,厘清盗掘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盗窃罪的竞合问题。犯罪嫌疑人盗掘古墓葬一般都具有非法占有文物的目的,所以根据刑法第328条第4项的规定,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盗窃文物的应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些被盗掘古墓葬因无法认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从而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古墓葬,导致犯罪行为无法被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但根据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犯罪嫌疑人盗窃文物的,应以盗窃罪定性。对于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嫌疑人如果通过爆炸、刀砍斧劈等破坏性手段盗掘,其行为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也涉嫌盗掘古墓葬罪。此种情形下,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刑法条文,两个条文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属法条竞合犯情形,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原则,应以盗掘古墓葬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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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全国各族人民欢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期间,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参加国旗升挂仪式、集体活动使用国旗、自发使用国旗庆祝等,成为人们抒发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之一。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五、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检、环保、市容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七、宣传、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近期,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一次回收处理。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2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地质事业单位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质事业单位有关资金的处理
1.地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金全部转作固定基金。
2.地质事业单位的流动资金(含单位流动资金)、专用基金项下的事业发展基金结余以及已完地质项目的地质工作拨款结余转作事业基金。
3.地质事业单位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专用基金项下的修购基金。
4.地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项下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的余额全部转作专用基金项下的职工福利基金。若1997年底职工福利基金或职工奖励基金余额为赤字的,先用事业发展基金结余抵补,抵补的数额以事业发展基金不出现赤字为限。抵补后职工福利基金或职工奖励基金仍有赤字的转作专用基金项下的职工福利基金挂帐处理,由以后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弥补。
二、关于拨付所属资金的处理
地质事业单位原拨付所属资金,若属拨给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多种经营企业的,转作长期投资;若拨给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的,则转作其他应收帐款处理。
三、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问题的处理
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计价标准,原固定资产中低于计价标准的部分要转作低值易耗品。地质事业单位应将该部分资产列出清单,从固定资产划出,作减少固定资产、固定基金处理,同时增加事业基金和材料项下低值易耗品。
四、关于专项拨款的衔接
地质事业单位的专项拨款转作拨入专款。专项支出转作“专款支出”。拨入专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新增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部分,应分别增加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事业基金;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转作事业基金。未完项目拨入专款结余可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五、关于经营亏损问题的处理
1997年底前地质事业单位对外经营发生的经营性亏损,转作结余分配科目挂帐,由下一年度的税前经营结余弥补;下一年度经营结余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结余弥补。
六、其他有关新旧帐务衔接问题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新的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352号)要求处理。
各部门应认真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到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